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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与协调管理试行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48148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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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与协调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有关规定,加强事务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协调工作,及时、合理地解决业务报告签字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之间出现的意见分歧,合理保证业务质量,实现执业质量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质量控制与协调的目的和范围第二条 质量控制与协调主要是指通过专家评议的方式,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执业质量、执业风险等意见分歧进行控制与协调,其目的是提高项目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保证事务所持续稳定发展。第三条 质量控制与协调的范围主要包括各分支

2、机构实施过程中的如下情况:1、报告签字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承揽人之间出现的执业质量意见分歧;2、报告签字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承揽人之间出现报告意见类型意见分歧;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与执业质量、执业风险有关的意见分歧。第三章 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第四条 为了合理组织质量控制与协调工作,事务所成立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成立相应机构。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实行一年一届制,每届委员原则上7-11人,但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计5-7人、评估2-4人,包括部门负责人、主

3、任会计师授权业务报告签字签发人、项目承揽人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事务所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任会计师提名,报董事会批准任命。各分支机构的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由所在分支机构合伙人会议推荐人员组成,以后每届的组成人选,由所在分支机构商上一届委员会推荐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确定。第五条 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常设审计和评估两个工作小组,统一由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分别对审计和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本办法第二条所指情况进行控制与协调。审计工作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资产评估工作组由2-4人组成,设组长1人。第六条 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决定下列事项:1、对项目承揽人、项目总负责人、主任会计师授

4、权业务报告签字签发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的执业质量意见分歧进行取证、协调和裁定;2、对业务部门或事务所其他人员提交的各类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进行取证、协调和裁定;3、制定并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与协调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4、向董事会或主任会计师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与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的有关建议;5、向董事会或各分支机构合伙人会议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下一届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人选;6、董事会或各分支机构合伙人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的议事方式第七条 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人员组织,主要以例会或临时会议形式开展工作。第八条 例会

5、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委员必须三分之二出席方能有效,主要讨论质量控制与协调方面近期出现的情况,研究相应的办法,并向董事会、各分支机构合伙人会议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相关信息或建议。第四季度的例会,主要总结全年质量控制与协调工作,推荐下一届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人选。第九条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委员会主任在问题必须解决的时间段内,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必须三分之二出席方能有效,受理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意见分歧裁定申请,并最终做出裁定。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报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格式见附件)。第十条 裁定方式是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先拟订可能的几种结果,以无记

6、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裁定,三分之二通过的裁定方案为最终裁定方案;如达不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时,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应就投票方案所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和修改投票方案,并交付修改后的方案,再进行表决,直至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第十一条 意见分歧裁定实行回避制,意见分歧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不论其是否为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成员,在裁定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只有陈述权,不参加确定裁定方案的投票。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在裁定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涉及项目的项目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或主任会计师授权业务报告签字签发人参加并进行询问,还可能要求参加项目的其他成员解答问题。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在裁定过程中,研究某些重要问题时,可以临时聘请行业界的专家参与发表意见,但专家不参与裁决的投票。第五章 裁定方案的执行第十四条 裁定方案以书面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经董事长、主任会计师或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送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和项目管理部门以及意见分歧涉及的各方。第十五条 裁定方案不涉及报告签字人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报告签字人时,由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 xxx会计师事务所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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