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送审稿初稿)
4月
目 录
1 总 则
2 系 统
2.1 通常要求
2.2 布 线
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安装
2.4 火灾控测器安装
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2.6 消防控制设备安装
2.7 模块安装
2.8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2.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2.10 系统接地装置安装
3 系统调试
3.1 通常要求
3.2 调试前准备
3.3 调 试
4 系统验收
4.1 通常要求
4.2 系统完工验收
5 系统使用和维护
附录A 调试汇报
附录B 系统完工表
附录C 系统运行日志录表
附录D 控制器日检记录表
附录E 季(年)检记录表
1 总 则
1.0.1 为了提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不适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必需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需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 系统施工
2.1 通常要求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经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含有系统图、设备部署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需技术文件。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含隐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统计。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完工图及完工汇报。
2.2 布 线
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对导线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验。
2.2.3 在管内或线槽内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积水及杂物清除洁净。
2.2.4 不一样系统、不一样电压等级、不一样电流类别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同一槽孔内。
2.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线路,当采取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2.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2.2.8 管路超出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出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出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出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出8m,有3个弯曲时;
2.2.9 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取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2.2.11 线槽敷设时,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通常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直线段小于3m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2.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2.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变形缝(包含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赔偿方法,导线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并留有合适余量。
2.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2.15 同一工程中,应依据不一样用途选不一样颜色导线加以区分,但相同用途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为红色,负极为蓝色。
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安装
2.3.1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安装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3.2 控制器应安装牢靠,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方法。
2.3.3 引入控制器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和图纸一致,字迹清楚不易退色;
3、 端子板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出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大于200mm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2.3.4 控制器主电源应有显著标志引入线,应直接和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显著标志。
2.3.5 控制器接地应牢靠,并有显著标志。
2.3.6 区域显示器安装要求和控制器相同。
2.4 火灾探测器安装
2.4.1 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部署。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出10m;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出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二分之一。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2.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宜为0.3-1.0m,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光束轴线距地高度不宜超出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光路距离不宜超出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靠,预防位移。
2.4.3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取接触式部署;在多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过热点周围。
2.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 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2.4.5 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含支管)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2、 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场所。
2.4.6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依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如氢气、甲烷等),探测器应在可能出现泄露点上方或探测气体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在可能出现泄露点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合适留出更换和标定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和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4m。
2.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确保其视场角覆盖被保护区域;
2、 探测器和保护区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方法。
2.4.8 探测器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需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取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助焊剂。
2.4.9 探测器底座连接导线,应留有大于150mm余量,入端处应有显著标志。
2.4.10 探测器底座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成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方法。
2.4.11 探测器确定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关键入口方向。
2.4.12 探测器在即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方法。
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2.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显著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显著标志。
2.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靠,并不得倾斜。
2.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导线,应留有大于150mm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显著标志。
2 系统施工
2.6 消防控制设备安装
2.6.1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效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6.2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端部,应有显著标志。
2.6.3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一样电压等级、不一样电流类别端子,应分开,并有显著标志。
2.6.4 消防控制设备应安装牢靠,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方法。
2.6.5 消防控制设备均应和消防电源直接连接(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除外)。
2.7 模块安装
2.7.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使用输入、输出、总线隔离等模块,在管道井内安时,可明设在墙上。安装于吊顶内时应有显著部位指示和检修孔,且不得安装在管道及其支、吊架上。
2.7.2 模块应安装牢靠,并应采取防潮、防腐等方法。
2.8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2.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安装应牢靠可靠,预防脱落,扬声器表面不应有破损。
2.8.2 安装在墙上时,宜安装在距棚顶300mm处或距地(楼)面2.3m处。
2.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2.9.1 消防专用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手动报警按钮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2.9.2 消防专用电话和电话插孔安装处应有显著标志。
2.10 系统接地装置安装
2.10.1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取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接地保护,接地线应和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10.2 接地装置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并作统计。
3 系统调试
3.1 通常要求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含有本规范第2.1.2 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其它文件。
3.1.3 调试责任人必需由有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部参与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根据调试程序工作。
3.2 调试前准备
3.2.1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2.2 应按本规范第2章要求检验系统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问题,应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处理,并有文字统计。
3.2.3 应按本规范第2章要求检验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进行处理。
3.2.4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试程序。
3.3 调 试
