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经过,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正当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国宪法和中国律师法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率领
2、会员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友好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收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汉字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是:AllChinaLawyers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推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正当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订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评;(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评;(六)对律师、律师事
3、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投诉或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纠纷,受理律师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据中国律师法要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同意设置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八条个人会员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受正当执业保障权;(三)参与本会组织学习和培训;(四)参与本会组织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行福利;(六)使用本会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意见和提议;(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提议;(九)经过本会向相关部门反应意见
4、。 第九条个人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收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四)负担本会委托工作; (五)推行律师协会要求法律援助义务;(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七)按要求交纳会费。第十条团体会员权利:(一)参与本会举行会议和其它活动;(二)使用本会信息资源;(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遵守本会行业规则,实施本会决议;(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四)组织律师参与本会各项活动;(五)制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六)为律师行使权利、推行义
5、务提供必需条件;(七)组织和参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九)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评;(十)按要求交纳或代收会费;(十一)负担本会委托工作。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应该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第四章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需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需有超出半数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十四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执业
6、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依据需要,本会能够邀请相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与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该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络会员、反应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和关键规章制度;(二)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四)选举、免职本会理事会理事;(五)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六)审议经审计会费收支情况汇报;(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其它事
7、项。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本会理事组员应从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含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应该推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收代表对其推行职责监督和合理提议。理事连续两次不推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一)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四)增补或更换理事;(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六)审
8、议、同意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年度会费收支汇报;(七)其它应由理事会推行职权。第十八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能够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出两届。理事会认为必需时,能够增选或免职常务理事。依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用声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督促和检验理事决议实施;(四)签署本会关键文件;(五)行使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副会长帮助会长开展工作。必需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
9、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常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能够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通常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布署本会工作。第二十一条本会实施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时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第六章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负担本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用,副秘书长由秘书
10、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推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三)确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四)制订、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其它工作;(七)协调和司法行政等机关关系。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是本会推行职责专门工作机构。本会应该设置维护律师执业正当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常常务理事会决定,能够设置其它专门委
11、员会。第二十五条本会能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相关业务规范。常务理事会能够聘用教授、学者和相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顾问。第七章奖励、惩戒和纠纷调解第二十六条本会能够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会员奖励和惩戒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制订。第二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会分别给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物质奖励:(一)对在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12、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当地域有重大影响案件,成绩显著;(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进作用,为律师事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五)其它应予奖励情形。第二十九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视情节分别给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训斥、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要求;(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其它应受处分违纪行为。对于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提议有处罚权行政部门给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13、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本会应该组织听证。第三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第三十二条本会能够调解会员间纠纷、会员和当事人纠纷。第八章经费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起源包含:(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四条会员必需推行交纳会费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收缴当地域会员会费,中华全国本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收缴会费。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下级本会及其会员可给通报批评处罚。第三十五条地方律师协会确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本会立案。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向
14、中华全国本会交纳会费数额,由中华全国本会理事会依据国家要求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情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第三十七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需于每十二个月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应于每十二个月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本会交纳会费。第三十八条本会应加强对会费收缴和管理,制订会费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十二个月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汇报,接收会员监督。第三十九条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二)本会实施机构各项支出;(三)开展律师中国和国际交流活动;(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
15、会活动开展;(六)维护律师正当权益、奖惩会员;(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补助;(九)会员福利事业;(十)常常务理事会经过其它必需支出。第四十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措施由本会制订,报相关部门立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在中国设置办事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置办事机构香港、澳门地域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应该受中华全国本会和所在地本会监督、管理。具体要求由中华全国本会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该修改章程:(一)章程要求和宪法、律师法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相抵触;(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章程修改,必需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出席,并经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经过。本章程由中华全国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经过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