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神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号
招 标 人:
日 期:
目 录
一、 招标公告
二、 投标须知
三、 评标规则
四、 计划设计条件
五、 地块现实状况和其它说明
六、 投标申请书
七、 投标书
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书(样本)
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样本)
十、 相关附图
神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号
经神池县人民政府同意,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法公开出让神池县引黄工程指挥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以下:
一、 招标出让地块基础情况
1、 土地编号:
2、 土地位置:
3、 土地面积:
4、 土地用途:
5、 计划指标要求:
6、 出让年限:
7、 土地竞买确保金:
计划设计要求详见《》
二、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均可申请参与,申请人能够单独申请也能够联合申请。
三、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根据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标正确定中标人。
四、此次招标出让具体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能够从6月1日起至6月20日止,到招标企业申请报名、获取招标出让文件并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交纳土地竞买确保金票据。
五、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初定于6月28日9时至6月28日10时在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投标,投标截止后立即开标。开标地点在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此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电话及口头投标。
六、联络方法和银行帐户
联络地址: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联络电话:
联 系 人:
开户单位:
开 户 行:
(账 号):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投 标 须 知
一、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和国土资发[]114号文件等国家相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经神池县人民政府同意,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出让宗地编号:SC-02(宗地面积:61757.50平方米)和宗地编号:SC-03(宗地面积:66246.70平方米)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标准。
三、本招标地块在: 。
四、招标对象: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均可申请参与,申请人能够单独申请也能够联合申请。
五、此次招标宗地编号SC-02地块履约确保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小写1000万元);招标宗地编号SC-03地块履约确保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万元整(小写1100万元)。履约确保金须由投标人在06月20日12:00时前汇入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此次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履约确保金在竞标成功后抵作成交价款;其它投标人应于投标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履约确保金退还手续,所退履约确保金不计息。
六、投标确保金:不少于投标报价2%。
七、有意投标者可自06月01日至06月20日在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以下资料: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须知;
(三)评标规则;
(四)计划设计条件;
(五)地块现实状况和其它说明;
(六)投标申请书;
(七)投标书;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书(样本)
(九)《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样本)
(十)相关附图(图件中反应招标地块四至范围以神池县计划局划定用地范围线为准);
(十一)按本须知要求所发补充文件及其它计划要求文件。
八、投标申请人可在06月 20 日时整之前工作日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
(一)法人参与投标,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查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实书原件、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投标申请人属于股份或有限责任企业,需出具企业董事会同意参与投标活动决议书和董事会签署授权文件原件(依据企业章程要求未设置企业董事会仅设置实施董事企业,需提交企业股东会同意参与投标活动决议书和实施董事签署授权文件原件);投标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但不属于股份或有限责任企业,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与投标活动相关证实文件;
5、委托她人代为参与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真实、正当性负责;
6、按本须知要求缴纳履约确保金票据;
7、企业章程;
8、其它要求提供文件;
(二)自然人参与投标,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3、委托她人参与投票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交投标申请人签署并经过有效公证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4、按本须知要求缴纳履约确保金票据;
5、其它要求提供文件。
(三)其它组织参与投标,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正当存在文件或有效证实影印件(查验原件);
3、该组织责任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委托她人参与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还应提交该组织责任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单位对该组织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真实、正当性负责;
5、按本须知要求缴纳履约确保金票据;
6、其它要求提供文件。
境外投标人提交申请文件应依据其所在国或地域相关要求,办理正当、有效公证、认证、鉴证或律师见证等证实手续。
投标申请文件须以汉字书写(如有原始文件不是汉字文本,投标申请人应提交汉字译本,并以汉字译本为准,因译本错误造成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申请人自行负担)。
九、如投标申请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确定期限缴纳了履约确保金,并提交了符合要求书面投标申请文件,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经资格审查确定后即对其发放投标回执单。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回执单后方取得投标资格,成为投标人。
有一列情形之一为无效投标申请:
(一)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本招标文件要求期限内收到投标申请文件;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七务要求;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识别,或涂改而未经盖章确定;
(四)在本招标文件要求期限内履约确保金没有抵达此次指定账户;
(五)委托她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七务要求;
(六)投标申请从不含有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主体资格;
(七)投标申请人委托其它任何第三人提交履约确保金;
(八)不符合要求其它情形;
凡属上述无效投标申请,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不予核发《投标回执单》。对已提交了履约确保金但投标申请文件无效,投标申请人应于决标之日起5个工作内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履约确保金手续,所退履约确保金不计息。
十、此次招标不接收电话、邮寄及口头投标。投标地点设于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时间为6月28日9时至10时,投标人必需凭投标回执单于投标时间内当场投标,并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专职员作人员签收认可。
十一、此次招标设有投标底价。
十二、投标人向神池县国土资源局递交投标文件须根据要求格式以汉字书写(除签字盖章处外,应用打印或印刷方法)。投标文件必需编制“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需分别密封,封面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且正本和副本均须加盖投标人启封章。全部投标文件封装后须装入一个外信封或包装后密封,封面必需注明收件人“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竞投地块编号和投标人名称,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三、投标文件在6月28日10时之前不得开启,一旦投标,即为不可撤回、撤销要约。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签署前,投标人受该投标文件约束。
十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并按次序装订成册。
(一) 投标书;
(二) 宗地编号SC-02地块、宗地编号SC-03地块整体计划方案,上述计划方案必需包含;
1、经营理念
2、设计说明(包含设计理念和关键技术指标等);
3、图纸(包含总平面图、功效分区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效果图);
计划方案文字和图件资料应统一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中计划图纸应为A1规格,副本中计划图纸应为A3规格。
(三)投标人认为需提交其它相关资料;
(四)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交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投标人投标时提交计划方案须依据地块计划设计条件制作。投标人如中标,其在投标时提交计划方案将成为神池县城市建设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方案审批依据,并须以神池县城市建设计划管理部门同意计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十六、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外,以正本为准。
十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投标则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不含有投标资格;
