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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挂牌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28224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5.5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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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8 安全挂牌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挂牌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挂牌类别 (一)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因安全责任事故挂安全红、黄牌。 (二)对集团公司所属矿、专业化公司因作业场合存在威胁安全生产隐患挂停止作业(使用)牌。 二、挂牌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挂红牌警告,单位停止生产,采用办法进行整治。 1.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3.挂黄牌警告期间再次发生挂黄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挂黄牌警告,单位局部停止生产,采用办法进行整治。 1.发生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安全1号文附件1中第二条款规定)。 2.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 3.30日内合计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 4.30日内合计发生2起瓦斯超限事故(不含打钻喷孔瓦斯浓度≥3%瓦斯超限)。 (三)符合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界定原则,必要挂停止作业(使用)牌,并采用办法进行整治。 三、挂牌程序 (一)安全红、黄牌。 1.安全监察局初拟挂牌警告报告,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2.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监察局、生产部、通防地质部、党委组织部、纪委、公司文化部、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挂牌。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被挂牌单位行政重要负责人共同挂牌。 3. 生产矿井被挂安全红、黄牌,悬挂在其副井上口等待室明显位置;其他单位被挂安全红、黄牌,悬挂在其党政重要负责人所在办公楼明显位置。 安全红、黄牌悬挂实行一井一制管理。 (二)停止作业(使用)牌。 1.安全监察局对停止作业(使用)牌统一编号管理。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在现场检查监察中,发现符合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界定原则,必要挂停止作业(使用)牌。 3.挂牌人员以笔录形式阐明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整治规定、复查验收单位,笔录由被挂牌单位分管领导或安监处长签字确认。 四、摘牌规定 (一)安全红牌警告期限为3个月,安全黄牌警告期限为1个月;挂牌警告期间再次发生挂红、黄牌情形予以挂红牌警告,期限自再次发生安全事故之日起按3个月重新计算。 (二)被挂安全红、黄牌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治意见,以正式文献报集团公司。 (三)被挂红、黄牌单位进行整治自查,具备摘牌条件,于警告期满后以正式文献向集团公司申请摘牌。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后,红牌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摘牌,黄牌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摘牌。 (四)被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现场按照规定整治后,提出摘牌申请。由单位安监部门复查,合格后摘牌,摘牌申请报挂牌部门和安全监察局备案;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复查,合格后摘牌,摘牌申请报复查验收部门和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责任追究 (一)涉及安全事故有关负责人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惩罚,按照集团公司和被挂牌单位年度安全一号文规定执行。 (二)申请摘牌,现场验收不具备摘牌条件,予以被挂红牌单位罚款100万元、被挂黄牌单位罚款50万元。 (三)公司文化部对被挂红、黄牌单位进行报道,在媒体上曝光。 (四)按照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评分细则规定,每挂停止作业(使用)牌一次扣10分(事故挂牌除外)。 (五)各单位要制定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管理规定,明确对集团公司挂停止作业(使用)牌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惩罚,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六、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界定原则 (一)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治或整治达不到规定而继续作业。 (二)无规程办法(含未批准)或未贯彻就进行施工。 (三)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作业现场。 (四)采煤工作面3架及以上液压支架高压胶管浮现断丝。 (五)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超前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20米范畴内通风断面、高度不满足作业规程规定且风速超限。 (六)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程办法规定设立暂时支护,迎脸未按规定设立锚网防护。 (七)采用锚杆支护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通道内挑棚加强支护不符合规定。 (八)锚杆(索)支护巷道顶板下沉且断锚(索)未及时采用办法;遇断层等顶板破碎且有淋水带未采用挑棚等加强支护。 (九)独头巷道巷修撤换支护没有执行由外向里单茬作业。大倾角(≥25°)采掘工作面防飞矸安全技术办法执行不到位。 (十)采掘工作面无排水系统或未按规定超前探放水。 (十一)斜巷提高运送系统、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送系统、乘人运送系统连接装置、安全防护设施、信号装置不按集团公司规定装设或失效。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装设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装置或失效。 (十二)斜巷单绳缠绕式轨道运送未设立信号峒室,斜巷单绳缠绕式或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送没有执行封闭打运。 (十三)提高和牵引钢丝绳断丝、直径缩小或锈蚀超过规定继续使用,运送使用绳头不符合集团公司规定。 (十四)提高绞车安装在斜巷下段或下部车场内,其前方没有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十五)副井提高系统安全制动系统、各类保护、信号系统、首绳和尾绳及悬挂装置等故障没有解决继续运营。 (十六)乘人运送装置(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没有进行制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投入运营。 (十七)电机车灯、闸、铃、连接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某些失去防爆性能。 (十八)机械设备裸露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 (十九)井下电气设备失保、失爆,无办法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二十)“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闭锁失效。 (二十一)高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能自动切换。 (二十二)特种设备(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械、电梯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未按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二十三)起吊作业使用器具、锁具和钢丝绳(链)损坏或起吊能力局限性。 (二十四)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回风切断其她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未设立反向风门。 (二十五)局扇循环风、巷道风速低于规定或采掘工作面风量局限性组织生产;不符合规定井下串联通风。 (二十六)井巷揭煤设计未按规定审批,已实行消突办法或进入法距10m内掘进;未按揭煤设计及批复意见进行井巷揭煤;揭煤(含反揭煤)结束未按集团公司规定对巷道顶煤掘进段喷(注)浆解决。 (二十七)区域防突办法未经集团公司核准或未按核准意见进行采掘作业。 (二十八)瓦斯治理办法未执行“一面一策”。 (二十九)区域消突钻孔控制范畴局限性、钻孔终孔间距超过设计2m及以上在一周内未反演分析或未进行补孔。 (三十)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前方有效消突区域剩余局限性20m。 (三十一)突出煤层煤巷掘进距突出危险区边沿、有效保护边界局限性15m及突出危险区煤巷沿空(巷)煤柱不不大于10m,未按规定采用卸压消突办法。 (三十二)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不合格进行采掘作业。 (三十三)防突前探、预测(效检)超前距不符合规定。 (三十四)掘进工作面进入贯通范畴内贯通办法未审批或未停止被贯通头掘进。 (三十五)顶(底)板巷道距突出危险区煤层法距10米内掘进未按规定边探边掘;进入突出煤层危险区法距5m以内施工未在法距7m以外采用防突办法。 (三十六)作业地点甲烷传感器未上传安全监控系统;掘进巷道超过20m未安装T2甲烷传感器。 (三十七)采掘工作面、打钻作业甲烷传感器断电范畴不符合规定。 (三十八)区域穿层预抽钻孔见煤误差超过5m,一周内未测斜、反演分析、调节钻孔参数继续打钻作业;未按防喷手册(办法)安设防喷装置进行打钻作业。 (三十九)岩巷综掘工作面具备条件未安装使用除尘风机作业。 (四十)其他威胁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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