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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黄、蓝”牌惩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法纪,督促集团、子公司、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如下简称单位)及员工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增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关于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稽核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单位及员工,有权依照本制度规定予以惩罚或向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提出惩罚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亮牌种类有红牌、黄牌、蓝牌三种。亮牌是指向有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员工及应负连带责任有关单位及管理人员按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状况出示红、黄、蓝牌。
第四条 本制度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单位及员工。
第二章 亮牌、惩罚规定
第五条 红牌重要向性质恶劣、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违法违纪负责人出示;黄牌重要向性质较为恶劣、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违法违纪负责人出示;蓝牌重要向性质较轻、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违法违纪负责人出示。
第六条 惩罚种类有:责令整治、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罢免、解除劳动合同等十种。
第三章 惩罚范畴及种类
第七条 对如下行为出示红牌,并予以相应惩罚:
序号
行 为
直接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
1
职务侵占
解除劳动合同
记大过以上惩罚
2
挪用资金
解除劳动合同
记大过以上惩罚
3
收受贿赂
解除劳动合同
记大过以上惩罚
4
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5
违规担保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6
违规运用公司资金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7
制作假赔案、倒签单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8
擅自开办新险种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9
严重违规承保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10
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络危及信息安全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11
涂改、伪造或销毁财务、业务、综合管理等原始资料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12
私刻、伪造印章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13
擅自对外订立合约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14
擅自制定与上级公司制度相冲突政策、制度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15
稽核监察部门不按本制度规定惩罚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罢免以上惩罚
记过以上惩罚
第八条 对如下行为出示黄牌,并予以相应惩罚:
序号
行 为
直接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
1
领导干部违规报销费用、偷逃个人所得税
降职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2
领导干部收受红包、公款消费
降职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3
擅自调节财务、业务记录数据
降薪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4
签发或规定客户签发空白昂首支票
降薪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5
自印有价单证
降薪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6
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降薪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7
超筹划、超原则开支资本性支出
降薪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8
业务超经营允许范畴
降薪以上惩罚
警告以上惩罚
9
泄露客户重要资料
降薪以上惩罚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10
证券营业部擅自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
降薪以上惩罚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11
证券员工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记大过以上惩罚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12
突破薪资预算额度及人员编制
记大过以上惩罚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13
违规形成账外固定资产
记过以上惩罚
取消评优资格以上惩罚
14
违规使用印章
记过以上惩罚
取消评优资格以上惩罚
15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
记过以上惩罚
取消评优资格以上惩罚
第九条 对如下行为出示蓝牌,并予以相应惩罚:
序号
行 为
直接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
1
违规支付手续费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2
违规支付退费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3
财务账账、账表、账实不符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4
擅自开支公司禁止开支项目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5
有价单证领用、回销、库存账务不清、账实不符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6
报销未执行双签制度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7
超权限核保核赔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8
超经营允许区域开展业务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9
证券营业部为法人账户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0
违背信托合同商定,开展信托业务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1
违背公司规定流程发放贷款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2
信托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或不同信托资金混同使用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3
大额采购未按规定招标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4
核心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5
不按规定报批机构关于变更事项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6
擅自处分公司固定资产
警告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7
印章交接手续不清,使用登记不全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8
遗失重要文献、单证等资料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19
录取提供虚假档案、证件等重要资料人员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20
违背公司工作流程规定或操作错误,给公司导致损失
通报批评以上惩罚
责令整治
