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
协议编号:xx 账转字 第 号
甲方(受让人):xx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出让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乙方自愿以其自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并愿遵守协议所有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相关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简称“转让合同”),具体为(选择项内打“√”):
□ xx 保理字 第 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 xx 保理信字 第 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信用保险版)》。
□ xx 出口池融资字 第 号《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
□
第二条 为确保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三条 乙方保证,乙方(乙方为单位时)已经告知甲方自转让登记之日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乙方名称,或乙方(乙方为个人时)已经告知甲方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第四条 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届满前,转让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第五条 乙方法定注册名称(乙方为单位时)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乙方为个人时)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十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乙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构成转让合同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采取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应收账款再转让或质押给他人,否则,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协议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协议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为单位时)盖章: 乙方(为个人时)本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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