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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稽核报告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报告的编制、提交、处理和保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农商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稽核报告,是指稽核部门对一个稽核项目执行了必要的稽核程序后,由稽核组或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反映稽核情况和评价稽核事项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稽核组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稽核报告中清楚地表达稽核意见,并对出具的稽核报告负责。
第四条 稽核人员应当评价根据稽核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形成稽核意见的基础。
第五条 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稽核意见时,稽核人员应当根据已获取的稽核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二章 稽核报告的形式和要素
第六条 稽核报告可以采用下列两种形式:
(一)详式稽核报告,是基本的稽核报告形式,适用于除本条第(二)项以外的稽核项目;
(二)简式稽核报告,适用于例行或常规稽核项目,需对外出具特别指定用途的稽核报告,或稽核组无法表示意见时。
第七条 稽核报告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报告封面;
(二)报送对象;
(三)稽核报告提要;
(四)稽核报告正文;
(五)稽核报告提交人;
(六)项目负责人或稽核组长的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八条 报告封面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稽核对象的名称;
(三)稽核期间;
(四)报告日期;
(五)稽核时间;
(六)稽核组名称;
(七)稽核组长签名;
(八)主稽核人签名;
(九)稽核组人员名单;
(十)稽核部门印章。
第九条 稽核组编制详式稽核报告时,应当编写稽核报告提要。
第十条 稽核报告正文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分类陈述对稽核事项的稽核评价、稽核发现;
(三)稽核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分类陈述时,可以使用数据分析图表,可以添加必要的附录。数据分析图表应当放在相关文字叙述之下或者附近,当图表的长度有碍于报告其他部分的可读性时,应当将图表列入附录。图表和附录应当有清楚的标识和说明。
编写简式稽核报告,可直接使用数据分析图表,标准问卷或评级模型,辅以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章 稽核报告的内容
第一节 详式稽核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详式稽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稽核报告提要;
(二)稽核基本情况;
(三)稽核评价;
(四)稽核发现;
(五)稽核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稽核报告提要是对详式稽核报告有关内容的总结和提炼,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结论性的稽核评价;
(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关键的稽核建议;
(四)在经济责任稽核时,稽核对象对稽核报告的意见。
在报告提要中,应当使用“稽核组提请关注本报告××页××部分”的措词,建立报告提要与报告有关内容之间清晰的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 稽核报告基本情况部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稽核目标、稽核范围和稽核方式、方法的简要描述;
(二)对稽核事项的总体评价,主要是结论性的稽核评价。
第十四条 稽核评价部分应当说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层所制定政策、规章、计划、程序的遵循性;
(三)资产的安全性;
(四)经济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五)管理层所制定的经营目标的完成程度或得到完成的保证程度。
当稽核事项受到来自稽核部门以外的某种限制,未能对经营活动的某些重要方面取得必要的稽核证据,从而无法做出判断和评价时,应当在稽核报告中的稽核评价部分之后另设说明段,使用“由于××稽核事项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的稽核程序,或无法获取必要的稽核证据,我们对×××活动发表保留意见”的专业术语,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所稽核活动的影响程度。
第十五条 稽核发现应当按照重要性顺序反映稽核发现的状况、依据、差异、影响和原因。
(一)状况,是指稽核测试发现的稽核对象实际业务活动状况;
(二)依据,是指衡量稽核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方针、政策、决策、计划、方案、命令、授权、合同、协议、技术经济标准、业务处理惯例以及经济运行原理;
(三)差异,是指状况与标准的对比结果;
(四)影响,是指现实的或潜在的正面影响或相关风险;
(五)原因,是指导致状况和差异形成的主要因素。
第十六条 稽核建议是指分报告起草人、主稽核人等针对稽核发现问题所提出的有关整改措施、奖惩以及其他建设性建议。
第十七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影响稽核评价的因素,包括重要的稽核调整、稽核对象重要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变化和重大的人事变动,国家政策的重大影响以及被稽核人的健康状况等;
(二)稽核人员的利害回避、稽核对象的资料提供情况、稽核对象与稽核组的配合关系等;
(三)下次稽核指引。
第二节 简式稽核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简式稽核报告应当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稽核基本情况;
(二)稽核评价;
(三)稽核发现;
(四)稽核建议。
第十九条 稽核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稽核背景;
(二)影响稽核评价的因素,包括重要的稽核调整,稽核对象重要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变化和重大的人事变动,国家政策的重大影响以及被稽核人的健康状况等;
(三)稽核人员的利害回避、稽核对象的资料提供情况、稽核对象与稽核组的配合关系等。
第二十条 稽核评价部分应当说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整体意见和结论;
(二)计划或任期目标完成程度。
