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 号实施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工厂生产工作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发展,依据国家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 工厂安全生产工作必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标准,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团体和个人,工厂给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要求造成事故责任者,要给严厉处理;触及法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2章 机构设置第4条 工厂厂部、生产车间负责
2、安全生产工作,其关键职责以下。1全方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2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方法和劳动保护计划。第5条 工厂厂部关键职责以下。1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实施安全生产检验和监督。3安全教育工作实施和监督检验。4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第3章 教育和培训第6条 对新职员、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需优异行所在部门、班组、岗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7条 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需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评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
3、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必需进行常常性安全教育。第4章 劳动场所安全管理第8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作业,必需配置防护设施。第9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需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光线;为生产所设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显著安全警示标志。第10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劳动场所,必需采取对应有效防护方法。第11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全办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要求并造成工厂财产损失,需向其索赔并对其严加处理。第12条 库房要定时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成要求标准。库
4、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第13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和技术改造工程,全部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建设,并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14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完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汇报,经厂长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第5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第15条 多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常常维护、定时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16条 多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时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统计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关键安全部件要定时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
5、行校验。第17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需良好,并有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方法。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场所,应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取安全电压。4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对应防护等级安全技术要求。第18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中国不能配套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安全附件应符合中国安全要求。第6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第19条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需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实施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要求。第20条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和贮存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
6、除可能发生火灾一切隐患。第21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需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而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防护方法,在专员监护下进行。第7章 职业危害预防和诊疗第22条 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职员配置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具。发放标准根据企业职员各个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订。第23条 各生产车间必需指导职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并随时检验职员使用情况。第24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常常性卫生监测,对超出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方法,不停改善劳动条件。第25条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发放保健食品补助和特殊
7、工种津贴。第26条 对工厂特殊岗位、工种,严禁安排女职员(如焊接、车床等)。第27条 严禁安排女职员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有毒、有害工作。第8章 安全生产检验第28条 厂部组织全厂检验,每十二个月不少于四次,每三个月确保一次;各车间每个月不少于2次;各生产班组应实施班前班后检验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操作者应进行天天检验。检验时要认真做好统计和总结。第29条 发觉安全隐患,必需立即整改,并跟踪存在安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第9章 奖励和处罚第30条 对认真实施工厂颁布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预防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合适奖励。1对安全
8、生产合理化提议被采纳,且有显著效果。2阻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避免事故发生。3立即发觉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4对抢险救灾有功。5主动参与工厂、部门组织多种形式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优异集体或个人。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第31条 奖励程序。1安全生产优异个人由生产车间班组长汇总材料上报厂长审批后经过。2优异集体由生产车间提出意见,并经各部评审经过。第32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处罚。1事故责任者。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员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发生。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方法,造成事故扩大或反复事故发生。6对
9、坚持标准,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进行打击报复。7其它多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8对提出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责任人。9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第33条 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依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采取罚款1001000元、赔偿损失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方法。2行政处罚:依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取警告、解聘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聘、开除等处罚方法。3性质尤其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第34条 处罚程序。1经济处罚由车间班组长提出,报厂长同意后实施。2行政处罚由生产部提出,按工厂相关要求参考任命程序
10、,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实施。第10章 安全事故及处理第35条 事故汇报。1事故最先发觉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方法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以后逐层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快速采取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立即汇报消防部门。4发生事故部门应填写事故汇报,经部门责任人审查后,报送厂长。通常事故不超出一天,重大事故不超出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汇报,并于20天内报送相关部门。第36条 事故抢救。1一旦发生事故,必需主动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2发
11、生事故时,各部责任人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需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第37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全部要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方法不放过)标准,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善方法。2通常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日由车间班组长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3重大事故,由生产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4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务院工厂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要求、工伤保险
12、条例和GB6442-86工厂职员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要求实施。5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部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相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6死亡事故由厂长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和教授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可依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免职、留厂察看、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8对通常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提出,经厂长同意;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依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同意;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对预防和抢救事故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11章 附 则第38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同意后施行,修改时亦同。同意审核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