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员工关系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以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关系管理办法》外,本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均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招用的员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合法身份,不得与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书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八条 公司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具体劳动报酬或薪酬制度,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可以与员工另行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劳动合同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工作满5年以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连续在集团系统内工作满10年的员工;
(二)集团系统内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被评为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不提供签署劳动合同必须的材料,致使公司无法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毕业生招聘等方式录用的员工,其以往在公司(集团)工作不满3年,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在试用期间,除员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云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该员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员工培训后为公司服务的期限。
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公司与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公司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秘密的事项,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订立保密协议,约定保守秘密的内容、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双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作息制度、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标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员工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范本)。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国家、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出现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未提前30日通知但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本办法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款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系统内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办法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十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填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附件4)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30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填写《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书,至少保存2年。
第五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公司全体员工推荐产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公司工会成员或者公司和员工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可以代表员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公司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开展的具体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办法,采用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云南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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