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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装合同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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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达成协议以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精装修改造施工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间,会议厅2间,及所含楼层公共区域装修,约21000㎡精装修施工。 资金起源:发包人自筹 二、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20 *** 完工日期: 20 ***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四、协议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协议总价(大写):***元整 (小写):¥:***元 五、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 本协议协议书 2、 本协议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3、 本协议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5、 图纸(另附) 6、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统计和文件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她们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及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推行本协议书所约定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并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 九、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和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应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协议指明实施本工程投资计划当事人,或其它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对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含有对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推行本协议中委派并取得对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推行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含有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实施永久性工程,包含1.14款所指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过程中所需多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含1.15款所指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组成或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全部(或租赁),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所需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依据本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所需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协议价款: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应得到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定工程报价。   1.18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21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22 实际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经过完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完工验收申请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从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从开工日期至实际完工日期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计算书和其它性质类似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和发包人在协议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它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依据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方法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对应数量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协议、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30 索赔: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要求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其它假日。 1.34缺点: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协议约定。   二、协议文件   2、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2.1 组成协议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 本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 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 经确定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 本协议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协议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统计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相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相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处理,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3.1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需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依据标准/规范适用范围和本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择标准/规范。   4.2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图纸、需要时间和理由,说明因为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同意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点修复所需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实施。   6、通知和送达   6.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推行协议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公布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依据本协议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一切证书、通知、同意书、同意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员送达承包人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其它地址。   6.3 依据本协议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员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或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其它地址。   6.4 在推行协议中任何一方拒收或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另一方能够选择挂号邮寄方法送达,也能够选择法律许可其它方法送达,同时保留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并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该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负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承包人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能够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7.4 发包人未能推行7.2款约定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交通和协议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多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和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定后使用,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5)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负担对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8)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推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指令必需经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最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9.2 工程师能够行使协议中要求或肯定隐含应属于工程师权力,假如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一些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同意。除协议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协议,亦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发包人、承包人任何权力和义务。工程师在推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去承包人推行协议约定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1)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提议且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变动;   (4)对协议约定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同意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其它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其它须经发包人同意权力。   不过,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同意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同意。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汇报给发包人时,在不免去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职责和任务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权力,并应在事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汇报。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工程师代表(按相关要求或发包人指定必需由工程师亲自推行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相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推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推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和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给回复,逾期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或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推行协议和行使职权或处理包含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觉有不妥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推行协议约定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具体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一切文件(包含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任命,或任命替换人员。   10.4 发包人能够和承包人协商,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负担费用,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能够和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同意,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负担某专业工程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需依据12.2款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需含有承建该类工程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需使用有相关资质企业,并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工作量立即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劳务纠纷负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要求分包工程,应和分包人签署分包协议。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标准采购材料,能够不遵照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立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分包人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造成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全部工程发包给她人或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严禁分包人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多种工程款项。发包方私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视为本协议以外其它协议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含每季(或月)估计完成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定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工程师对工程进度检验、监督。   14.5 假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定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情况下,则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师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善方法,提交工程师确定后实施。修改后工程进度计划,仍应确保本工程在协议约定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善方法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协议约定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假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全部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担责任。假如协议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协议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它资料进行复核。如发觉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点,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了解、判定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面环境;已清楚知道相关通往工地现有道路或其它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危险、挖掘材料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工程及材料性质、所需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署协议及进行本工程施工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足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去其依据协议约定须负担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假如碰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不过,对于协议已经明确指出不利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收协议时已预见其影响原因并已在协议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对于协议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方法而造成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深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足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正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它相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这几项基准中某项错误肯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全部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任何错误,并提供和此相关多种必需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正确性所负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指示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施工方案和次序,方便能够继续施工或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立即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可无偿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临时占地租用,由发包人依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前后次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成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七、开工、临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该按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施工。   16.2 承包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定,报发包人同意后回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回复,开工延期并对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一样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对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能够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赔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必需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合理施工调整布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安全而采取必需技术方法所需要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造成必需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7.4 承包人依据工程师指令临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而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能够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需):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协议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依据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协议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临时停工影响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工程、设备或材料任何变质、缺点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需根据协议订明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依据18.2款约定延长久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协议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其它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或取得相关部门同意。不过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安全、质量而绝对必需作业,无须事先经工程师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汇报。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方法、发包人为提前完工提供条件和提前完工所需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因为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完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同意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本身原因未能根据18.1款约定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未能在对应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负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实际完工日期超出完工日期天数扣除已同意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同意延长工期)。   18.6 假如在本工程完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实际完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降低。降低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单项工程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百分比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给   19、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对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该约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地点和方法堆放。   19.2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对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和专用条款列出材料设备清单中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担相关责任,具体以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担全部价差;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4)材料设备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地点;   (5)材料设备供给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由发包人负担所以产生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9.4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结算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和专用条款约定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实,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现。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和设计、标准/规范和专用条款约定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材料设备,负担所以产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和专用条款约定要求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负担所以产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0.3如承包人不实施20.2款工程师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她人实施该指令,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全部所以产生或伴随产生费用,由工程师和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能够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定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所以增减协议价款和产生费用负担方、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所以材料设备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放和保护,并负担因货物运输引发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由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给商。 21 材料设备检验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 标准/规范要求和本协议约定,在工程师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协议不得使用。 材料设备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措施、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定后施行。 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额检验试验费用有承包人负担。 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或本协议约定,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和半成品制造、加工或制 配所以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她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应该达成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评定应以 本协议约定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确保体系,该表现应符合本协议约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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