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住建部第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完工验收合格以后发包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措施。第三条 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各市、县级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本管理措施所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管理措施所称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包含装饰工程安全、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本管理措施所称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本管理措施所称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工
3、程质量责任主体推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本管理措施所称抽查,是指监督机构依据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对责任主体推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相关装饰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抽查活动。本管理措施所称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材料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监督检验活动。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时上报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统计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时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第二章 基础要求第六条 监督机构关键工作内容包含:(一)对装饰工程质量责
4、任主体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抽查;(二)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推行质量责任行为进行抽查;(三)对包含装饰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四)对包含装饰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装饰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和检测汇报等相关装饰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六)对装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抽查;(七)对装饰工程完工验收进行监督;(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九)接收并按要求处理装饰工程质量方面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装饰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十)对包含装饰工程质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岗位人员履职
5、尽责情况进行抽查。(十一)掌握当地域装饰工程质量情况;(十二)其它相关内容。第七条 监督人员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二)含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含有工程类专业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四)含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含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七)参与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评合格取得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员上岗证。第八条 监督机构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一)监督人员在推行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推行监
6、督职责时,对发觉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应立即采取对应处罚方法;(二)监督机构应依据当地域年度建设规模、质量情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和资源情况,制订当地域年度或阶段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三)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主体验收合格后单独发包装饰工程必需提供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专用章齐全正式设计图纸;确需要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装饰工程必需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汇报和同意书;2施工协议,应招标装饰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应监理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协议;3建设单位、
7、施工单位装饰工程项目标责任人资料和机构组成,应监理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单位装饰工程项目标责任人资料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应监理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它需要文件资料。(四)监督机构可依据装饰工程项目标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信誉和质量确保能力,制订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依据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情况,立即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五)监督机构在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关键: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具体内容;2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具体内容;3对装饰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内容。(六)监督机构应将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关键内容书面通知建设单
8、位。第三章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通常要求:(一)抽查责任主体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二)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三)发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提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关键抽查以下内容:(一)和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协议内容等情况;(二)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立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消防施工许可,超设计使用年限建筑装饰前还应有由对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结构检测汇报等手续情况。(三)遵守并实施基础建设程序及
9、相关要求情况:1按要求委托监理情况。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装饰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装饰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健全确保装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配置对应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实施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情况。3统筹装饰工程参建各方管理体系,不干扰监理、施工等单位正常工作。4无肢解、违法发包装饰工程行为。5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行为,按协议约定提供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设备为合格产品。6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工程质量行为。7包含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
10、出可行设计方案,不然不得施工。(三)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设计洽商统计情况;(四)落实参建单位相关工程需用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情况;(五)依法组织参建各方完工验收情况;(六)完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完工验收汇报,按期办理装饰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情况。第十一条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关键抽查以下内容:(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设计协议;(二)图纸规范、签章齐全;(三)参与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和完工验收情况;(四)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工艺洽商通知;(五)参与相关装饰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关键抽查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协议和按要求对装饰工程
11、项目进行管理情况;(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确保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情况:1实施质量控制方法及施工技术交底情况。2包含结构安全、使用安全装饰材料及构配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及材料复验情况。3实施见证取样制度情况。4装饰工程质量确保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完整、立即、齐全情况。(四)按相关要求进行多种检测,对装饰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按相关文件要求是否立即上报,且如实反应质量事故情况;(五)专业分包队伍资质、资格文件;无非法分包项目工程行为等情况。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关键抽查以下内容:(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工程项目有完整、齐全监理手续及
12、协议情况;(二)装饰工程项目标监理单位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协议对装饰工程质量实施监理;质量管理、监督检验、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情况;(四)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理情况;(五)根据监理计划应进行质量行为情况:1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安全控制方法情况。2建设单位组织隐蔽工程和参与完工工程验收,验收程序正当情况。3实施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情况。4施工过程中对装饰工程质量检验验收情况。5核查装饰工程质量确保资料、实施例会制度情况。6核查专业分包队伍资质、资格
13、文件等情况。(六)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责任人资格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情况;(七)对现场发觉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立即配合调查处理情况;(八)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第十四条 对装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关键抽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超越核准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二)检测业务基础管理制度情况;(三)检测内容和方法规范性程度;(四)检测汇报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符合性程度。第四章 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通常要求:(一)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关键抽查施工单位
14、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部位;(二)实体质量监督要辅以必需抽查抽测,由监督人员依据部位关键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三)抽查包含安全和使用功效关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汇报、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实体检测汇报;(四)装饰、安装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五)关键监督抽查包含工程安全、装饰质量、环境质量和关键使用功效关键部位。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对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一)抽查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二)抽查参建各方对分项工程验收及实施标准情况、手续是否齐全完善、数据是否真实正确;(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
15、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签认合格基础上,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四)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抽查;(五)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落实及实施情况,抽查技术质量确保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基础上,抽查主体工程观感质量及按要求应提供装饰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汇报。第十七条 对包含工程安全、使用功效和室内环境质量关键部位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统计应记入质量监督汇报。抽查抽测项目和数量应依据工程规模、施工质量等原因确定。抽查抽测发觉装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装饰工程质量有
16、疑问,应责成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五章 装饰工程完工验收监督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对以下装饰工程完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一)施工单位出具装饰工程完工汇报,包含包含装饰质量、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效抽样检测资料等质量证实文件、和施工过程中发觉质量问题整改汇报等;(二)设计单位出具装饰工程质量检验汇报;(三)监理单位出具装饰工程质量评定汇报。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组员组成、完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程序、实施验收标准进行监督。第六章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汇报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应在装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立案机关提交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汇报。第二十一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应依据实际监
17、督统计,客观真实反应对工程监督情况。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应由该项目标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监督机构责任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装饰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抽查情况;(三)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情况;(四)装饰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抽查情况;(五)装饰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统计及参建各方责任人员到岗履责情况;(七)装饰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监督情况。第七章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装饰工程
18、质量监督档案应立即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档案案卷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靠,便于保管和查阅。第二十四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一)监督注册及装饰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二)质量行为监督统计;(三)装饰质量、隐蔽工程等包含安全部位抽查抽测统计;(四)装饰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监督统计;(五)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六)不良行为统计;(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八)装饰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照片、音像资料;(九)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实施信息化管理。监督机构应加强装饰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利用装饰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
