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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实践与探桥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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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023第3 期青海检察QINGHAIJIANCHA监狱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实践与探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包含于职务犯罪之中,与一般职务犯罪既有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监狱职务犯罪与一般职务犯罪的共性主要包括:一是犯罪主体监狱人民警察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监狱职务犯罪的行为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违背其法定职责,三是犯罪行为都违反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监狱职务犯罪除了具有一般职务犯罪的特征外,因监狱机关的双重属性及行为主体的*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狱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刑事司法公正,裘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对监管秩序

2、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坚决依法查办监狱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和监管秩序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潘路周红一、监狱职务犯罪界定(一)监狱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指的是各级监狱管理机关、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处在刑事诉讼最终程序的第一线,也特殊性,在触犯罪名和犯罪形式上,呈现出自身特点。监狱兼具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监狱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在监狱警察行使行政管理和刑罚执行

3、权的过程中,因而监狱警察职务罪中常见且高发的贪污罪、受贿罪与一般职务犯罪相似,但是侵权型和渎职型职务犯罪,则具有监狱特色,如虐待被监管人罪及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具体而言,监狱职务犯罪的个性特征如下:一是犯罪环境封闭,案件线索少。监狱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高墙以内,监狱警察拥有刑罚执行权、生产经营权等较大职权,社会关系网广泛复杂,加之现有举报保护机制尚不能给知情者以充分安全保障,知情者如在押服刑罪犯常因担心受到打压报复而选择忍气吞声,往往在刑满释放出狱后才去举报。二是犯罪主体特殊,案件突破难。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统计,监狱职务犯罪主体集中在监狱中层干部及业务骨干,这些人员多在监狱担任监

4、区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等职务,具有最直接的职权和特殊地位,与罪犯接触最为频繁,社会阅历丰富,且受过警察业务培训,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较强,常存侥幸心理欲逃脱法律制裁。三是犯罪持续时间长,隐蔽性较强。由于监狱自身相对隔离、封闭,监狱职务犯罪难以被及时发现,有的案件案发时犯罪行为已持续相当长时间;同时,监狱人民警察熟悉体制内各项规章制度,善于发现研究法律和体制的漏洞,而犯罪对象如服刑罪犯及其亲属作为得到照顾的“受益人”或是在民警绝对权力和地位强制服从下的“受害人”,一般不会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犯罪行为,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我省查办的一起监狱警察涉嫌伺私舞弊减刑案件中,被调查人在长达6 年的时间里,

5、违规为罪犯安排会见、事务犯岗位、帮助罪犯私藏违禁品乃至为其调动服刑监区,此案件最终因已过诉讼时效而无法立案追诉。四是窝案、串案较多,呈现出群体性的特征。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程序是极为严格的,考核权、评2023第3 期23SIKAO工作思考GONGZUO议权、审批权分离;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比较特殊,决策权和管理权相对分散,单人作案存在很大难度。因而近年来,监狱中的少数警察在腐败利益的诱惑下,结成“利益共同体”,为谋取私情私利进行共同犯罪,典型案件如“孙小果案”“郭文思案”中,从一线管教民警、分监区和监区领导,到监狱领导,再到监狱系统以外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层层失守,呈现出团伙化、群体化特征

6、。所以,监狱职务犯罪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权,违反国家对监狱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管理规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二)监狱职务犯罪查办主体沿革自我国成立检察机关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经历了从“劳改检察”“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的变迁,监狱职务犯罪查办也在不同阶段中不断改革和发展。劳改检察阶段包括了“对监、所、劳改队在力图改造犯人中执行法律政策方面进行检察”的职能;进人监所检察阶段后,1 9 9 6 年的第三次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查办监管改造中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案件,作为增强监所检察法

7、律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1 9 8 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监所检察查办的四种职务犯罪案件(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伺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2 0 1 2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出台以及2 0 1 4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的通知是迈入刑事执行检察新时期的标志,再次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包括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1 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的决定,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全面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行使,检察机关仅保留对1 4 种司法工作人员职

