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基金,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与享受对象
第二条 我校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提取,其主要来源为:
(一)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
(二)按照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基本离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
第三条 我校的职工福利基金的享受对象为全校在职职工(含在编在岗、人事代理、退伍安置军人及社会化用工人员)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章 职工福利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我校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以及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支出。原则上学校职工福利费和下放至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处的职工福利费各占当年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总额的50%。
第五条 学校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如下:
(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收入低、家庭负担过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教职工以及由于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工,由校福利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特殊慰问费
1.慰问病重及生活困难教职工
每半年由校福利委员会组织集中慰问病重及生活困难教职工。
2.重大疾病慰问金
对于初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给予慰问金1000元。
3.去世职工家属慰问金
教职工去世后,慰问家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和子女),并给予慰问金1000元。
(三)教职工住院护理补贴
教职工生病住院后,根据经医院盖章的出院证明(或出院收费单据)记载的入院及出院时间(入院出院算一天),每天给予住院护理补贴20元。
(四)教职工暑期健康休养费
教职工暑期健康休养,按照《**大学福利委员会教职工暑期健康休养方案》执行。
(五)解决教职工其他特殊困难以及其他需要适当补助的集体福利待遇开支以及集体福利设施开支。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处以及离退休职工福利费由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处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五条所确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 职工福利基金的申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规定支出范围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福利委员会办公室,经校福利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开具职工福利费支出单,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支出范围的重大疾病慰问金、去世职工家属慰问金和教职工住院护理补贴,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负责开具职工福利费支出单,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支出范围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由相关单位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意见,经校福利委员会集体讨论或报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开具职工福利费支出单,财务处发放。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处职工福利费,按照学校部门奖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在财务处申领。
第五章 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基金由校财务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专户管理,用以核算收支和盈余,并每月依据相关规定计提。
第十二条 校福利委员会负责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职工福利基金相关制度的制定以及讨论学校职工福利费的具体支出。
第十三条 我校职工福利基金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职工福利费由校福利委员会管理,下放至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处的职工福利费由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处负责管理,离退休职工福利费由离退休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教代会监督,校福利委员会每年年末将当年职工福利基金收支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校福利委员会每年年末将当年职工福利基金的收支情况在校内公告栏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后勤集团总公司因独立核算,自行计提职工福利费,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校人发〔1997〕7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福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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