3.3.1 对系统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含气体灭火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等多种消防电气控制箱)、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探测器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验。
3.3.2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1、 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全部外部控制连线,先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火灾探测器和该总线回路上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2、 按现行国家标准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效检验并统计:
1) 检验自检功效和操作等级;
2) 使控制器和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统计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控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验控制器再次报警功效;
3) 检验消音和复位功效;
4) 使控制器和备用电源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验隔离(屏蔽)功效;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任一点短路,检验总线隔离器隔离保护功效;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验控制器最大负载功效:
8)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效,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反复(7)项检验。
9) 检验控制器特有其它功效。
3、 依次将其它回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反复前款(2)、(6)(7)项检验。
3.3.3 点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1、 采取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方法,逐一检验每只火灾检测器报警功效,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2、 对于不可恢复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一检验它们报警功效。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验它们报警功效。
3.3.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 不可恢复火灾探测器在每个探测器终端盒上模拟火警(有条件时可采取模拟火灾方法)和故障。
2、 可恢复探测器可采取模拟火灾措施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
3.3.5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1、 调整探测器光路调整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用减光率为0.9dB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 用减光率为11.5dB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3.3.6 空气采样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适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据产品说明书,使探测器采样管气路发生改变,探测器或其控制作者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3.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1、 对可恢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合适推力使每只报警按钮全部动作。
2、 对不可恢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取模拟动作方法使每只报警按钮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开启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
3.3.8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消防电气控制设备调试
1、 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回路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相连接,切断全部受控现场设备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 按对应产品标准检验消防电气控制箱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开启信号)和显示功效。
3、 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工作状态分别处于自动和手动状态,检验其状态显示,并按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下列功效检验并统计:
1) 自检功效和操作等级;
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各模块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备用电源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验消音、复位功效;
5) 检验隔离(屏蔽)功效;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任一点短路,检验总线隔离器隔离保护功效;
7) 使最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全部模块动作),检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最大负载功效;
8) 检验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效,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反复第7)项检验。
9)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气体灭火控制器和防火卷帘控制器,还应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 接通全部开启后能够恢复现场设备。
5、 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GB16806和设计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效检验并统计:
1) 按设计联动逻辑关系,逐一使对应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设备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开启后不能恢复受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开启反馈信号)及各显示情况;
2) 检验手动插入优先功效;
6、 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GB16806和设计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开启对应受控设备,检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设备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开启后不能恢复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开启反馈信号)及各显示情况。
7、 依次将其它回路模块及其控制消防电气控制设备连接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切断全部受控现场设备控制连线,接通电源,反复上述3、4、5、6项检验。
3.3.9 区域显示器调试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GB17429《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检验其下列功效并统计:
1、 检验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检验消音、复位功效;
3、 检验操作等级;
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火灾显示盘还应检验下列功效:
1)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效;
2) 主电源断电、显示盘和备电源之间连接线短路或断路时,显示盘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3.10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全部外部控制线,将任一回路(2只探测器以上)和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2、 按现行国家标准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相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效试验并统计。
1)查自检功效和操作等级;
2)控制器和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统计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验控制器再次报警功效;
4) 检验消音和复位功效
5) 控制器和备用电源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 检验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效;
7) 检验报警设定值显示功效;
8) 使最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全部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验控制器最大负载功效;
9)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效,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反复第8)项检验。
3、 依次将其它回路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反复上述2)、6)、8)项检验。
3.3.11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1、 依次逐一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调试方法(如用电检模拟法或加入标准样气)使其正常动作;
2、 对探测器施加达成响应浓度值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 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3、 对于线形可燃气体探测器,还应将其发射器发出地光全部遮挡,探测器对应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3.12 消防专用电话调试
1、 在消防控制室和所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进行通话;
2、 消防控制室外线电话和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119"台通话;
上述功效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3.3.13 火灾应急广播调试
1、 以手动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对全部楼层进行选层广播,对全部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语音应清楚。
3、 对接入联动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按设计逻辑关系,检验应急广播工作情况。
3.3.14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1、 检验系统中多种控制装置使用备用电源容量
2、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最少应确保设备工作4h,且应满足对应标准及设计要求。
3.3.15 对系统内其它受控部件调试可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3.3.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性能调试
1、 将全部经调试合格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设计联动逻辑关系检验系统关系功效。全方面调试系统各项功效。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调试汇报。
4 系统验收
4.1 通常要求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含下列装置: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含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区域显示器、多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
2、 火灾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消防通信、消防电源、电梯控制装置;
3、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4、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5、 可燃气体关断阀电动控制装置;