8、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同年1 1 月2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案件的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侦查部门以及办案程序等内容。1 2 月4 日,中央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厅除承担原有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外,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该规定,这1 4

9、个罪名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院或专门部门负责侦查,其中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伺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属于监狱职务犯罪的罪名。对于监狱职务犯罪的查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其负有的对监狱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之职责,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监狱职务犯罪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化较强,且出于司法独立的要求隐秘性也较强。而刑事执行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对发现的监狱人民警察利用职务实施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可以有效弥补监察机关、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在刑罚执行领域职务犯罪调查专业性不足的劣

10、势,也能有益配合和补充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有利于更好的优化配置侦查权,二、监狱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困境及原因分析2022年3 月8 日,张军检察长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再次讲到,从严追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2 0 1 8 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监狱职务犯罪,2 0 2 1 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顽瘴疾进行集中整治,监狱职务犯罪也成为了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统计,2 0 1 8 年至2 0 2 1 年,全国242023第3 期青

11、海检察QINGHAIJIANCHA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数量并不多,年均查处涉及1 4 个罪名的案件数仅1 0 0 0 人左右,其中涉及监狱职务犯罪的则更少,集中在受贿罪,询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个别罪名中。就青海省而言,近年来查办的监狱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同样面临着案源少、查办难的困境。(一)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案件线索不足,是严重影响监狱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重要因素,它导致查办工作“无米可炊”。实践中,职务犯罪线索依赖受理举报控告、其他机关移送较多,自行发现线索少,存在发现难、管理难的问题。首先,“两反”转隶后,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线索收集渠道发生变化,新的线

12、索收集机制尚未建立。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自身的独特属性,其存在案发环境相对闭塞、监督存在盲区的特点,且犯罪后线索容易被隐瞒,如“权钱交易类的渎职犯罪,可能出现各犯罪环节的有关人员隐藏线索、相互包庇的情况,为检察机关的线索收集工作增加困难。此外,监狱检察监督的刚性不足,以及部分检察人员过分依靠受理举报,发掘线索的主动性不强,收集线索的敏感性不高,缺乏深挖职务违法现象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动力,故很难对监狱职务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追诉。(二)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监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对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等要求较高的诉讼活动。新形势下,侦查工作更要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但是“两反”

13、转隶的影响不仅在于检察机关职能的重大调整,还在于原检察系统中的侦查人员几乎整体转隶后,导致部分检察院缺少专门负责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具备侦查经验及专业技能的办案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同时监狱职务犯罪的办案对象多是“大墙内”的人员,面对相对封闭保守的监狱系统,在缺乏成熟的办案思维和经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往往所受阻力较大,影响案件查办进度。(三)办案手段较为单一监狱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监狱人民警察,其作案手法、犯罪技巧等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更加隐秘,侦查难度大,且更易利用检察监督漏洞,隐藏、毁灭证据,利用篡改、拒不提供原始资料、删减监控视频等方法逃避责任,采用传统的侦查方法很难对其有效追诉。互联网、“大数

14、据”等新技术也为犯罪提供了更多手段,而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和技巧不能完全应对新型犯罪手段,导致工作效率低,无法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三、加强监狱职务犯罪查办工作路径探析查办监狱职务犯罪关乎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关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需根据监狱职务犯罪的特征,结合各地监狱实际,有针对性的加强查办工作。(一)夯实办案基础,拓展线索来源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需要在日常监督中处处留心,奠定自行发现线索、有效办理案件的基础。在监狱检察监督中,不可仅注重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违法,而是要保持对职务犯罪发现的主动性和敏感度,深挖职务犯罪,密切关注犯罪易发点,善于从罪犯计分考核、岗位安排、疾病诊断或审核、

