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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贵金属代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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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贵金属代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金属代售业务是指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下属的黄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实物贵金属产品,客户提出购买需求后,将指定资金缴纳到我行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我行与客户约定日期,个人金融业务部向该公司提出订购申请,产品寄回后,向客户交付其所购买的贵金属商品的业务。第三条 我行开展贵金属代售业务,遵循“客户自愿购买”的原则。第二章 贵金属代售业务管理第四条 由总行订购的贵金属产品由快递公司寄回后,总行个人金融

2、业务部专人接收,并填写相关入库通知,双人装箱、双人落锁后,交由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大库,支行持银行贵金属商品出库单到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办理手续,领取箱密码。总行结算中心见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专管员(双人)后,出库“贵金属”保管箱,在结算中心监控下,双人共同开箱,根据当日支行购货情况进行分别清分,装入相关支行专用贵金属钞箱后,双人共同装箱,双人落锁后,交由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大库,次日随支行款箱共同配送至支行(以上操作须在监控下进行)。第五条 市区各支行、营业部代售的“贵金属”实物产品,通过现金配送方式按支行提出的需求,由总行结算中心配送至支行。支行应按照银行现金配送管理办法的配送流程,进行“贵金属”

3、实物产品的实物出库领用。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实物产品的入库和出库;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销售统计、销售及与深圳黄金投资公司的对账工作,库存统计、账实的核对,以及分支行“贵金属”实物产品代售过程中特殊业务的处理。第七条 市区各支行、营业部对“贵金属”实物产品的保管与现金管理相同,应设专柜、专人、专用款箱保管,代售给客户应设置银行贵金属交易登记簿,登记“贵金属”实物产品的品种及克数,出售由客户在领取人处签收登记(出售登记簿格式见附件)。“贵金属”实物产品为现金管理,不得丢失,否则将由各分、支行、营业部承担责任并进行全额赔偿。第三章 “贵金属”实物产品代售第八条 贵金属代售业务的代售工作在我

4、行辖内各支行、分行进行。第九条 我行代售“贵金属”实物产品的营业网点、专柜柜员要熟知“贵金属”实物产品的须知事项和操作规定,做好 “贵金属”实物产品代售业务及有关销售事项告知义务,严格履行出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交接登记操作环节,并登记分支行实物黄金出售登记表。第十条 由我行出售的“贵金属”实物产品一律不做退货、货品调换工作。第十一条 客户前来领取货物时,我支行代售柜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由客户亲自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每月月底,各支行将本网点需开发票客户信息报送至个人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统一汇总银行开发票汇总表,确认后传真给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其开票后寄回个人金融业务部,再由个人金融业务部

5、通知各网点领回,随后由各网点通知客户前来领取。第十三条 如果客户购买某一品种的实物金有促销活动,在交接单中需将赠品注明。第四章 “贵金属”实物产品特殊业务处理第十四条 客户提出购买需求,交付货款,我行网点为客户发出购买指令,指令发出后,客户再提出退货,我行将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由于我行人员管理不善,造成实物黄金丢失的,管理责任人将负有全额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运输、交通等客观原因导致“贵金属”实物产品暂时无法到货的,我行将协助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七条 “贵金属”实物产品销售业务操作按照我行制定的“贵金属”实物产品销售流程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其中“贵金属”实物的品质、品种、规格、包装等特殊情况,由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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