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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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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管理工作,使纠纷得到及时、正确、高效处理,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本办法所称的非诉讼纠纷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室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权限第四条 公司对总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 各分

2、支机构发生的任何诉讼及非诉讼纠纷应当在发生之日及时上报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合规部,并将最终结果报合规部备案。 经纪业务事业部在接到分支机构上报事项后,可申请合规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的第一责任人,有权亲自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第七条 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诉讼和非诉讼纠纷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协调纠纷处理中的相关问题,收集、提供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第八条 公司合规部为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管理制度;(二) 根据公司授权,代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相关事务;(三) 对各部室处理

3、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四) 对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五) 建立法律法规跟踪学习和培训机制、诉讼及非诉讼纠纷预防机制,提高预防纠纷、应对纠纷能力。第九条 分支机构合规工作人员在合规部的指导下,协助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理分支机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第三章 纠纷处理程序与方式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理念,并有意识的对经营管理活动过程进行留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录音记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以保证在诉讼或非诉纠纷发生后,公司不因证据提供不力而导致利益受损。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应当避免由于怠

4、于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过期,而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况。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可针对诉讼时效的具体规范咨询公司合规部。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室、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告。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于得知有关情况后及时上报公司合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司主管领导。经公司讨论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或非诉措施维护相关权利。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非诉活动的,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于得知有关情况后及时上报公司合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司主管领导。如

5、公司授权合规部处理或牵头处理相关事项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室、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合规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依公司授权处理纠纷时,应当及时指定适当的经办责任人或聘请外部专业律师,并将处理进展和结果及时上报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并向合规部备案。第十五条 合规部依公司授权处理或牵头处理纠纷的,应当根据待处理纠纷的具体情况指定适当的经办责任人,并可根据需要同时委托外部专业律师处理。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当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合规总监报告初步处理意见。合规总监在收到该意见后,如有必要,可以组织集体讨论,形

6、成集体讨论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拟将有关书面文件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前,必须经合规部及合规总监审阅。第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案情及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遇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请示处理意见,充分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在纠纷处理期间,案件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即使在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完结后,如果有关重要信息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在案件审结后,

7、相关部室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继续督促做好执行阶段的相关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时,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部室及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可申请合规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第二十条 合规部不定期对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发生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通过统一下文或针对性培训方式提示员工。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纠纷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致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或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纠纷处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有效避免或减少重大损失者,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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