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
会计核算规程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XX规[2013]125号)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会计科目和账户设置
第三条 “615201代理销售黄金”二级科目更名为“代理销售贵金属”,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受托代为保管和销售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情况,本科目按假定价格每克一元记账。本行收到代销贵金属时,收记本科目;销售或返还委托人时,付记本科目。
本科目下设内部账“615201-010001代理销售黄金”,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受托代为保管和销售的黄金情况;增设内部帐“615201-010002代理销售白银”,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受托代为保管和销售的白银情况。
第四条 “231102代理黄金买卖业务资金”二级科目更名为“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资金”。本行代理协议企业销售贵金属应支付协议企业的销售款项使用该科目核算,各机构可在该科目下设置不同序号的内部账用于核算不同协议企业的销售款项。
第五条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机构使用“224113应交增值税”和“224114未交增值税”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代理贵金属销售业务中缴纳的增值税情况。
第六条 使用“161199-990011应收增值税进项税款”核算和反映本行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行在未收到贵金属协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情况下先予以垫支的增值税税款。
第三章 业务核算
第七条 代销贵金属入库
本行接收到协议企业代销贵金属的,与交接单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会计分录为:
收:615201-010001代理销售黄金(按假定价格每克一元记账,下同)
或 615201-010002代理销售白银(按假定价格每克一元记账,下同)
第八条 代销贵金属调拨
根据业务操作规程,本行代销贵金属视作现金进行管理,调拨手续同现金。本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代销贵金属调拨业务,使用现金调拨证等业务凭证。会计分录为:
出库机构:
付:615201-010001代理销售黄金
或 615201-010002代理销售白银
入库机构:
收:615201-010001 代理销售黄金
或 615201-010002代理销售白银
第九条 销售代销贵金属
根据本行与客户达成的认购协议书和借记卡或转账凭证等进行代销贵金属销售的账务处理,将客户认购资金转入“231102代理销售贵金属应付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211110 活期储蓄存款
或 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
贷:231102 代理销售贵金属应付款
第十条 客户提取实物贵金属
客户凭“实物贵金属销售水单客户联”等材料提取实物贵金属时,柜员核对留底联一致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付:615201-010001代理销售黄金
或 615201-010002代理销售白银
客户逾期提取实物贵金属的,应按规定标准向客户收取保管费。会计分录为:
借:211110活期储蓄存款 等科目
贷:510299-990002 其他机构客户中间业务收入
或 510299-990003 其他个人客户中间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上划销售款项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行所属机构应将款项统一上划到分行清算中心(如异地支行自行缴纳增值税,则款项上划至异地支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代销营业机构:
借:231102代理销售贵金属应付款
贷: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
分行清算中心:
借:215511支行存放备付金
贷:231102代理销售贵金属应付款
第十二条 分行清算中心收到机构上划的款项后,将手续费扣除本行增值税部分入本行收入科目,同时将属于销售企业的销售货款划入其账户,会计分录:
借:231102代理销售贵金属应付款
贷:523101贵金属买卖损益 (值=本行手续费-增值税)
贷:210101单位活期款项等科目(值=货款-本行手续费)
注:以上手续费均指本行含税手续费,即手续费中包含本行的手续费收入及手续费增值税部分。其中手续费增值税金额=本行手续费(含税)/1.17*0.17。
第十三条 返厂业务核算
本行将未销售的代销贵金属返还协议企业,接收到协议企业出具的交接单等资料,返厂机构柜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付:615201-010001 代理销售黄金
或 615201-010002代理销售白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处理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行由分行清算中心负责贵金属增值税的账务核算。分行清算中心将应缴增值税额划拨给分行财务机构,由财务机构申报缴纳税款。
(一)分行清算中心收到机构划来的销售款项后,将其中包含的贵金属增值税款项分为销项和进项税额处理,其中销项税额=向客户收取的款项/1.17*0.17,进项税额=贵金属协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17*0.17.由于贵金属协议企业此时尚未给本行开立增值税发票,但本行已将进项税额款项支付给协议企业,则本行的进项税额作挂账处理。会计分录:
借:231102代理销售贵金属应付款
借:161199-990011应收增值税进项税款
贷:224113-130002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本行取得协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上的进项税额销记其他应收款,会计分录:
借:224113-13000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
贷:161199-990011应收增值税进项税款
(三)当月缴纳本月应缴增值税的处理
1、分行清算中心向财务机构划拨增值税款项,会计分录:
分行清算中心:
借:224113-13000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215511支行存放备付金
经费账户开户机构:
借: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
贷:210101单位活期存款 等科目
2、财务机构收到分行清算中心划拨的增值税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100201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224799其他应付款
3、财务机构根据纳税付款凭证进行缴纳税款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24799其他应付款
贷:100201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月末结转未缴或多缴增值税的,根据相关部门增值税认证情况计算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24113-13000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224114-140001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或
借:224114-140001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224113-13000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五)当月缴纳上月应缴增值税的处理
1、分行清算中心向财务机构划拨增值税款项,会计分录:
分行清算中心:
借:224114-140001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215511支行存放备付金
经费账户开户机构:
借: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
贷:210101单位活期存款 等科目
2、财务机构收到分行清算中心划拨的增值税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100201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224799其他应付款
3、财务机构根据纳税付款凭证进行缴纳税款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24799其他应付款
贷:100201银行存款 等科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银行实物黄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程》(XX〔2011〕478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目参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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