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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分析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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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方向和范围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完善国家电力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融资功效,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提升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国家电力企业章程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资产(有形或无形)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业,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活动,这种活动包含建造、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吞并和设置企业、出资于其它企业等股权投资。   第三条 企业全部投资行为,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需符合国家电力企业发展战略,必需有市场、有效益,达成合理投资收益标准。   第五条 企业全部投资行为,必需遵守本要求。资金使用必需纳入企业预算。   第二章 投资方向和范围   第六条 企业关键投资电力项目,也能够合适投资于电力项目。   第七条 企业对电力项目标投资,应优先投资于电网工程及其必需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和电力技术改造工程、环境保护工程。   第八条 全国电网联网工程、三峡输变电工程、跨区域送电输变电工程、跨国送电输变电工程和特定电网工程由国家电力企业投资;区域内省间电网联网工程、跨省送电输变电工程和按因网、因地制宜标准所确定必需网架由电力集团企业投资;省(区、市)范围内电网工程通常由省(区、市)电力企业投资。   第九条 企业可参与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电源项目标投资。   第十条 企业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优先安排有利于提升职员素质和提升科技进步对电力发展贡献率教育、科研设施投资。   第十一条 严禁企业投资于星级高级宾馆、饭店和楼堂馆所和以高消费为目标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纯凝汽式小火电机组建设投资。严禁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严禁其它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经营性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需要资本金,标准上由进行投资活动企业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 企业用作项目资本金资金起源有:   1、企业收益;   2、折旧;   3、中央电力建设基金;   4、用于三峡输变电建设三峡基金;   5、按要求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产权交易收入;   6、银行提供股本贷款(软贷款);   7、经国家同意发行股票;   8、实物、无形资产等;   9、其它符合国家要求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软贷款除外)充抵本企业投资项目标资本金。   第十七条 电力集团企业、省(区、市)电力企业投资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前提下,每十二个月投入电力项目标资本金占企业当年安排资本金利用总额百分比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电网项目标资本金占用于电力项目资本金百分比不得低于60%.其它企业用于主业项目标资本金占企业资本金利用总额百分比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百分比标准上不低于20%;投资非电力项目,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用于非生产性项目标投资,标准上不得超出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数额。   第二十条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总额通常不得超出其净资产50%,特殊情况需经国家电力企业同意。非独立核实企业和财务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所需要债务融资,关键起源有:   1、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2、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3、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4、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   5、地方及其它企业融资;   6、其它符合国家要求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所需债务融资,由项目法人作为债务人。电源项目债务人为发电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电网项目债务人依据企业在电网项目投资范围划分分别确定为国家电力企业、电力集团企业、省(区、市)电力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融资数量要依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实施总量控制。对多种可能资金起源要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选择筹资成本最低融资。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境外发行债券由国家电力企业作为发债主体;境内发行债券可由国家电力企业或其子企业作为发债主体。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电力固定资产项目,必需遵照以下管理程序:   1、依据国家电力发展计划,由企业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企业电力发展计划,提交企业总经理会议审查经过;国家电力企业子企业电力发展计划应报国家电力企业审核。   2、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内相关部门在本企业电力发展计划中初选,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汇报并组织评审后提交该企业总经理会议讨论决议。   3、企业确定投资大中型电力项目,经国家电力企业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要求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非电力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总额虽在1亿元以下但企业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需经国家电力企业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要求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且企业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按国家要求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国家电力企业核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向境外投资要提出可行性研究汇报,经国家电力企业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要求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股权投资实施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汇报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措施将另行制订颁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需纳入国家电力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其中资本性支出和企业融资计划应纳入国家电力企业预算管理。投资于电力大中型项目和投资于按第二十六条要求须经国家电力企业审查和核备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必需报经国家电力企业审批和核备。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后评定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标统计,应严格按国家电力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实施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投资项目审计,对发觉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作出纠正处理,并将重大问题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国家电力企业子企业制订实施细则,须报国家电力企业立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力企业所属机关投资行为,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国家电力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要求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国家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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