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奖金管理制度一、通常要求第一条 企业依据经营情况,对有敬业精神、遵守规章制度和作出贡献职员给合适奖励。第二条 对于本制度所订多种奖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将奖金一部分或全部给予停止或降低。1、企业业务情况不良。2、奖金规则实施无效。3、所发奖金和政策法令相抵触。4、企业碰到人力不可抵御灾难。第三条 本制度所订各项奖金申请,应由含有奖金申请资格职员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签注意见送人事部门,加注相关人事统计资料及考评意见后送请规章实施委员会审议,然后实施。第四条 多种奖金核准日在上半月,须从上半月开始发,核准日在下半月,须从下半月起发。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据企业管理规则相
2、关要求处罚外,六个月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要求各项奖金,已享受奖金权,应自当月份起给予停止,直到表现良好时,再依本部分第三条要求办理奖金申请手续。1、工作不力者或不能胜任工作者。2、有赌博、斗殴、诈骗、偷窃、经手钱财不清或拖欠她人钱财不偿还行为者。3、在言语或行为上对企业、企业责任人及企业同事不利、不忠实者。4、在企业外行为足以妨碍其应实施工作及损害企业声誉或利益者。5、利用工作之便图私利者。6、经办公文或工作时因积压公文而损及企业或其它人利益者。7、企业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单位或在场职员未能立即加以抢救者。第六条 凡因故应停止或降低部分奖金权者,应由其部门主管会同人事部门共同提出理
3、由意见书及相关资料,送请规章实施委员会审议后实施。第七条 凡因故被停止奖金权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前者,应在此次发工资时实施,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后者,则在下次工资发和日实施。第八条 各部门主管人员应于每十二个月元月15日及7月15日前提出该部门享受奖金权职员在过去六个月内生活和工作汇报,经人事部门加签考评意见后,送规章实施委员会作享受资格总审查。二、资历、全勤奖金管理制度第九条 为奖励资历长职员和遵守企业管理规则全勤职员,特设置本奖金,凡本奖金核实发放、增减及停止,均按本部分制度实施。第十条 凡经企业正式任用职员,自到职期满十二个月次月份起,享受本奖金申请权。第十一条 本奖金申请,应由享受申请
4、资格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按下列标准签注意见,送人事部门办理。1、能否胜任工作。2、勤怠情况。3、责任心。4、品德。5、个人和公共卫生。6、服装仪容。第十二条 凡享受奖金权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缺勤,除按相关要求处分外,在当月份内不予本奖金奖励。1、有迟到、旷工或任何作假统计者。2、打卡上班后,未抵达工作场所开始工作者。3、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借故走动、嬉笑、吸烟、睡觉、闲聊、吃零食、因私事会客、拨打私人电话或阅读和本业务无关书报杂志和怠工或疏忽工作者。4、在工作时间内吵架、斗殴者。5、在未下班前停工盥洗或换衣服等候下班者。6、凡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职员管理不善或该部门在当月内违规人
5、数达百分之十者。第十三条 凡在当月份内有上条所订任何缺勤统计累计达三次者,除停止其当月份奖金权外,还要另外自次月份起停止其享受本奖金权三个月,在停止期间无缺勤统计者,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不然仍予顺延。第十四条 本奖金支付率随职员工作年限及工作成绩递增,但最高不得超出当月工资30%,本奖金递增率要求以下:1、第十二个月发放当月工资5%。2、第二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10%。3、第三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15%。4、第四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20%。5、第五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25%。6、第六年达成最高支付率即当月工资额30%。第十五条 全勤职员应享受奖金于每个月下期和工资一并发放。三、荣誉奖金管理制度第十
6、六条 本企业为使职员养成良好生活和工作习惯,培育良好职业道德,特制订本制度,要求奖励事项以下:1、奖励服装仪容合乎“服装仪容要求”者。2、奖励整齐性合乎“个人和公共卫生要求”者。3、奖励个人品德合乎“品德修养要求”者。4、奖励责任感合乎“工作和职责要求”者。第十七条 凡享受本奖金权职员,因本身关系无法遵守本部分所要求奖励事项中任何一项者,要停止享受本奖金全部。四、年节奖金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企业奖励及慰劳工作成绩优良职员,须在当年年度财务情况许可下,发给年节奖金,奖金发放和停止均照本制度办理。第十九条 凡正式职员在当年年度内无事假、迟到、旷工等缺勤统计者全部要发给。第二十条 凡正式职员在当年年度
7、内有事假、迟到、旷工等统计,并依据要求所折合天数不超出6天者,应发给半数奖金,超出6天者不发。第二十一条 凡到职满三个月以上而未满十二个月职员,其请假总天数应从到职之日起计算。在当月内工作满20天者以30天计算,满10天者按半个月计算,此项计算方法不得用于平时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 到职不满十二个月正式职员,在该年度内因婚、丧、病及生育所请事假有合乎请假要求证实,也不影响本奖金发放,但须按其当年年度内实施工作月数百分比计算其奖金额。第二十三条 奖金额计算,均以各职员在本年年度内平均工资为准,此项平均工资不包含加班费及其它奖金。第二十四条 各职员应享受奖励或奖金等级,一律由各部门主管人员及人事部门
8、提供工作成绩及相关资料由规章实施委员会审议后发给。第二十五条 奖励等级评定项目及资料以下:第二十六条 凡被评定有上条所列各项考评事实之一者,应被取消该项目应得分数,未被取消者,累计为应得总分数。第二十七条 依据前条考评事项,制订奖金等级标准以下:1、一等奖:总分满100分者。2、二等奖:总分满70分不足100分者。3、三等奖:总分满40分不足70分者。第二十八条 凡被评分数总分在4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第二十九条 按评定后应享受奖金等级,计算其实得奖金额。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整年度,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十二个月度。五、奖助升学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企业为所属各事业机构奖助职员升学进
9、修,培养人才,特制订本制度。第三十二条 凡在本企业所属相关机构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异,并合乎下列条款要求职员,可由所属事业机构主管人员选送升学。1、工作上有尤其表现者。2、学识上能够造就者。3、思想纯正,品行优良者。4、体格健全者。5、年纪、资格等合乎升学要求者。第三十三条 受奖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停止奖助,并给予处分。1、有严重不忠实企业行为者。2、品行不良或受开除学籍处分者。3、私自中途辍学者。4、不呈交汇报及成绩单者。5、学业总成绩不及格者。第三十四条 受奖助职员毕业后,应立即回本企业工作,其继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受资助年限,其协议另外再订。第三十五条 受奖助人员回本企业工作后,其在校年数计算为其工作年限。第三十六条 各事业机构应将受奖助职员姓名、职称、部门及毕业学校等项,在每学期开学后列表汇报企业主管人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