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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客户经理编制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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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分行客户经理编制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业务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在核定分行客户经理编制时,分行作为一级独立经营机构,下辖业务经营部门及支行作为二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 编制配置原则 第三条 客户经理配置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根据业务发展目标、信贷政策导向和市场定位要求,合理测算、调整和配置。 第三章 编制配置参考指标 第四条 客户经理配置参考指标主要为分行的二级经营机构数量、公司业务资产负债规模(不含小企业信贷部贷款)、中小企业授信客户数量三个因素。 第五条 中小企业授信客户是指授信额度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下的客户。 第四章 编制配置标准 第六条 分行基础客户经理编制=二级经营机构数量×4人 第七条 根据分行业务规模,应配备的客户经理编制=公司业务资产负债规模/4亿元。 第八条 增加客户经理编制配置的标准 (一)对公存款每新增2亿元; (二)公司类风险资产占用规模每增加2亿元; (三)中小企业授信客户每增加10户。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两条及以上方可增加一名客户经理编制。 第九条 具体配置编制时以基础编制和业务量编制较高者配置。 第五章 客户经理编制的管理 第十条 分行的客户经理编制于每年年初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核定。分行在本单位客户经理编制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培养或对外定向招聘客户经理。 第十一条 对于新成立分行,在成立第一年可按经营机构设置数量核定客户经理编制,一年后其客户经理配置编制应同时考虑其资产负债规模等因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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