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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备用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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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行政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备用金的管理,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机关各部室、各分行、地区直属各支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权限内本分行行政备用金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章 拨入及归还第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行政备用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行政备用金管理,并具体负责地区直属支行行政备用金的拨入及归还、总行机关各部门借支款项的审批。第四条 所辖中心支行、综合支行的日常费用开支实行备用金拨付制度。列支情况核定,按所辖网点单点平均1万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核定额度。年初拨付,

2、年终收回。分行备用金借款不超过10万元,且其他应收款累计挂账余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底备用金借款必须清零(项目借款除外)。第五条 财务借款是指借款人或部门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向计划财务部门预借的款项。财务借款拨付形式包括现金借款(含直接签收现金、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和领用支票(不得用于支取现金)两种方式。办理财务借款的经办人必须为本行在岗正式员工。第六条 财务借款原则上实行一借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特殊情况不能一借一清的,需说明原因,并经主管财务行长审批。第七条 财务借款的用途和金额(一)财务借款只能用于本行的公务、业务发展需要,且必须属于用款部门或项目正常业务范围,不得因

3、私借用公款;(二)财务借款的金额必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三)分行借用现金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上述借款标准的,应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批准。第八条 财务借款的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审批;5000元以上报主管计财副行长审批;10万元以上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主管计财副行长审批。第九条 财务借款的审批流程(一)需事前审批的费用支出,凭费用项目审批表或事前审批单办理借款。总行机关和直属支行借款审批流程: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上详细写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要素)并签字经办部门总经理签字计财务部总经理签字。(二)不需事前审批的费用支出,凭借

4、款单办理借款。总行机关和直属支行借款审批流程: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上详细写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要素)并签字经办部门总经理签字计财务部总经理签字(5000元以内)或财务主管行长签字(5000元以上)。第十条 财务借款的结清时限(一)财务借款的核定归还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财务借款应在核定的归还日内办理报销清账,超过归还日仍未归还的,应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的其他借款;(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清借款的,应出具说明,经原审批人审批后交计划财务部,但归还时间最长不超过借用之日起1个月。(四)在建工程及项目借款,不得支出现金,其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 借款所办事项完结并取得

5、发票及相关材料后,按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手续。第三章 工程项目借款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借款是指装修装饰工程、大型软件购置、大修理工程,并最终形成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的工程项目,以及在修理费科目列支的工程项目。第十三条 发生工程项目,未验收完毕或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以及按进度付款的,按项目借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资料。工程项目已验收完毕或进行决算的,或虽未验收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投入使用),后续付款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较小(10%以内)且有保修服务性质的,应进行财务报销,原已发生款项,应形成相应资产,记入相关资产科目。第十四条 项目借款审批流程。发

6、生项目借款时,无论金额大小,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1)经办人撰写项目借款申请,详实说明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付情况,本次拟借款金额等;(2)填制费用项目审批表,并由经办部门总经理确认,并签署意见;项目借款经办部门主管行领导对经办部门提出的项目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签字。项目借款进行审批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经总行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立项申请;2、项目合同;3、项目预算书;4、工程项目情况表;5、经办部门撰写的借款申请;6、其他能够准确了解整个项目进展情况的资料。上述资料为该项目初次借款所需资料,项目后续借款只需提供(4)、(5)、(6)即可。(3)计划财务部及主管行领导对经办部门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批

7、。项目借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计财部报行长办公会审议。第四章 借款的管理及罚则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负责财务借款的清理、催缴工作、按月核对未归还的财务借款;逾期未归还的,在逾期次日向借款部门下达“银行财务借款催款通知单”,由借款部门负责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还,计划财务部下达财务借款催款通知单催促无效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办理新的借款业务;(二)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款直至还清为止。第十七条 对财务借款不及时归还,挪作它用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办法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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