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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工作细则.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824785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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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境内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正当权益,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和国家和本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站级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要求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客运站应按核定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根据本细则要求收费项目和收费

2、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收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验。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五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验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对应费用。 第六条 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百分比)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不包含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下同一定百分比

3、,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一样站级最高不得超出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能够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措施计收,但不能超出上述费率标准。具体收费百分比(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审批。 第七条 客车发班费: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车次、发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一、二级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出客运运费6、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出客运运费5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具体百分比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

4、一定百分比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一样站级最高不得超出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和简易站为4。具体百分比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车辆清洗清洁费:客运站依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清洗、清洁费。清洗、清洁费最高不得超出以下标准:清洗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10元、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8元,清洁车厢内卫生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5元、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3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车辆停放费: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车场停放车辆委托车站停车场负责看管,

5、可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最高不得超出以下标准:一、二、三级站为:31座及以上20元辆天,30座及以下15元辆天(以二十四小时为一天);四级及简易站按上述标准7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对发班前2小时内抵达应班车,客运站不得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 车辆安全检验服务费:客运站应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验服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安全检验服务费,每辆每次不超出5元。承运人没要求此项服务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或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

6、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向承运人支付延误、脱班费。 承运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发车车位及服务,超出一小时不足二小时视为延误发班,超出二小时视为脱班。 (一)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延误发班,承运方应按已售票额20,还未发售客票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班次,按50元次支付给站方延误发班费。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脱班,承运方应按已售票额2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期间按100),还未发售客票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500元次,春运期间按1500元次)支付给站方脱班费。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脱班,站方另派车顶班,承运方还应按核定座位

7、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5,春运期间按100)实载率和50回程空驶费支付给站方顶班费。 (二) 因站方责任造成延误发班,站方应按已售票额20,还未发售客票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班次,按50元次支付给承运方延误发班费。 因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站方应按已售票额2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期间按100),还未发售客票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500元次,春运期间按1500元次)支付给承运方脱班费;假如造成放空,站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5,春运期间按100)实载率计算客运运费支付给承运方放空

8、损失费。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对应费用。 第十四条 补票手续费: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抵达站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每票次0.5元。对出站时经检验发觉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五条 退票费: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为客运站或承运人责

9、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许可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手续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班车开车二十四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班车开车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六条 送票费:客运站应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可按每票不超出3元标准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第十七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

10、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1元。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八条 行包装卸费: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每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1元。 单件行包重量超出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出0.12立方米,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十九条 行包保管费:行包抵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公布当日起计算,对超出3天提取行包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天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件天天2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超出凌晨0:00计费

11、天数增加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旅客站务费:客运站含有站级标准要求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含提供空调服务)、治安保卫、安全检验、环境卫生、信息(含提供微机售票服务)等基础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最高不得超出以下标准:一、二级站为1元;三级站和四级站为0.5元;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具体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站务费作为组成票价一项成本原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相关要求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相关费用后,余额部分(余额部分售票总额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十行包运输收入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检验服务费延误、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应准期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公布前本省相关汽车客运站收费要求,和本细则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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