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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公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园科学发展,依据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的相关制度,结合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规范决策原则
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依法决策原则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中心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四)科学决策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风险,增强科学性,避免失误。
(五)责任追究原则
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公园贯彻执行中心各项工作部署的主要措施;
2.公园的整体发展战略、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3.公园党政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4.公园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5.公园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
6.公园内设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以及人员编制、招录聘用、人员调整等人事管理事项;
7.公园评先评优及中心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干部职工考核和奖励,责任事故和违反纪律等情况的处理;
8.公园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
9.公园奖金、福利分配方案;
10.需要向上级请示的重要事项;
11.其他涉及公园利益和干部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问题,以及公园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公园副科级以上(含副科)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公园机关各科室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公园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基建、绿化、游船、游乐设施、设施设备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调整、变更;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大批量设备购置等项目;
3.租赁、合资、合作和签订重要合同的重大项目;
4.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
5.计划外重大开支项目;
6.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确定公园年度预算编制方案、项目经费安排及重大预算调整及决算报告;
2.确定年度部门预算内安排且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款项;
3.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决策规则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报告并负责。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议题、时间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公园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先沟通和个别征求意见。
3.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4.落实回避制度。凡议题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的事项,本人应执行回避制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
1.充分征求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提交决策事项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公园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按照事项涉及的范围及重要程度,采取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等形式研讨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集体讨论决策。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开始先由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介绍需要决策的事项,并对与会人员针对议题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与会人员针对决策议题发表个人意见,并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成熟后再作决策。
有多个“三重一大”事项的,应逐一表决。
5.实行末位表态。公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6.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7.记录存档备查。与会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分工组织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严格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或重新做出决策的,经领导班子依程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加强督查反馈
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相关部门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风险防控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市委和中心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扎实有效地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排查廉政风险
要针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决策程序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不断完善防控措施。
(三)强化防控监督措施
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决策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办公网等形式在不同范围内向干部职工公示。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办事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按规定通报的;
4.因上报情况不实或漏报、瞒报情况,造成领导班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5.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6.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8.泄露领导集体决策应保密事项的;
9.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对于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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