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全行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总行领导的各项决策指示在全行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是指:根据总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由督办职能部门立项,交机关有关部室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办理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进行,坚持服务党委决策、全程跟踪督办;坚持规范操作、讲求质量效率;坚持严肃认真、切实问责到人;坚持督办必要结果、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督办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督促,承办、协办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到有序衔接、按责落实。
第五条 行长办公室是全行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督办范围
第六条 以下工作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一)上级业务监管单位来文要求办理或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重要工作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市金融办、市信访局交办、转办要结果的事项;
(三)总行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以及年初、年中工作会议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事项;
(四)行领导在各类公文上批示或口头交办,有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的事项;
(五)各分行、各支行及总行各部门报送请示中有必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六)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重要信访事项;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办工作程序
第七条 督办工作应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等流程操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立项
对符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十种督查督办事项,由行长办公室负责立项,填制《银行督办查办处理单》(见附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具体立项形式为:
(一)常规性立项。对行领导在文件、签报单上批示或口头交办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直接立项。
(二)重要事项立项。对总行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总行和监管单位来文或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由行长办公室根据行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立项。
(三)紧急事项立项。对内外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重要事项,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各单位上报的请示中需要总行专业部门研究、审批、答复的事项,以及其他比较急迫需要督办的事项,经行长办公室请示分管行领导或主管行长、行长批准后立项。
第九条 交办
(一)行长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和领导批示指向,将督办任务分解落实到承办、协办单位(部门)。交办时,应明确工作标准和办结时限。
(二)承办、协办单位(部门)对任务分解、完成时间等有不同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提交行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承办
(一)承办、协办单位(部门)接到督办单后,应及时将督办任务落实到所属部门或指派专人办理。
(二)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与协办方沟通协调,协办单位(部门)应主动向承办方反馈协办情况。
(三)行长办公室要建立督办工作台账,按照督办要求,制定督办事项完成计划,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督办任务。
第十一条 催办
(一)行长办公室督办人员应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全程督办。对重要事项的催办,可以采用调卷审查、调人汇报、实地督办等方式催办。对一般事项的催办,可以通过发催办单、口头或定时提示等方式进行催办。
(二)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理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督办事项,须经行长办公室请示交办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结。
第十二条 办结
(一)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协办单位(部门)在《银行督办查办处理单》上填写处理结果,并附结案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行长办公室备案。
(二)行长办公室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符合结案条件的,同意结案;不符合的,经请示主管行领导批准后,退回承办单位(部门)继续办理。情况特别复杂需延长办结时间的,须报请交办行领导同意。
(三)对确认办结的督办事项,行长办公室应及时向交办行领导报告,登记后立卷归档,年终时移交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三条 凡涉密的督办事项,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督办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时限是指督办事项从立项到确认办结的时间。
第十五条 确定督办工作时限,应综合考虑督办事项的工作强度、缓急程度和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急、紧急、特急,要做到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立项时交办行领导或交办单位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或相关制度办法对完成时限有明确规定的,该时限为督办事项的工作时限;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由行长办公室征求承办部门意见根据事项紧急程度后确定。
第十六条 督办工作时限一经确定,除非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督办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对督办事项实行一事一立项,一事一考评,按季度通报,按年度考核,同时纳入总分行、各机关部室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向交办行领导直至行长办公会当面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行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银行督查督办处理单
银行督查督办处理单
督办事项:
网上银行建设相关事项
督办事由:
行长办公会
督办编号 x督 [ 2 ] 号
督办日期 2010年3月22日
级 别:紧急
督办时限: 2010年4月10日
内容:1.建立完善网上银行风险控制、业务流程制度及规定;
2.4月初必须推出网上银行业务。
拟办和批示:
呈请王建成副行长阅示。
潘纪新 2010.3.23
行领导批示:
(请行领导注明限办日期)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处理结果:
请各部门抓紧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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