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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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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乙级足球俱乐部连续、稳定、健康发展,规范乙级足球俱乐部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俱乐部参与中乙联赛,应以建设社会主义优异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以促进和提升中国足球运动整体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本要求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同意,由中乙联赛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俱乐部准入要求   第四条申请   一、凡准备申请注册成立乙级足球俱乐部单位,必需达成《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标准》,拥有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管理要求》标准俱乐部比赛主场地,并自愿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全部相关要求。   二、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单位,应在每十二个月11月15日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复印件:   1、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同意设置该俱乐部批文。   2、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俱乐部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3、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俱乐部全部股东出资验资汇报。   4、俱乐部章程。   5、俱乐部工作部门设置及责任人名单。   6、上级党组织同意在俱乐部设置党基层组织文件,俱乐部党组织机构责任人名单及全体党员名单;   7、属于俱乐部不动产相关文件和凭证(如办公场所、比赛及训练场地、运动员宿舍楼等硬件设施)。   8、俱乐部一线队不少于18名全部权归属本俱乐部并在会员协会完成注册队员名单,俱乐部所拥有梯队队员名单。   9、俱乐部各线球队教练员名单及执教资格证书。   10、青少年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正在接收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证实。   11、俱乐部会徽、会旗彩图及说明。   12、俱乐部比赛服照片(两套)。   13、俱乐部本年度财务预算。   14、依据《中乙足球俱乐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要求,提交俱乐部年度会计汇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说明、利润表明细;   15、和符合《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要求》标准,拥有由中乙联赛委员会颁发《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体育场签署不少于十二个月使用协议书。   三、已含有注册资格俱乐部,必需接收年度审核。   第五条审核   一、俱乐部接收年度审核前,应于当年度11月15日之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交所需文件资料,所提交文件资料同本要求第四条第二款8-14项。   二、中乙联赛委员会于当年度11月30日前,对俱乐部进行审核评定,内容包含:   1、复核俱乐部提交上述文件原件。   2、按《中乙足球俱乐部标准》对照检验表进行审核。   3、检验俱乐部设施和实际工作情况。   三、中乙联赛委员会于当年度11月30日前,对俱乐部提交上述文件及实地审核评定情况,向俱乐部提出书面通报。   四、俱乐部在当年度12月30日前,依据通报,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交改善情况汇报和新修改文件或补充资料。如俱乐部未能按时依据通报进行改善,或提交修改或补充文件资料,为审核不合格。   五、审核合格俱乐部,依据中乙联赛委员会相关要求,办理中乙足球俱乐部年度注册。审核不合格俱乐部不能办理中乙足球俱乐部年度注册。   第六条注册   一、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审批注册。   二、随注册表上报相关文件同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   三、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属地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同时,对审核合格俱乐部颁发《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证》。《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在年度审核后盖章生效。   四、注册程序参考《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要求》办理。   第七条参赛   俱乐部进入中乙联赛条件,实施《中国足球协会乙级队联赛管理要求》第三章第七条要求。   第三章俱乐部转让、终止、退出要求   第八条转让要求   一、已参与中乙联赛,取得前两名而取得升级资格俱乐部,十二个月内不得以多种方法或理由将其升级资格转让和其它俱乐部。不然,中乙联赛委员会将不认可转让交易结果,也将不接收接收方注册。   二、中乙俱乐部转让分整体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不管何种转让,转让方必需在签署转让 协议四面前正式行文向中乙联赛委员会、属地会员协会、各中乙俱乐部及社会公告,如转让方和各中乙俱乐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存在债权、债务等方面纠纷,必需 在四面内协商处理,并将协商结果经债权方和债务方认可后报中乙联赛委员会,不然,中乙联赛委员会将不认可转让交易结果,也将不接收接收方注册。   三、中乙俱乐部整体转让必需在联赛结束后方可进行。   四、不管何种转让,转让方和接收方全部转让和接收工作必需在当年1月31日前结束。   第九条整体转让   中乙俱乐部整体转让,包含转让俱乐部全部资产和中乙联赛参赛资格,必需推行下列程序:   一、转让方必需出具正式整体转让申请汇报文本,并附接收方相关材料(包含接收方企业资产情况,上十二个月度企业经营财务具体汇报等)报属地会员协会,经属地会员协会严格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意或不一样意整体转让具体理由),报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同意;   二、经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正式批复属地会员协会和转让方;   三、依据中乙联赛委员会同意转让批复,转让方可和接收方签署正式转让协议。