15、“两违”物品来源调查、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环节中发现线索,从监狱违纪干警、有举报控告诉求的罪犯及其家属、即将出监的罪犯、特殊岗位罪犯、多次违反监规监纪罪犯、多次调监罪犯等重点人员中得到线索,为查办案件积累基础信息源,逐步提升线索获取能力、研判能力,加大监督力度,提升侦查工作深度。(二)强化办案策略,提升办案质效1.侦查时机的判断选择。侦查时机往往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一方面,能否敏感地对只言片语、简单的动作等可能司空见惯的行为进行思考并发现疑点,是把握侦查时机、掌握主动的关键条件。另一方面,孤立的、单一的线索只是思考认知的起点,要穷尽各种可能与条件,使获取的信息最大化后开展侦查工作,防止打草惊蛇

16、导致关键证据丢失。如某检察人员收到举报某罪犯在监狱长期私藏违禁品的信件后,在未充分考虑因果关系并补充获取其他信息的情况下,立即对该犯所在监舍进行清监,但在检察人员进监之前该犯就已得到消息,将违禁品销毁并与关系民2023第3 期25SIKAO工作思考GONGZUO警及狱外关系人通风报信,给案件侦破带来重重阻碍,影响了调查核实工作的高效开展。2.书证的调取固定。在调查核实阶段,应对可能涉案的信息、物品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涉案人的经济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履历变动等情况都详细调查记录。围绕监狱民警和其他行为人的职责、履职情况,全面调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乃至内部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要细致了解具体岗位职责

17、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查阅监狱有关业务部门的台账材料,如伺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件中,对罪犯劳动岗位选用、加扣分、行政奖惩、大账消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均要予以调取;渎职类案件中对监狱医院的药品发放、罪犯体检记录等档案材料,禁闭、严管、隔离审查等特殊监区的登记材料,狱侦部门的清监检查、“两违”物品查处材料,各生产车间劳动工具的发放使用销毁登记表等均是需重点关注的书面材料。3.言辞证据的突破。监狱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更强、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能力较高,因而相比一般犯罪对口供的依赖更强,问询的技巧也就至关重要。在全面了解被询问人的性格弱点、与涉案人员关系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后,首先,要对其形成心理压制,一味“强硬”

18、极有可能引起被讯问人的抵触甚至加剧对抗,一味“服软”也可能造成被讯问人轻视办案程序的不当后果,要综合运用各种战术打压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优越心理和对抗心态,让其心理上接受被讯问人的角色。其次,要突破其心理防线,通过适时抛出其他证据打破其心理预期,同时缓和对立情绪使其信任办案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后,要巩固其供述内容。在制作问询笔录时,要保证供述内容没有歧义,尤其是涉及犯罪动机、目的、金额、财物来源及去向等关键部分,不能留有表述不透彻、不一致等瑕疵的余地,避免被询问人改变供述内容甚至翻供。笔录结束后,分析涉案人员后续可能采取的行为动作,提前采取调取固定有关书证等适当措施堵住其反悔甚至可能逃

19、脱罪责的道路,确保办案质效,在被问询人顺序的选择上采取由外到内的策略,即从容易被突破到突破起来较难的、从一般证人到关键证人再到犯罪嫌疑人,例如在办理监狱民警伺私舞弊减刑案件时,先围绕罪犯违规违纪行为对一般知情者进行询问,然后找到罪犯的狱外关系人,了解确定该犯更多违规行为、涉案民警及其舞弊行为,再找到罪犯本人详细核实以上事实并让其落实民警的伺私内容,最后与涉案民警围绕伺私舞弊减刑罪的构成要件等内容细致开展问询工作。4.办案安全的充分考虑。监狱警察多有广泛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一旦案情泄露,就可能导致相关证据的灭失,给侦查工作带来不便,所以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同时注意运用侦查策略,适当有意扩大

20、调查核实的范围,防止暴露调查目标和行动内容。如在调取某时段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其他材料时,可通过适当扩大调取范围、延长调取时间段等隐蔽侦查意图的方式麻痹侦查对象,进而获取关键证据。(三)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优势深人职务犯罪一线的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具备在跨县市级区域下的对等监督、专门职权下积累丰富实践经验的天然职能优势,在虐待被监管人罪、伺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等犯罪行为的查办中更是如此,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与自侦工作有机结合是强化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监督质效的长久抓手。派驻检察是发现监狱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如通过开启检察官信箱、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举报