2、投标书未密封、未加盖公章;
3、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材料不全,所提供材料内容弄虚作假或自相矛盾:
5、投标文件没有报价或有超出一个以上报价;
6、投标文件未在要求投标时间内投递:
7、同一投标人有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投标文件正本;
8、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
9、委托她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10、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其它情形。
十八、此次招标将于6月28日10时在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在相关领导和投标人共同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检验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报价及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对开标过程进行统计。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与开标会议视为弃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将不予开标。
十九、此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l、点算标书;
2、检验标书密封情况;
3、开启标书;
4、招标人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当众宣读投标价格;
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统计上签字确定;
6、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要求在开标当日进行评标,并评定中标人。
二十、6月28日评标结束后当场宣告评标结果。
二十一、中标价即为本招标地块土地成交价款(土地出让金)。
二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成交币种为人民币。
二十三、中标人须根据中标结果当场和出让人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书》;中标人须根据山西省相关文件要求缴纳当地块上地交易服务费,该费用未计入地块成交价款,由中标人另行支付给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可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通知投标人:
(一)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
(二)招标工作人员、评标教授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证性;
(三)应该依法终止招标活动其它情形。
二十五、中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履约确保金。如另行组织本招标地块出让成交价款低于此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出履约确保金金额,该被取消中标资格中标人还应对超出履约确保金金额差价部分给予赔偿。
l、中标人未当场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书》;
2、中标人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
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
4、中标人发生其它违约情况。
二十五、参与投标人员、观众,应遵守投标现场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二十六、对本招标地块,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不组织地块踏勘,但有意投标者应持本招标文件自行踏勘地块,并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或地块现实状况有疑异,有意投标者可在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前到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咨询,咨询电话: 。投标申请人一旦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招标文件和地块现实状况及其它说明无异议,并全方面接收。
二十六、中标人依据山西省晋政发() 4号文相关要求实施。
二十七、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此次招标过程中和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发生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二十八、招标公告内容和本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以本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为准。
二十九、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物内容或招标事宜有改变,神池县国土资源局能够补充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作澄清和修改,有意投标全部应查阅招标补充文件。补充文件视为本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保留因特殊情况顺延开标时间权利。
三十、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评 标 规 则
为规范土地使甲权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等要求,制订本规则。
一、此次招标评标委员会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评标委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将给予严格保密。
二、评标委员应客观、公下地推行职责,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三、开标后,直到确定中标单位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资判,全部参与评标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和评标无关其它人泄露。
四、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委员施加影响任何行为,全部将造成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为了有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能够部分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澄清不许可更改投标报价实质性内容。
六、在具体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内容。
假如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内容,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将给予拒绝,而且不许可经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部分,使之成为有效投标。
七、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包含投标报价、计划方案共两项指标。
八、各项评审指标考察措施:
(一)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书上注明投标价格即被确定为评标价格。
(二)计划方案:投标人按此次招标要求提供项目计划方案,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人进行现场陈说及答问。
九、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一)投标报价(满分50分)
1、设有标底:
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和标底进行加权合成,作为合成标底。
当投标报价等于合成标底价或高于合成标底价2%(含2%)以内得满分。
投标报价在等于合成标底价或低于合成标底价2%基础上每增加1%扣0.5分每降低1%,扣1分。
标底确实定采取合成法。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和暂定标底价加权合成后作为合成标底。权数为暂定标底价/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6/4、5/5、4/6、3/7,具体百分比当场随机确定。
(二)计划方案(满分50分)
依据投标人提供计划方案和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陈说及答问情况,由评委综合评审,各评委打分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得分。如该项得分均值低于25分,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投标。
计划方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项评分加总。
十、评委应依据本规则要求,分别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出现投标人得分相同时,由评委经过无记名投票方法,按少数服从多数标正确定中标人。
十一、如被确定中标,中标人投标书上注明投标价格即为中标价。
十二、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拥有本规则最终解释杈。
附件一: 投标文件计划方案评审表
投标文件编号:
类 别
评 审 内 容
分 值
评 分
得 分
备 注
计划方案和计划要求衔接
城市计划要求、计划方案定位、各类经济技术指标
10
优(10-8)
良(8-6)
合格(6-2)
不合格(2-0)
计划方案关键点
1
用地布局
6
优(6-4)
良(4-2)
合格(2-1)
不合格(1-0)
2
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
8
优(8-6)
良(6-4)
合格(4-2)
不合格(2-0)
3
建筑空间布局
6
优(6-4)
良(4-2)
合格(2-1)
不合格(1-0)
4
绿地及景观布局
6
优(6-4)
良(4-2)
合格(2-1)
不合格(1-0)
5
配套设施布局
4
优(4-3)
良(3-2)
合格(2-1)
不合格(1-0)
小 计
30
计划可实施性
投标单位对计划理念和方案实施能力,科学合理开发建设计划、同类项目开发业绩、资金实力及完备开发资质
10
优(10-8)
良(8-6)
合格(6-2)
不合格(2-0)
合 计
50
教授评点意见:
注:如得分均值低于25分,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投标。
计划设计条件
单位待定:
你单位对 提出计划设计条件申请经本局研究,同意按以下条件进行计划设计。
一、计划用地情况
编号
土地
位置
土地面积
(m2)
土地
用途
计划指标要求
出让
年限
(年)
投标确保金(万元)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化率
建筑限高
商业
住宅
商业
(m2)
住宅
(m2)
住宅
保障住宅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要求实施。
四、特殊要求
1、住宅建筑户型结构百分比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相关调整住房供给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通知》(国发办[]37号文)和神池县相关实施细则实施。
2、项目计划建设方案申报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定,处理好交通组织问题。
五、遵守事项