第十条 稽核监察部门以为需要亮牌警示、惩罚其她违法违纪行为,参照第七、八、九条规定予以亮牌和惩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直接负责人是指决策、直接操纵或实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本制度所指有关负责人是指参加决策或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关于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 员工当年警告累积二次(含二次)以上,予以减少月薪10%惩罚;记过、记大过,分别予以减少月薪10%、20%惩罚;未按稽核监察部门规定进行整治,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分别予以减少月薪5%、10%惩罚;单位或个人被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解决,被司法机关采用强制办法,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在接到司法机关判决书后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除按规定予以惩罚外,对其非法所得,应予追收:
(一)运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违背规定将公司财产借予她人进行经营所获得收入;
(三)弄虚作假骗取奖金、实物和骗得提级、提职后增长工资;
(四)依法应予没收其他非法所得。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或加重惩罚:
(一)屡犯不改;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三)订立攻守同盟;
(四)嫁祸于人;
(五)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
(六)对查处案件故意制造障碍;
(七)在作出惩罚决定前,发既有多项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
(一)备案前积极交代,备案后积极坦白;
(二)揭发检举她人违法违纪属实;
(三)违法违纪情节轻微,退赃积极,确有悔改体现;
(四)积极协助查处案件。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纪员工予以惩罚时,必要坚持严肃、慎重态度,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解决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惩罚程序
第十九条 违法违纪事实一经查实,稽核监察部门即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对关于单位或员工予以亮牌警示。
第二十条 蓝牌由稽核监察检查组所在稽核监察部门直接出示;黄牌由亮牌对象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出示;红牌由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出示,并在公司内部网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亮牌按照在公司稽核监察系列逐级上报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B类人员,需要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罢免和解除劳动合同惩罚,由分公司稽核监察部提出惩罚意见,经我司总经理室订立意见后,报上一级稽核监察部批准,由分公司下达惩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B类如下人员,需要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惩罚,由分公司稽核监察部提出意见,经我司总经理室订立意见后,报上一级稽核监察部备案,由分公司下达惩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集团、子公司B类如下(含B类)人员,需要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惩罚,由所在公司稽核监察部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所在公司下达惩罚决定,子公司同步报备集团稽核监察部。
第二十五条 对集团、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A类人员(含大B),需要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惩罚,由集团稽核监察部提出意见,报经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审核后,然后报集团CEO批准,由集团下达惩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需要予以责令整治惩罚,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决定,并下达稽核后续工作告知书;对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需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惩罚,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总经理批准,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下达惩罚决定书。对集团各部门,需要予以责令整治惩罚,由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决定,并下达稽核后续工作告知书;对集团各部门,需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惩罚,由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提出意见,报经集团CEO批准后,由集团CEO下达惩罚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惩罚决定批准生效后,下达惩罚决定书稽核监察部门应制作惩罚决定文献,内容普通涉及:受惩罚人、部门或机构基本状况;错误重要事实和责任;定性结论;受惩罚人、部门或机构对错误结识态度;解决决定;惩罚根据;作出惩罚决定稽核监察部门及决定作出日期。
第二十八条 需要上报审批惩罚决定,上报惩罚决定报告时要附上有关材料,涉及:《员工惩罚审批呈报表》或《单位惩罚审批呈报表》、错误事实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受惩罚人、单位对惩罚意见及其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下达惩罚决定书稽核监察部门应将惩罚决定告知受惩罚人或单位。受惩罚人或单位不服时,可在接到惩罚决定10日内向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提起申诉。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影响惩罚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党员员工受惩罚,应将其关于惩罚决定材料抄送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建议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惩罚人员,在其惩罚决定尚未批准此前,不适当担任现任职务,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可以先停止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由稽核监察部门作出惩罚决定生效后,关于部门应按规定办理关于手续,并将惩罚决定关于材料及时存入受惩罚人档案。
第五章 惩罚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惩罚人员,悔改体现好,通过一定期期后可以解除惩罚。普通依照惩罚轻重合用不同期间:
(一)受警告惩罚,可在半年后解除惩罚;
(二)受记过、记大过惩罚,可在一年后解除惩罚;
(三)受降薪、降职、罢免惩罚,通过两年后可解除惩罚,但不等同恢复薪资和职务,依然合用惩罚后薪资和职务。
第三十四条 解除惩罚,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惩罚权限报批办理解除手续。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稽核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按本制度规定提出惩罚意见或进行惩罚,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责令其执行,并依照情节轻重,对稽核监察部门出示红牌、黄牌或蓝牌,同步对稽核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予以罢免、降职或降薪惩罚。
第三十六条 执行惩罚决定部门回绝执行惩罚决定,同级稽核监察部门必要及时向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报告,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责令其执行,并依照情节轻重,对执行惩罚决定部门出示红牌、黄牌或蓝牌,同步对执行惩罚决定部门负责人可予以罢免、降职或降薪惩罚。
第三十七条 对阻挠稽核监察部门提出惩罚意见、实行惩罚或阻挠执行惩罚决定部门执行惩罚决定,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责令其执行,并依照情节轻重,对关于负责人出示红牌、黄牌或蓝牌,同步可予以罢免、降职或降薪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员工惩罚审批呈报表
2.单位惩罚审批呈报表
附件1:
员工惩罚审批呈报表
姓 名
单位职务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限度
籍 贯
参加工作时间
入平安时间
薪 资
何时何地受
过何种惩罚
拟予何惩罚
主
要
错
误
事
实
呈报单位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总经理
意 见
备 注
附件2:
单位惩罚审批呈报表
名 称
主管领导
任现职时间
何时何地受
过何种惩罚
拟予何惩罚
主
要
错
误
事
实
呈报单位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总经理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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