19、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统计、完工验收立案等工作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觉装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进行统计、核实,按要求程序和权限,经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告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传输。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措施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负责解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和加强本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装饰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
20、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完工验收合格以后发包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措施。第三条 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
21、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推行对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降低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行为。第五条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动态管理,遵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确保体系运行和监督工程生产过程相结合、全方面要求和关键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和服务指导相结合标准。第二章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装饰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二)装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2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评制度;(三)装饰工程安全施工方法立案制度;(四)装饰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制度;(六)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制度;(七)装饰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制度;(八)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九)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十)法律法规要求其它相关制度。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依据当地域实际,建立以下对应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一)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定时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本行政区域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和此相对应安全生产管理微弱步骤,研究加强和改善装饰工程施
23、工安全生产工作方法。立即公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汇报或会议纪要;(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及相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时召开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控制事故对策、方法,布署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三)装饰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醒制度。在装饰工程特定时限内,针对本行政区域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微弱步骤,和往年度同类事故发生教训,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防护方法,对装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醒,提前作出符合实际安全生产工作布署;(四)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公告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和分
24、布情况,并结合督查实际情况定时向社会公布或通报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跟踪检验、整改方法和治理情况;(五)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和关键地域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推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订各项监管方法等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结合重大事故防范问题及在专题整改、监管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确定关键监督检验范围;(六)装饰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本行政区域内装饰施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领导要和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任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
25、研究工作方法,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任人对事故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统计向社会公告;(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评制度。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并进行考评,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未经培训和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八)装饰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督检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各类行政执法文书、统计、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九)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26、理过程中,督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认真推行安全生产职责,将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统计在案,并向全社会公告,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结合本部门、当地域工作实际,不停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善监管方法,提升监管水平。第九条 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一)层级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推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督检验。层级监督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二)层级监督检验关键内容:1推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2建立健全及落实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3根据本措施
27、要求在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4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5装饰工程特大伤害(含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方法、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6开展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专题整改和执法情况。7其它相关事项。(三)层级监督检验关键方法: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工作汇报。2问询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3查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相关会议统计等文件资料。4抽查相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验监督管理实效。5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推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验意见。第三章 装饰工程责任主
28、体安全生产监督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内容:1配合监督机构推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情况。2按要求应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时应按要求提供装饰工程相关安全施工方法资料、缴纳安全生产社保金等情况。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协议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装饰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用情况。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相关资料情况。5推行协议约定工期情况。6有没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7有没有以
29、赶工期为由,在安全生产环境不达标情况下强制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行为。8其它相关事项。(二)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方法:1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3考察、问询相关人员。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验推行职责情况。5反馈监督检验意见。第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内容: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3装饰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用使用情况。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5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评情况。6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等)持证上岗情况。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8
30、施工现场作业人职员伤保险及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9职业危害防治方法制订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10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题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及实施情况。11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情况。12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验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3重大危险源登记、公告和监控情况。1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报和调查处理情况。15检验施工现场防火、用电器材及设备配置情况。16其它相关事项。(二)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方法:1日常监管(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实。(3)考察、问询相关人员。(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
31、现场,检验推行职责情况。(5)反馈监督检验意见。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发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严格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跨省施工,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第十二条 对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2、一)对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内容:1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2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关键部位、步骤和提出指导意见情况。3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或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装饰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情况。4其它相关事项。(二)对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方法可参考本措施第十一条中日常监管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内容: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计划情况,和在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中制订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方法检验情况。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33、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等从业人员取得考评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确保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4审核施工企业应抢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多种设施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8定时巡视检验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9审查对安全隐患较大轻易发生部位旁站监理情况。10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临时停工情况;
34、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汇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汇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11其它相关事项。(二)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方法可参考本措施第十一条中日常监管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对其它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其它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内容: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提供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实情况。2施工机械和脚手架等设施安装单位资质、安全施工方法及验收调试等情况。3施工机械和脚手架等设施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实文件情况。(二)对其它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关键方法可参考本措施第十一条中日常监管
35、相关内容。第四章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时,应该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验计划,在装饰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装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36、门或监督机构;审查关键内容是:施工企业和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置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方法和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需时,到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项目开工后安全生产监管。(一)装饰工程项目各项基础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二)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管理措施相关内容要求推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三)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四)施工
37、现场文明施工情况;(五)其它相关事项。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验可采取下列方法:(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二)问询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行情况;(三)反馈检验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觉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更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更正;(四)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监督检验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验统计。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接到群众相关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投诉或监理单位等汇报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对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措施实施之日起60日内,将其委托负有装修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委托文件报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立案。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措施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