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庆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避免建设项目产生新安全隐患,防止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大庆石化公司(如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步”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使用。 (四)安全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装置、构(
2、建)筑物和其她技术办法总称。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减少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总称。 (六)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 专门用于火灾防止、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产品。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在选用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建设单位重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
3、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 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关于工作专家,不应参加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步”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三同步”审批手续;参加建设项目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步”贯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步”评审。 第七条 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及其她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步”可研资料(含有关图纸);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献和规划有关文献(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步”评审会,并贯彻关于问题。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或其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步”设计专篇、满足规定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及关于资料(含图纸);负责项目中交前告知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试生产手续;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时设计(含图纸)、施工、监理资料(含项目总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步”专项评审会;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现场问题整治工作。 第九条 工程造价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步”各阶段评价或建审费用预算及付款核算。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提供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材料,负责
5、建设项目“三同步”费用贯彻。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与法律事务处负责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生产运营处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采购危险设施或材料、消防产品、安技设备、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污染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献及有关合同,符合国标或者行业规定证明文献、出厂合格证、MSDS、中文阐明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步”各阶段所需资料;负责评价报告、专篇初审;负责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步”专项评审会;负责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验收本单位问题整治。 第十五条 消防支队参加
6、建设项目公司组织消防建审、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步”批复(备案)文献和评价报告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矿区服务事业部和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步”工作,并将关于 “三同步”批复或备案文献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一节 建设项当前期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存在安全危害、也许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人体影响进行论证,阐明所采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防护办法及所需投资等重点内容。对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应形成单独章节进行详细阐述。 第十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7、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规定七个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科技与规划发展处提供建设项目备案文献和规划有关文献。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职业卫生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通过后将政府批复或备案文献及评价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重新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建设地址; (三)重要技术、工艺路线、产
8、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聘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与项目所在单位沟通,按国家及股份公司关于规定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批准后,建设项目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依照建设项目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风险限度,按照国家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
9、理: (一)职业病危害普通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二节建设项目设计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行业关于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有关法律、
10、法规和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消防审查意见、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献规定,完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设计文献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献时,应按有关导则规定同步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如下简称三篇)。在设计中选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规定应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三篇评审,并将三篇资料收集齐全提供应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专篇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批复
11、或备案文献及专篇存档。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篇通过设计审查后,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 (二)变化安全设施设计且也许减少安全性能;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 第三十二条 对职业病危害普通和较重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本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照关于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本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
12、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关于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当依照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审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建审资料并审核合格,由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第三节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获得相应资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13、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关于施工技术原则、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对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行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营,其配套建设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营。 第四十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二)收集项目安全、职业卫生、消防验收资料,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自验收; (三)自查过程中存在安全、
14、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整治。 (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及与否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给出书面意见;组织编制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状况报告、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贯彻状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对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前检查,检查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四十二条 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治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贯彻整治。整治完毕后,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整治状况报告,申请复验。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料试生产。 第四十四条 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制定周密试生产(使用)方案
15、。方案中应包括对安全、职业卫生防护办法贯彻状况阐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 危害化学品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将试生产前准备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存档备查。第四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180天内应完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一年内应完毕安全防护设施评价及验收,有特殊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防护设施评价,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
16、有资质评价机构实行。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收集如下验收资料: (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状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状况报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施工状况报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监理状况报告,并提供各自资质证明(影印件)和承诺书。 (二)项目所在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状况报告。 (三)安全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涉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内容、竣工图纸、特种设备、各种检测报告等由项目管理提供;各种台账、培训教诲资料、演习、防护用品等由项目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审批手续、公司管理制度等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供。 第四十九条 安全验收报
17、告完毕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参加或组织验收会,对现场和报告书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将问题整治状况报政府主管部门验证,获得批复文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自收到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还需按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允许证,方可正式生产。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毕后,质量安全环保处应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关于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报告进行自验收评审。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普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自验收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步进行,公司出具评审意见,将验收状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评审后,按照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报告审核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有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有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