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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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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法、合规、准确、及时和有序地进行,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及各部门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披露法定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旗下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业务,对与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部门及员工具有约束力。 公司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第四条 督察长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统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披露材料作最终审核,对披露内容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条 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客户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和技术管理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相关披露信息负责进行采集、草拟及复核等工作。 (一)基金运营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同制作完成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编制,具体承担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投资组合信息以及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的编制和基金资产每日净值公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风险敞口数据的填列、基金所持证券估值调整公告的编制等;提供半年度、年度报告期末基金租用交易单元存量及报告期间交易单元变化情况;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更新;联系证券交易所,提示基金托管人完成复核报告;进行信息披露XBRL文档的报送和监管机构报备等。 (二)监察稽核部:负责制作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及重大事件揭示中相关合规内容;信息披露文本的合规性审核;检查信息披露流程,评价其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投资管理部:负责制作相关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投资运作的内容。 (四)交易部:负责制作投资非公开发行有锁定期证券的内容。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制作基金定期报告中“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以及基金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及敏感性分析的内容。 (六)客户管理部:负责制作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起草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公告、合同生效公告和有关临时公告等。 负责制作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代销机构(券商、银行和第三方)信息的更新和对持有人相关服务等内容;临时报告中涉及代销渠道基金募集期、申购赎回和费率优惠等相关信息;负责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的披露,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且确认;将相关公开披露信息登载于公司网站。 (七)综合管理部:负责制作公司人员变动情况的内容、定期及临时报告中涉及公司概况和公司重大情况等;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律师事务所信息的更新;相关公开披露信息材料的归档。 (八)财务管理部:负责制作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情况。 (九)技术管理部:负责制作与信息系统服务相关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信息制作部门应对其制作完成的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基金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具体如下: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公司、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等。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公司网站上。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公司网站上,将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第十条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份额上市公告: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公告前报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上述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以下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公司、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公司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 (十二)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 (十三)涉及公司、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 (十五)公司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十二条 根据信息披露内容的分类,各承办部门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岗的指导、协调下,具体负责披露文档的制作。承办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三条 披露信息的审核 各承办部门必须对每项披露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承办部门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岗就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制作与报送程序、材料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信息披露负责人对披露材料作最终审核。 公司对各披露事项的工作时限应作合理分配,为审核环节预留充分的时间,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 第十四条 披露信息的公告 披露信息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具体媒体的选定与调整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文本在完成规定的审核程序后,交由公司指定的媒体联系人负责安排具体的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流程 (一)按照披露内容的要求,承办部门采集信息,并起草相应的文本;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成员审批签字(披露基金半年度及年度报告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二)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文本,承办部门必须呈送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取得复核无误的意见说明; (三)披露信息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审计报告等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送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取得书面报告; (四)如需监管机构或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查、备案的文件,承办部门将已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的披露文档、申报表、申请表(见附件1、2)交由综合管理部加盖公章,报送监管机构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查、备案; (五)经监管机构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查通过或备案的信息披露内容,及无需事前审查或备案的信息披露内容,承办部门交由公司媒体联系人按规定联系媒体并办理公告。 非定期公告的,由客户管理部填写《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非定期公告》(见附件3),报监察稽核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批;涉及季报、年报、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定期公告的,由基金运营部填写《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定期公告》(见附件4),报监察稽核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批。 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公司指定的媒体联系人应通过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公告内容,并在传送后进行确认。客户管理部还应指定专人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六)信息登载发布后,承办部门必须对公告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错误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公告更正; (七)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要求将需要报备的信息披露内容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承办部门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等媒体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媒体一经选定不应随意更改,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若需调整与更改披露媒体须由信息披露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指定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内容应一致。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信息文本应备置于公司的办公地点,并同时登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人免费查阅。承办部门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信息披露事宜执行完毕后,各部门应及时将披露信息文档的原件在公告或上报结束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由其统一归档,并保存至少15年。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流程中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履行保密责任,在信息传递流程环节中,信息往来只在责任人之间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流转。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信息披露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金信息披露申报表 2.证券投资基金公告披露申请表 3.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非定期公 告 4.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定期公告 附件1 基金信息披露申报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联系人 姓名 基金代码 电话 公告日期   手机   刊登报刊 公告内容及附件: 电子文档及说明: 审批情况: 审计情况: 信息披露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证券投资基金公告披露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部:   本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披露所管理______证券投资基金的下列公告(共___件___页) 1. (____页) 编号: 2. (____页) 编号: 3. (____页) 编号: 拟披露日期:________________ 拟披露报刊:________________   如经审核同意披露,本公司申请所管理的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于____月_____日上午停牌。请贵部予以审核并答复。 有关附件(共_____件______页) 1. (______页) 2. (______页) 3. (______页) 信息披露负责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___ 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______(盖章) (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 注: 1.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分红公告和其他临时公告均须填列此表; 2. 基金管理公司拟于次日披露的公告,必须于当日下午3:00前报送基金业务部/基金管理部; 3. 基金管理公司如以传真方式报送公告,必须在传真后立即与基金业务部/基金管理部联系确认。 附件3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表——非定期公告 基金名称: 公告名称: 拟披露时间: 披露范围:1、披露媒体名称;2、公司网站。 承办部门: 经办人签字: 时间: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时间: 监察稽核部初审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时间: 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时间: 附件4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表——定期公告 基金名称: 信息披露文档名称 拟披露时间: 是否需要并已获得 ¨ 基金托管人复核意见 ¨ 会计师审计意见 披露范围 ¨ 中国证监会 ¨ 北京证监局 ¨ 交易所(¨ 深圳 ¨ 上海) ¨ 媒体 承办部门: 经办人签字: 时间: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时间: 监察稽核部审核意见: 签字: 时间: 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时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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