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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主体的若干规定》及《商业银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包括高速公路银行、厂商银行等。
第三条 商用物业抵押贷款,是指以商用物业为抵押物,向符合银行规定借款条件的客户提供的贷款。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管理的商用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基础
第五条 银行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基础,合理确定贷款比例,严格控制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 银行应当根据受聘评估公司评估结果及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用物业进行价值评估,并应在评估报告中注明评估公司的名称、评估标准、房产权属证明等重要内容。
第七条 申请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商用物业的产权证明、土地证等有关证件,并应根据银行规定提交与押收金额相等的抵押物或担保物。
第八条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资质、行业发展前景、收益等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的具体贷款条件及合同内容。
第九条 银行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济状况、财务状况及商用物业运营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风险。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申请后,银行应当及时安排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详细介绍贷款基础、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还款方式及逾期违约金等贷款内容。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签署合同,明确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用途,贷款还款期限及方式,逾期罚款等事项,并以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根据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对商用物业抵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济状况、财务状况及商用物业运营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银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监管力度,推动银行开展商用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银行开展商用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督,重点关注银行风险防范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标准,加强对银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开展相关执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用物业,包括但不限于商铺、仓库、写字楼、工厂、酒店、餐厅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但应当保证贷款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问题,适用《商业银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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