21、,及时出席被监管人死亡现场等,均有可能获得线索。巡回检察是发现监狱职务犯罪线索的利剑,根据巡回检察案件化办理的要求,通过现场检察、书面审查、查阅监控等重要信息、与重点罪犯谈话、研判和调查核实控告举报案件线索、调查问卷等方式,借力派出院长期工作基础,巡回检察取得较好成效,近两年高检院及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巡回检察发现不少监狱民警伺私舞弊减刑、违禁品查禁及狱侦部门渎职等方面的线索。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承担着对全省监狱的检察监督工262023第3 期青海检察QING HAIJIANCHA作,在发现犯罪、收集线索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在日常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工作中,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2、,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高效行使。(四)合理配置办案力量,加强基础保障建设新形势下,要不断加强检察机关侦查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支素质过硬的侦查队伍势在必行。目前,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院的政策指引和机构改革,各地检察院已实现初步的侦查队伍建设,但仍未能完全解决案多人少,侦查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一方面,要在已有的优秀经验基础上,重建检察侦查队伍,建立侦查人才库。根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的工作要求,省级检察院和涉及检察院都要设立专门负责侦查工作的检察官办案组,切实将具有侦查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检察官优先充实到负责侦查的部门,省级检察院至少配备5 名以上侦查人员,市级检察院至少配备1 个侦

23、查办案组,基层院则至少要有1人专职负责侦查工作,以充分满足目前的侦查形势需要。另一方面,还需着力提升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大力开展监狱检察和侦查、公诉等业务岗位的实务培训,以精细化调查核实、专业化询问讯问、规范化查办案件为重点和抓手,全面培养在案件线索评估、信息分析研判等方面的能力,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省级院统一领导、上下一体的体制优势,充分发挥市级院、派出院办案的主体作用,整合优化侦查资源配置安排。此外,还需发展信息化侦查手段,配强侦查部门保障设施设备。新时代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一是要加强检察机关

24、办案人员侦查装备的配置,充分利用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开展侦查工作,将高科技的侦查手段应用到侦查中的各个环节,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线索的保密、分类、移送工作。二是加强大数据应用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检察系统大数据人才培养。将大数据、“互联网+等技巧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深度融合,如浙江、河南等地的检察院已建立围绕监狱检察和自侦业务的数据库,包含罪犯外伤数据,罪犯严管、禁闭、戒具使用及奖励数据,狱侦、狱政、狱情分析数据,刑罚变更执行数据等,让“大数据赋能”“智慧检察”理念融人到监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五)积极协调沟通,形成查办案件合力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1 4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立案侦查是“可以”并非“应

25、当”,在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有其特殊性、敏感性,尤其是重大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在办案过程中应主动向政法委、上级业务部门等汇报办理情况,争取形成办案合力。诉讼活动中出现的监检交涉类案件,更需要监察委和检察院共同发挥作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被调查人同时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形,对此,要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进行优化,重点加强与监察委的沟通协调。一是对于一些办案阻力较大的案件可与监察委协商以得到监察委支持配合,借监察委办案资源之力攻破难关,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可能由监察委管辖更为合适的案件可以及时移送。如我省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成立之初,某监狱发生虐待被监管人(致死)案件,考虑到当时侦查力量薄弱、所受阻力可能较大等因素,将此案果断移送监察委全案管辖,检察机关予以协办,助力案件侦破,最终取得良好办案效果。二是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如与公安、法院等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侦查效率,进一步促进侦查工作的高效进行。执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监管秩序持续稳定的前提条件。监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格局中的重要监督手段,要正确把握职能地位,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反腐败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优势,形成侦查特色,积极稳妥推进监狱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切实以案件查办维护法律监督权威。【编辑: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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