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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专业合作社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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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_月_日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本社是由上官岗村村民根据“自愿联合、共同参与、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标准,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农业劳作、物业管理、劳务输出、绿化保洁等劳务活动,并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地址: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 第四条 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 第五条 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接收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础职能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社基础职能是:   1.组织社员进行就业登记,并参与就业技能培训;   2.加强和周围企业、经营大户沟通,掌握用工需求信息,采集工作岗位,承揽各项服务业务;   3.为社员提供就业岗位,派遣参与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劳力服务;   4.做好本村物业管理工作;   5.做好社员酬劳结算工作;   6.搞好其它和本社经营活动相关生产服务。 第七条 本社经营范围为:承揽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保洁、保安、保绿(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八条 入社社员系本村农民(居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社员,须含有下列条件:   1.认可和拥护本社章程; 2.符正当定劳动年纪,含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3.含有加入本社意愿。   第十条 入社程序 1.由本人自愿向本社提出入社书面申请; 超出法定劳动年纪,但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老年农民需要入社,除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外,还须经其儿女或其它直系亲属同意;   2.经本社理事会讨论经过;   3.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 社员权利   1.参与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与本社组织各项劳务工作,享受本社提供各项服务优先权;   3.享受本社经营产生利润分红;   4.有权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5.有权提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6.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定;   2.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根据要求完成经营合作任务,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珍惜本社设施;   3.按时向本社汇报工作,作好本社委托工作;   4.主动参与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推行职责;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立即向本社反应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底决算前30天提出,由理事会立即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时,应交回社员证。社员退社时,结清其应得劳务酬劳;本社有盈余,按要求分给应得红利;属本社共有资产,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给予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1.不遵守本社章程要求; 2.不推行社员义务; 3.6个月以上不参与本社组织活动; 4.其行为给本社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社员除名时,结清其应得劳务酬劳,但不分给本社红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建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百分比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订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和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免职理事会组员; 3.授权理事会工作权限; 4.审议经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汇报和财务决算汇报; 5.审议同意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6.决定合作社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1-2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能够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提议; 3.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汇报会议内容,不然社员有权拒绝参与。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行使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权,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依据章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三)负责建立章程以外各项规章制度;   (四)筹集本社经营活动资金;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依法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如有渎职渎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应该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与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需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代表合作社负担民事和经济等方面法律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设置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组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关键有: 1.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实施情况。 2.监督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行为; 3.检验合作社经营和财务情况并有权要求汇报合作社经营业务活动情况; 4.有权查对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汇报、会计报表、相关经营业务统计报表,必需时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审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7.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提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生费用由合作社负担。 第三十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兼任。   第五章 财务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考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会计核实。 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会等全部管理人员均为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合适补助。综合管理费率控制在本社总收入10%以内。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注入集体资金10万元,用于本社注册及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应该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表,参考村级财务公开要求向本社全体社员公布:在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同时,按要求要求定时向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和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施年度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当地农村合作经济行政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发生及分摊经营、销售成本,本社年底收益按下列次序和项目进行分配:   1、公积金:按净利润一定百分比提取,用于本社扩大再生产、填补亏损;   2、公益金:按净利润一定百分比提取,用于本社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   3、风险基金:按净利润一定百分比提取,用于合作社生产、营销活动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补助;   4、分红: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后净利润,按社员参与生产劳动情况进行分红。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百分比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提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原确定机关确定后给予解散,并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理事会决议解散; 2.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而解散; 3.本社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消亡; 4.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5.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社决定终止或解散时,须在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 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将剩下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补充或修订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实施。 本章程由本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自表决经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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