当稽核组受到来自稽核部门以外的严重限制,导致整个稽核项目无法施行时,应用使用“由于稽核组受到严重限制”、“由于无法实施必要的稽核程序”、“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稽核证据”、或“我们无法对所稽核的活动发表意见”等专业术语,明确表示无法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稽核发现应当说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改善管理和促进经营的措施及成效;
(二)远期发展规划;
(三)稽核发现中的问题摘要;
(四)案件情况及发案原因。
第二十二条 稽核建议部分应当提出能够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或降低风险的措施或意见。
第四章 稽核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稽核组应当采用恰当的报告形式,无保留地向稽核任务派出单位反映稽核发现,客观、公正地评价稽核事项,披露稽核对象意见。
第二十四条 稽核报告的出具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前准备;
(二)起草稽核报告初稿;
(三)形成稽核报告送审稿;
(四)形成稽核报告审定稿;
(五)稽核报告签章;
(六)稽核报告编码。
第二十五条 在稽核开始时,稽核组就应当对稽核报告进行预先筹划和准备。在划分专业小组后,稽核组长应当指定小组分报告起草人,并与主稽核人、分报告起草人一起研究确定稽核报告的总体框架。
第二十六条 稽核取证结束后,各专业小组应当根据稽核工作底稿撰写分报告,经小组讨论通过后交主稽核人。
稽核组应当以各专业小组的分报告为基础草拟稽核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稽核报告初稿,并与稽核对象举行总结会议,向稽核对象及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通报稽核情况。
进行经济责任稽核时,稽核组应将稽核报告初稿及《稽核报告征求意见书》提交稽核对象征求意见。
征求过稽核对象意见的稽核报告初稿应予妥善保存,纳入稽核工作底稿备查。
第二十七条 稽核组应当认真研究稽核对象在书面陈述中提出的意见,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对稽核报告初稿进行修改,由稽核组长和主稽核人在报告上签名确认,并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后,形成稽核报告送审稿。
稽核对象的书面陈述应当作为稽核报告送审稿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稽核报告送审稿应当报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稽核报告为稽核报告审定稿。
第二十九条 除在报告封面签名外,稽核组长和主稽核人应当在稽核报告每页页脚处签名,并加盖稽核部门业务用章。
第三十条 稽核报告应当从封面开始顺序编码,每页页脚居中标注“第××页共××页”。
第三十一条 稽核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农商行。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农商行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披露报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稽核报告的接受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的接受人因使用稽核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稽核人员及其所在的部门无关。
对外提供稽核报告,应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稽核报告的后续处理
第三十二条 稽核处理包括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处理决定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可以并处,也可单处。
第三十三条 稽核组应当在稽核报告审定稿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稽核意见书,提交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必要时,稽核意见书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稽核意见书是稽核组派出机构向稽核对象通报稽核发现、做出稽核评价、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见的专门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稽核范围;
(二)总体评价;
(三)稽核发现的高度提炼;
(四)稽核建议;
(五)其他。
第三十四条 稽核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
在提出稽核建议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有助于稽核对象解决问题,促进降低风险;
(二)适合稽核对象的经营活动;
(三)切实可行;
(四)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五)既有利于解决稽核对象的现实问题,又重视其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 稽核部门发出稽核意见书时应当加盖其公章,送达稽核对象,要求稽核对象在收到稽核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应将执行整改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告稽核部门。
稽核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稽核对象签收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稽核对象的违规事项或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稽核组应当起草移送处理函,将其作为稽核报告的配套材料一同上报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移送处理函是稽核部门对在稽核中发现有重大违规事项的稽核对象或有关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专门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接受移送处理函的部门或者单位;
(二)稽核对象名称、违规行为人及其关联人(审批、主管、经办)的姓名、所在单位或部门、现任职务、具体工作岗位;
(三)具体违规事实,包括事实金额、性质、经过和后果;
(四)违规行为人及其关联人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行为所违反的金融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有关条款;
(五)稽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六)联社分管领导签字;
(七)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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