1、本计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计划(建筑)设计和土地审批必备条件,未经原同意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要求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需重新向原同意机关申报调整计划设计条件。
2、当地块供地前应优异行现实状况权属调查,确定权属无争议后再经过土地市场招标,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地块现实状况和其它说明
一、地块现实状况
本招标地块在 。
二、其它说明
(一)地块现实状况围墙和计划净用地范围线不一致,且未按计划净用地范围线闭合。
(二)地块成交后,地块转让范围内建(构)筑物由 负责安置赔偿、场地腾退,赔偿价款已计入该地块成交价,不再另行赔偿。
(三)该地块计划净用地范围交地时保持现实状况交付。需要改变现实状况,中标人必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经审核同意能够改变现实状况前提下,中标人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该工作和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无涉),并负担对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四)地块成交后,计划净用地范围内电杆及架空电线等市政设施、围墙、绿化等均保持现实状况交付,交地范围周围情况保持现实状况。中标人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实状况,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前提下,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该工作和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无涉),并负担对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五)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中标人自行负担由此产生相关风险。
(六)本招标文件中政府“一费制”收入未包含城市基础配套费等其它政府规费,由土地中标人按要求据实另行缴纳,未计入当地块成交价款。
投 标 申 请 书
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宗地编号SC-02地块、宗地编号SC-03地块招标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单位已经充足了解招标文件所说明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及其描述地块现实状况和其它说明无异议,并愿意遵守招标文件全部要求,自愿参与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接收招标文件全部条款和要求。
我单位愿意根据《投标须知》要求交纳履约确保金。
我单位承诺:如能中标,我单位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成交结果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书》。并按以下约定交纳土地成交价款: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书》签署后,履约确保金直接抵作土地成交价款;
2、按成交确定书约定时间和法律法规要求持相关资料到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若我单位未全方面推行上述承诺,贵局可依法取消我单位中标人资格,不予退还履约确保金,并由我单位负担由此产生其它法律责任。
投标申请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署名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 政编 码
填 写日 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书
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宗地编号为: 地块招标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单位已经充足了解招标、文件所说明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及其描述地块现实状况无异议,并愿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此次土地使用权招标,接收招标文件全部条款和要求。我们愿意:
一、以总投标价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参与编号为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竞投。
和投标书一同提交
为我单位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二、我单位确保所提交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正当、有效。如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不实或错漏之处,贵局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确保金,并由我单位负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三、我单位承诺:
1、如能中标,我单位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成交结果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书》;
2、如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以神池县城市计划管理部门同意计划方案进行项目标开发建设。
若我单位未全方面推行上述承诺,贵局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确保金,并由我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负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四、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签署前,本投标书作为我单位和贵中心之间含有法律约束性文件。
五、我单位接收贵中心做出评标决定。
投标单位(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署名: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传 真:
投标书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样本)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出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物权法》、《中国协议法》、《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给政策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老实信用标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出让土地全部权属中国,出让人依据法律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理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交付和出让价款缴纳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
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以
为
上界限,以 为下
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组成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
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成本条第 项要求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成
;
周围基础设施达成
;
(二)现实状况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协议第六条
约定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年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
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根据本条第一款第____项要求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根据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协议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协议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实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要求实施: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同意或登记立案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标固定资产总投资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____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施,应符合市(县)政府计划管理部门确定出让宗地计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隶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它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要求实施: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依据计划部门确定计划设计条件,本协议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超出受让宗地面积 %,即不超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教授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4. ;
5.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时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完工。
受让人不能控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其项目完工时间对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相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它设施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相关要求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多种管道和管线进出、经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效,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该给合理赔偿。
第十八条 让人应该根据本协议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私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协议约定土地用途,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第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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