签署正式协议前,转让方必需向接收方提供真实、确切和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方面签署多种协议、协议,同时向接收方提供真实、正确、具体债权、债务清单;   四、在签署正式转让协议中,双方必需明确由谁继续推行相关协议、协议,清偿债务,并明确在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发生纠纷处理措施;   五、假如转让方在提供相关材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接收方经济上损失,则转让方将负担由此引发法律责任;   六、双方签署正式转让协议(或协议),必需在当日将协议(或协议)正式文本传真至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立案;   七、在转让协议(或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属地会员协会应督促转让方到当地工商部门推行注销该俱乐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消该俱乐部企业营业执照;   八、在转让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一周内,接收方属地会员协会应督促接收方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为俱乐部企业,领取俱乐部企业营业执照;   九、接收方在领取正式俱乐部企业营业执照后,根据本《要求》第四条至第六条相关要求办理进入中乙联赛全部手续,即可取适当年度中乙联赛报名资格;   十、假如在办理进入中乙联赛相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接收方不符合本《要求》第四条至第六条相关进入中乙联赛要求,则不能取得参与当年度中乙联赛报名资格。   第十条部分转让   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是指俱乐部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部分股东转让其在俱乐部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内出资额或股份,但不包含中乙联赛参赛资格。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必需推行以下程序:   一、不管该俱乐部是有限责任企业或是股份,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时,必需严格遵照《中国企业法》相关要求实施;   二、俱乐部企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俱乐部必需将相关转让正式文本,报属地会员协会和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立案;   三、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不得影响中乙联赛正常进行,不然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当年度所交纳联赛确保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第三方损失;   四、假如因为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引发中乙俱乐部名称变更或法人代表变更,除经俱乐 部企业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外,还必需将正式变更俱乐部名称汇报文本报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立案;属地会员协会应督促其 立即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俱乐部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得影响当年度中乙联赛,不然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当年度所交纳联赛确保金,以 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第三方损失;   五、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后俱乐部在一周内必需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要求》 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可继续参与当年度中乙联赛;假如在办理变更注册相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该俱乐部不符合本《要求》第四条至第六条相关进 入中乙联赛要求,则不能取得参与当年度中乙联赛资格。   第十一条俱乐部终止   一、俱乐部终止分为任意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类。俱乐部因本身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存续下去,可自行申请破产或依法宣告破产;非俱乐部或股东自己意愿而是基于法律要求为强行终止。   二、俱乐部必需严格遵照《中国企业法》相关要求实施;并全部负担由此引发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俱乐部应在实施终止前四面,正式行文向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各中乙俱乐部及社会公告。   四、俱乐部终止,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收回其《中乙足球俱乐部资格证》、《中乙足球俱乐部参赛许可证》,如出现在联胜过程中,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扣除其当年度所交纳联赛确保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第三方损失。   五、因为俱乐部终止并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队数空缺,联胜过程中不增补。   六、因为俱乐部终止并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升级队数空缺,将不进行增补。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委员会对下十二个月度赛制和规程作出对应调整。   第十二条 俱乐部退出   一、中乙俱乐部不管何种原因退出中乙联赛,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没收该俱乐部当年度所交纳联赛确保金和联赛全部应分配给俱乐部各项拨款,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第三方损失。   二、俱乐部应在退出联赛前四面,正式行文向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通报。   三、退出中乙联赛俱乐部应严格推行当年度和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方面签 署多种协议、协议并清偿债务,由此引发违约行为及债权、债务纠纷,签约方和债权方有权经过正当路径、渠道和程序(含法律程序),向该俱乐部主管部门、 国家主管部门或法院要求其推行协议(或协议)、偿还债务。   四、因为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队数空缺,联胜过程中不增补。   五、因为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升级队数空缺,将不进行增补。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委员会对下十二个月度赛制和规程作出对应调整。   六、因为中乙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而引发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该中乙俱乐部全部负担。   第四章俱乐部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所属和要求   一、俱乐部为中国足球协会和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双重会员,同时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办理注册。   二、俱乐部必需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及其相关要求,自觉接收中国足协和属地会员协会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在任何条件下,不得公开发表有损于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其它俱乐部和裁判员等评论。   