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通知书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依据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人员组成;
(六)审计部门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四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部门要在进驻被审计单位7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证据搜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部门搜集和使用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证据是指审计部门和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 审计证据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本办法所称的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是客观存在的。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与审计目标和应证实的事项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数量足以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
合法性,是指取得审计证据的程序和手续必须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 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 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 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电子证据;
(四) 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等口头证据;
(五) 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环
境证据;
(六) 其他证据。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获取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 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 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 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 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审计人员当从数量和性质两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六条 审计人员搜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由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通过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上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证据如有异议,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对搜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
和评价,以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应当进一步搜集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合同、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
(二) 审核。是审计人员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三) 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四) 观察。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五)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六)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七) 计算。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
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八)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对于异常变动项目,审计人员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统一使用和管理、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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