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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70765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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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信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甲 方:具体经办业务的*农村信用社系统辖内的各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申请银企对账服务的单位客户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核对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甲方向乙方提供账务资金变动信息,供乙方核对账务,乙方须予以配合。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企对账单分为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余额对账单是指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发出电子、纸质余额对账单供乙方核对,并由乙方将核对结果反馈甲方,以确认双方账务

2、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明细对账是甲方向乙方提供纸质满页、未满页的明细对账单或账户资金变动电子信息,供乙方核对发生额明细的过程。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对账截止日期为月末/季末,甲方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乙方选择的对账渠道向乙方发出对账单。(一)乙方选择柜面领取方式对账,以甲方与乙方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日期为对账信息送达日,乙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领取对账单的,甲方有权选择邮寄等方式发出对账单;(二)乙方选择邮寄方式对账,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3日内,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三)乙方选择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成功发出电子对账单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乙方;(四)乙方选择其他方式对账,应与甲方具体约定送达标准。第四条 无论账务相符与否,乙方均应在收到甲方余额对账单后10日内将加盖有对账印鉴的纸质对账单回执联或以电子回执方式反馈给甲方,若存在不符账项的,由乙方主动向甲方查询,甲方应及时配合处理,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若乙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乙方超过对账时间30日未反馈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措施;乙方超过对账时间90日未反馈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措施;乙方超过对账时间180日未反馈的,甲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第五条乙方反馈的对账回执印鉴与约定不符,甲方

4、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反馈对账回执,直至印鉴核对相符。第六条 乙方对同一账户的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服务之一。乙方开通电子对账后,纸质对账自动终止;乙方关闭电子对账后,对账方式变更为纸质对账柜面领取。乙方如需变更对账方式,需到开户行重新提出申请。第七条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甲乙双方资金安全,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严格控制账户风险的管理措施:甲方有权在原有对账周期上,开展不定期对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上门对账,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账户变动情况调整乙方的对账频率。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于本协议中提供的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否则,

5、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甲方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应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对此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之日起计算。(三)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甲方有权直接执行相关规定而不视为违约。 (四)本协议项下乙方

6、单个对账账户因销户或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的,该账户对账服务自动停止。本协议中所有对账账户均已销户或均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五)因甲方机构撤并的,在甲方以营业公告形式通知乙方后,本协议由承接甲方业务的机构履行。(六)甲乙双方变更单位名称的,本协议对名称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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