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职工或员工在办理关于财会事务时,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文件资料必需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睬计事项必需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并依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需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在集团公司的统一支配下,应当定时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费用相符。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依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并报送关于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集团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财务工作人员发觉账簿记录与实物、费用不符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负责监交。
第三章 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关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市国资委的关于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签发(或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三条 支票付款后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购置实物的还需由使用或保管人员签字),然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费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集团公司领导签字。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职工或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酬劳;
(三)出差人员必需携带的差旅费;
(四)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同意使用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费用,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原则上应实行转帐结算方式。
第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现金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交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集团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填报的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工资发放单,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入职工工资卡内,并依据工资发放单,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包括耗材),按《费用开支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天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集团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文件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挨次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关于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按年度移交集团公司综合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处罚方法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费用的;
(三)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四)保留帐外费用或将公司费用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调离工作岗位: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峻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位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隐秘及贪污挪用公司费用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峻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峻错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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