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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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协议
1.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说明为:
(1)协议系指买卖各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资料文件。
(2)协议价系指依据有关协议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3)货物系指卖方依据有关协议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
(4)报务系指依据有关协议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关于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_________(招标单位名称)。
(6)卖方系指依据有关协议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公司。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资料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如有的话)相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均应按标难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毁和损失均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尽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唛头
5.1 卖方应在第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_________;
B.协议号:_________;
C.唛头:_________;
D.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E.目的地:_________;
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__;
G.毛重/净重_________;
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
5.2 如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点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依据有关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 件
6.1 如是外国货物:
6.1.1 卖方应在协议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协议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尽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协议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的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6.1.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依照协议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1.3 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协议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1.4 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 如是国内货物:
6.2.1 卖方应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协议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尽交货清单包括协议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2.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2.3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协议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 出厂价协议,货物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目的地交货价的协议,由买方以人民币办理依照发票金额的110%的“所有险”的保险。
9.支付
9.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2 卖方应依照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据,买方按协议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协议总价的_________%。
A.由卖方银行为买方出具的协议总价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B.形式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协议总价。
C.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9.2.2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每批交贷金额的_________%,以便逐步交付协议总价的_________%。
A.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两份;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所交协议货物的相应金额;
C.详尽的装箱单一式五份;
D.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五份;
E.本协议第7条要求的装运通知电传一份。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E以外航寄给买方。
9.2.3 协议中所有货物被买方验收之后,提交下列单据可支付协议总价的_________%;
A.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各方签订的协议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C.以买方为抬头开始_________的即期汇票一份。
10.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10.1 协议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修理修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
11.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货物业经准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备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1.2 买方应尽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修理修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检验
12.1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协议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关于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尽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本地的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协议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依据有关本地商检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 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协议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本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索赔
13.1 依据有关本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3.2 依据有关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依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且协议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此发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依据有关货物低劣程度、损毁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各方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格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所有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协议第11条规定,对更换条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3.3 如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依照本协议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迟交贷
14.1 卖方应依照要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受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协议。
14.3 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卖方遇到未能及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未能及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形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协议,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罚款
15.1 除协议第16条规定外,如卖方没有依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课以罚款,款金应从贷款中扣除,罚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协议价的5%。一周7天计算。如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协议。
16.不可抗力
16.1 如各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协议履行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关于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
17.税费
17.1 中国政府依据有关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中国政府依据有关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以外发生的与本协议执行关于的所有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中国的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协议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18.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资料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关于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 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仲裁
19.1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端,买卖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不能解决,各方应将争端提交关于*、*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办法。如提交关于*、*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仍得不到解决,则应采取仲裁。
19.2 仲裁应由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9.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9.4 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应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协议
20.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情形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所有协议的书面通知书。
A.如卖方未能按协议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货物;
B.如卖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在上述任一情形下,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更正纠正其过失。
20.2 买方依据有关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所有或部分协议,买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末终止部分。
21.破产终止台同
21.1 如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都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所有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22.2 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协议,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协议中所授给的所有分包协议,但原投标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未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3.适用法律
23.1 本协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说明。
24.协议生效及其他
24.1 协议应在各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4.2 本协议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各方各执一份。
24.3 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经协商,各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卖方(公章):_________ 买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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