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进口押汇协议
(适用于单笔押汇申请)
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 进口押汇币种为 ,金额为 (小写) (大写)。
第三条 押汇利率按押汇时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即押汇利率为 ),在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押汇时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 押汇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
第五条 押汇管理: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等,乙方同意将本协议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乙方向甲方出具编号为 的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并随时可为甲方取得。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并享有从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偿付押汇本息的权利。前述担保物应为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乙方亦可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保证担保。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所提供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分别为: (编号: )
上述信托收据及担保合同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
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押汇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对乙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按照本协议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担保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八条 保险: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 投保,保单编号为 。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本押汇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4. 乙方保证没有对本协议项下进口货物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并保证甲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处分货物的权利不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抗辩;
5.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还清本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6.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债权;
(2)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乙方违约:
(1)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
(2)乙方不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3)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融资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5)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逃废甲方债权的;
(7)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违法活动或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8)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9)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
(3)宣布所有未偿还的融资款项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融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一条 甲方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四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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