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放散管设立规定及各管理规定
规范
条文
注释
备注
GB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3.4.8
3.4.9
无高度和距离规定
GB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8.7 火炬
6.8.8/4 持续排放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以外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规定,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间歇排放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规定,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图6.8.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容许最低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某些为平台或建筑物设立范畴
GB50028-
《城乡燃气设计规范》
煤气放散
5.14
设备和管道上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有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放散管直径不不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不大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GB50028-
天然气放散
6.5.12/6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立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不大于表6.5.12-1规定;集中放散装置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6.5.12-2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米内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不大于10m;
/7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立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6.6.10/7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应不大于4m;设立在建筑物墙上调压箱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规定设立。
7.3.7同7.2.3
集中放散装置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20m。
GB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外部符合:4.2.4规定 4.2.6
平面布置:5.2.7
6.2.6
GB50160-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
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解决排放系统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续排放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范畴内不适当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范畴内不适当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GB50160-
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支干管、干管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适当不大于100mm;
2 排气管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畴内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畴内不应设排气管。
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GB50156-
8.3.8 加气站天然气放散管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畴内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GB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氨气泄放
6.4.8安全阀应设立泄压管。氨制冷系统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边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屋脊5m,并应采用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办法。
SH3012-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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