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加强企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机构与职责财务管理部是企业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企业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编制企业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企业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2)负责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
2、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3)负责企业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
3、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进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财务事项规定第3条 资金管理(1)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2)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法人章由部门经理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部门经理或出纳不在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3)财务管理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的支票
4、预留在企业,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主管领导批准。(4)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企业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时,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5)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经主管领导批准。(6)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7)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4条 行政费用支出管理(1)企业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2)涉及应酬等的非正常费用,须主管领导批准。第5条 企业差旅费开支管理(1)企业员工
5、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2)企业员工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3)企业员工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房租标准A. 部门经理以上员工,房租标准为元/日。B. 一般员工,房租标准为元/日。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元/日。(4)实际报销金额超出企业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第6条 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1)企业车辆维修保养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2)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
6、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总经理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3)汽油票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第7条 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1)企业办公用具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2)总经理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企业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3)总经理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管理部附设账册。(4)总经理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5)企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6)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7、。第8条 行政费用报销管理(1)企业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2)企业员工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管理部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6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3)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4)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5)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直接支付。
8、(6)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由丢失人员负赔偿责任。(7)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企业规定为准。第三章 工程成本管理第9条 企业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第10条 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第11条 工程管理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簿,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第
9、12条 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1)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2)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第13条 工程中间结算程序(1)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管理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管理部会签。(2)财务管理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企业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第14条 工程决算程序(1)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
10、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管理部复核,由财务管理部会签。(2)财务管理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3)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4)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管理部、销售管理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管理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第四章 财产管理第15条 企业财产的范围(1)企业财产包括固定
11、资产和低值易耗品。(2)凡企业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 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3)凡单项价值在2 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 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第16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企业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1)企业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2)企业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3)总经理办公室和工程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企业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企业财
12、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第17条 财产的购置与调拨(1)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管理部会签,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2)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管理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单登记台账。(3)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主管领导批准。(4)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管理部报账。
13、(5)财产在企业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管理部备案。第18条 财产的清查、盘点(1)企业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2)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3)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4)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5)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第五章 附则第19条 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第20条 本制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21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