三、俱乐部名称一经确定标准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充足更名理由,须报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中乙联赛委员会立案,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政治工作   一、俱乐部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基层组织,主动发挥党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俱乐部要建立各类人员政治学习制度。不停提升各类从业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俱乐部要认真实施中国足协颁发《俱乐部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财务   一、俱乐部必需遵守《中国会计法》,严格实施中国足协颁发《中乙俱乐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   二、俱乐部及其财务部门,应自觉接收俱乐部监事会监督和当地审计部门审计。   三、俱乐部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专员负责、分门别类给予登记和管理制度。以加强俱乐部固定资产管理,严防固定资产流失,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十六条 经营   一、俱乐部应主动发明条件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逐步进入产业化经营领域。   二、俱乐部应在国家和中国足协相关要求范围内,努力做好赛事冠名、奖杯冠名、门票、广告、电视转播等经营。   三、俱乐部应开发商品经营,如标志产品、纪念品、服装用具和赛场用具等。俱乐部应设有商品专卖店,以宣传和销售本俱乐部商品。   四、俱乐部应做好资产经营。资产经营关键包含俱乐部标志转让,球队冠名权转让和运动员永久性转会和临时转会等。   五、俱乐部应抓好市场开发辅助产业经营,如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场馆出租、餐饮和娱乐业等。   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   一、俱乐部所属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应交由俱乐部或国家专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二、俱乐部应经过劳动协议制,建立和形成俱乐部和从业人员之间规范工作机制。   三、俱乐部和教练员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不得少于6个月,和运动员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不得少于3个月。在双方签署劳动协议中,要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议一旦签署,双方必需严格推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协议要求实施。   四、运动员转会,须严格实施《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要求》中相关要求。   五、和中乙俱乐部签署劳动协议运动员,在协议终止后,原俱乐部有优先和之签署劳动协议权力,如原俱乐部不再和之签署劳动协议,运动员可提出转会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和税务   一、俱乐部应该按国家要求为教练员、运动员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协议期内相关保险,由俱乐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俱乐部还应为教练员和运动员提供协议期内因公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以解除她们后顾之忧。   二、职业运动员、教练员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期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岗期间税金由俱乐部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设施   一、俱乐部必需拥有固定办公地点。   二、俱乐部训练场地和比赛场地,必需符合《中乙俱乐部标准》和《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要求》。   二、俱乐部必需为运动队配置必需生活、学习设施。   第二十条 运动队   一、运动队结构设置,必需符合《中乙俱乐部标准》要求。   二、后备人才培养必需坚持全方面发展标准,必需确保全部青少年运动员完成国家要求九年义务制教育。   三、俱乐部应对教练员、运动员生活和学习建立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管理条例》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训练   一、各俱乐部必需制订训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俱乐部必需要求各级运动队教练员按时提交训练、比赛计划和总结。   三、俱乐部责任人,应每七天深入球队了解和处理球队训练、生活、比赛等实际问题。   四、俱乐部应严格实施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相关反兴奋剂各项要求并对每十二个月度可能抽检给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比赛   一、俱乐部参与中乙联赛,必需严格推行《中乙联赛管理要求》和中国足协所制订各项管理要求;必需尊重和服从大区和赛区组委会管理;必需严格推行和中国足协或相关赞助商签署各类商务协议。   二、俱乐部在属地会员协会辖区内举行任何社会活动和公开比赛,必需按相关要求,报 经属地会员协会同意(立案)后,报中乙联赛委员会立案(同意);在参与中国足协组织任何活动和比赛时,必需通报属地会员协会;俱乐部凡有向中乙联赛委员 会通报任何重大事宜,必需同时抄报属地会员协会。   第二十三条公益活动   一、俱乐部必需无条件服从中国足协或当地政府安排各项公益活动。   二、俱乐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管何种方法,除运动队基础开支外,不得收取任何方法酬金。   第二十四条会员组织   一、俱乐部应主动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   二、俱乐部应逐步规范健全会员管理条例,关键应包含总则、入会资格、注册、权利和义务、基础要求、违纪处罚和诉讼要求等。   三、俱乐部会员在主场观球时,俱乐部和会员组织应加强管理,使其尊重客队和尊重裁判员,自觉维护赛场秩序和赛场安全。   四、俱乐部会员到客场观球时,应做好行前组织工作并要提前和主场赛区委员会进行联络。同时要服从主场赛区组委会相关进离场时间、看台席位等各方面安排。   第二十五条争议和诉讼   一、俱乐部对中乙联赛委员会管辖内各项事务若有争议,有权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俱乐部从业人员如对中乙联赛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各项事务存有争议,有权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争议和申诉必需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相关要求,不然不予受理。   四、不管俱乐部还是个人对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各项事务申诉,全部只能向属地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而不得提交法院。   五、如因受四处罚而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要求由中乙联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要求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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