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医疗管理要求
一. 职员及儿女就医
1.就医 职员就医时需提前到企业人事部填写《职员、儿女就医申请单》,经班长签字,人事部同意后就医。急诊需二十四小时内带急诊证实到人事部补办申请手续。职员住院须凭医院诊疗证实和检验证实到人事部《职员、儿女住院申请单》申请,同意后住院。未经同意住院,一切费用自理。
2.就诊检验 职员就诊检验凡70元以上检验项目,需提前填写《职员就医检验申请单》申请,经人事部同意后检验,急诊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应带急诊证实到人事部补办申请手续。报销时应附同意《职员、儿女就医(住院)申请申单》、《职员就医检验申请单》,未经同意不予报销。
二. 职员就诊定点医院
职员及儿女就医需到企业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特殊病例需到其它医院就诊,需提前填写《非定点医院就诊申请单》申请,经人事部同意后就诊,除以上情况外,非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1. 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 徐州医学院隶属医院
3.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4.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5.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6.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7.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8. 徐州儿童医院
9. 徐州口腔院
10. 徐州市中医院
11. 徐州市云龙区医院
12. 徐州鼓楼区医院
三. 职员医药费报销
1.报销时间 每个月15日报销上月职员医疗费。
2.职员报销医药费,须凭同意《职员、儿女就医申请单》、《职员、儿女住院申请单》、《职员就医检验申请单》及指定医院出具病历、发票,交人事部审核后报销。
3.企业整年累计发放职员医药费60元,超出60元,企业将根据一定百分比报销:工龄8年(含)以下报销70%;工龄8—(含)报销80%;工龄—20年(含)报销85%,工龄20年以上报销90%。另外,经劳动安全部门判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因公负伤人员,医药费由企业全额报销。
4.职员医药处方额,应在150元以内,超额部分自理。特殊病例除外。
5. 婚前检验费及节育费可全额报销。
6.凡经同意,检验费用在70元以上,检验诊疗有病症,企业按50%给报销;无病症,费用自理。
7.自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8.外地就医,医药费按工龄百分比报销。路费、住院费自理。
9.诊疗费、挂号费不予报销。
四.家眷医药费报销
1. 无工作配偶及非独生儿女医药费可按50% 百分比给报销。
2. 独生儿女医药费可按70%百分比报销。
3. 诊疗费、检验性费用及住院床位费不予报销。
4. 医药处方额,应在150元以内,超额部分自理。
5. 儿女医药费报销,上六个月由男方所在单位报销,下六个月由女方所在单位报销。
6. 儿女医药报销只享受到16周岁。
五.女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申领程序
1. 女职员生育应提前2个月带《身份证》、《准生证》到企业人事部办理住院申请手续。
2. 人事部携带企业证实、《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准生证》,到社保处工伤生育科为其领取《企业女职员生育保险介绍信》。
3. 职员生育时带《生育保险介绍信》及定点医院产科医师开具《入院通知书》办理入院手续。
4. 职员产后出院时,定点医院按要求生育医疗费标准直接给个人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未使用《企业女职员生育保险介绍信》而生育,其生育费按不高于顺产定额标准结算。
(产妇产假期间因生育引发疾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员生育保要求》和《江苏省基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要求直接和经办机构结算。)
5. 职员产后42天应将《生育保险介绍信》、《出生证实》、《医疗诊疗书》、病历等交企业人事部。
6. 人事部携带职员《生育保险介绍信》、《出生证实》、《医疗诊疗书》、病历及《职员生育保险待遇结算表》到社保处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领取手续。
七.徐州市生育定点医院
1. 徐州市第一医院
2. 徐州市医学院隶属医院
3. 徐州市第三医院
4. 徐州市第四医院
5. 徐州市第五医院
6.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7. 徐州市云龙区医院
8. 徐州市鼓楼区医院
9. 徐州市贾汪区医院
10. 徐州利国医院
11.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
12. 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
13. 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
14. 徐州矿山医院
15. 徐州电力医院
16. 徐州管道医院
家住外地女工,标准上应到定点医院生育。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提出意见,经经办机构同意立案后,到就近医院生育,职员意外临产,可到近医院生育,待生育结束后,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并结算费用,金额不得超出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八.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个人)
1. 难产:助娩产1400元,剖宫产2500元
2. 顺产1200元。
3. 妊娠7个月(含)以上引产,按正常顺产(1200元)标准实施。
4. 妊娠3-7月引产500元。
5. 妊娠3个月(含)以下流产200元。
6.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
7.
九.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企业)
女职员生育或流产享受国家要求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由企业照发本人原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保险津贴形式对企业给予赔偿,津贴发放标准以要求产假天数计算,每一天按本人缴费工资60%计发:
1. 难产(或双胞胎)按105天发放生育津贴。
2. 顺产按90天发放生育津贴。
3. 妊娠7个月(含)以上引产,按90天发放生育津贴。
4. 妊娠3-7月引产,按42天发放生育津贴。
5. 妊娠3个月(含)以下,按30天发放生育津贴。
十.一次性营养补助
对符合享受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女职员,生育保险基金按职员年平均工资1%,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十一.男职员生育保险待遇
凡本企业正式男职员,其配偶未参与生育保险,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生育时,生育保险基金可按本市要求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50%给一次性赔偿。办理时请职员向企业人事部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实》、和原始票据、费用明细单,配偶《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城市)或《户口簿》(农村),由人事部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及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处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手续。
生育保险科不予申报范围
1. 自女工生育之日起六个月内不立即申报结算。
2. 将生育保险对象以外人员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
3. 虚报重报生育保险费用。
4. 将生育女职员其它疾病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
5. 生育保险对象在享受医疗服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办机构可停发相关待遇,并向直接责任人追赶回虚报冒领费用。
A. 将其它疾病费用单据混同报销。
B. 生育期间检验分娩、用药不遵守医嘱或无故推迟出院所发生费用。
C. 私自涂改病历、处方或将本人病历供她人使用权用。
D. 违法乱纪违反医疗管理要求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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