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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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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提升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提案或决定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具有与战略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更换: (一)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的具体人选由战略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制定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发现与现行有效及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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