6、 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及切断非消防电源控制装置;
7、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含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8、 其它相关消防控制装置。
4.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汇报,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完工表(见附表B);
2、 系统完工图;
3、 施工检验统计(包含隐蔽工程验收统计、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统计);
4、 调试汇报;
5、 管理、维护人员记录表;
6、 产品检验汇报、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4.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置情况检验。
4.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 消防用电设备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敷设方法。
3、 火灾探测器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间距等;
4、 本规范第4.1.2条1-5款中多种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效及安装质量;
5、 本规范第4.1.2条6-8款中多种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6、 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7、 系统设置是否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4.2 系统完工验收
4.2.1 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2.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防联动控制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效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出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百分比、但不少于5台抽验。
检验时每个功效应反复1-2次,被检验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基础功效应符合对应现行国家标准中相关要求。
4.2.3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和故障信号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全部应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出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百分比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被抽验探测器功效均应正常。
4.2.4 室内消火栓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效: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百分比抽验。
上述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4.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效: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百分比进行抽验;
3、 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上述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4.2.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对应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20%-30%抽验下列功效:
1、 自动、手动开启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 和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其它设备动作(包含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上述试验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4.2.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应全部检验,超出5樘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但大于5樘,抽验联动控制功效。其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4.2.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抽验联动功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开启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 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门1-3次;
上述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4.2.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效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效检验,其控制功效、信号均应正常。
4.2.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进行下列功效检验:
1、 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2、 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3、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效试验。
上述控制功效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4.2.11 消防专用电话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和所设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进行通话检验;
3、 消防控制室外线电话和"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效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4.2.12 应急照明、可燃气体、切断非消防电源及其它消防控制设备检验(待定)。
4.2.13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百分比要求,应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不能经过验收。
5 系统使用和维护
5.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含有下列条件: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专员负责系统管理操作和维护。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完工图及设备技术资料;
2)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 系统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对应工作职责;
5) 值班统计和使用图表。
3、 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档案。
5.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止。
5.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时检验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日应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功效,并应按附录C、附录D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记录表。
2、 每三个月应检验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效,并按附录E格式填写季度记录表。
1) 采取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方法,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响应及确定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效、信号显示;
4)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验下列消防控制设备控制显示功效:
①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控制设备;
②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控制设备,数量大于总数25%;
③ 选层试验火灾应急广播,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功效,抽检数量大于总数25%;
④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控制装置;
⑤ 防烟风机、排烟风机和自动挡烟垂壁控制设备;
6) 检验电梯迫降功效。
7)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抽出大于总数25%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3、 每十二个月检验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效,并应按附录E格式填写年检记录表。
1) 每十二个月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最少1次;
2)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每十二个月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试验最少一次;
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效试验;
5)对其它相关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效试验。
5.0.4 对于受环境污染探测器,应依据污染程度立即清洗;但投入运行2年后,每3年应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必需功效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附录A 调试汇报
年 月 日 编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络人
电话
调试单位
联络人
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
程
主
要
设
备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编号
出厂年月
生产厂
备注
施工有没有遗留问题
施工单位联络人
电话
调
试
情
况
调试人员
(签字)
使用单位人员
(签字)
施工单位责任人(签字)
设计单位责任人(签字)
附录B 系统完工表
(用户填写)
验收时间:
工程名称
验收建筑名称
隐蔽工程统计
验收汇报
系统完工图
设计更改
设计更改内容
工程验收情况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合格
2、 基础合格
3、 不合格
关键消防设施
消
火
栓
系
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室内消火栓
泵接合
室外消火栓
气压水罐
消防水泵
稳压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通风空调系统
风机
防火阀
防
排
烟
系
统
1、 自然排烟2、机械排烟
3、通风兼排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防烟楼梯间
防火阀
前室及适用前室
送风机
走道
排风机
房间
排烟阀
自然排烟口面积
机械排烟送风量
机械排烟排风量
m2
m3/h
m3/h
安
全
疏
散
系
统
设施名称及有没有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疏散指示标志
1、有2、无
防火门
消防电源
1、 有
2、 无
防火卷帘
应急照明
1、 有
2、 无
消防电梯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系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形式1、区域报警2、集中报警3、控制中心报警
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报警控制器
区域显示器
应急广播
手动按钮
联动控制设备
附录C 系统运行日志录表
单位名称:
设备运行情况
报警性质
报警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
值班人
备注
正常
故障
火警
误报
故障报警
漏报
时~时
时~时
时~时
注:正常划"√",有问题注明。
附录D 控制器日检记录表
单位名称
控制器型号
检验项目
自检
消音
复位
故障报警
巡检
电源
检验人
(署名)
备注
时间
主电源
备用电源
检验情况
故障及排除情况
防火责任人
注:正常划"√",有问题注明。
附录E 季(年)检记录表
单位名称
防火责任人
日 期
设备种类
检验试验内容及结果
检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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