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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卫生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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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赣榆县城北汽车客运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公环境、旅客乘车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齐、优美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办公环境、旅客乘车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废弃物收运处理卫生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客运站工作职员、实习工、驾乘人员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后勤科为客运站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客运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它各相关部门、站务班组全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开支经费由后勤科提出计划,经分管后勤经理审批签字后,由后勤科负责采购。 第六条 后勤科应该加强相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提升企业职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 专职、兼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全部应该认真推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全部应该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劳动。 第八条 工作区域(客运站统一使用公共区域除外)清扫保洁工作,由工作使用者负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清扫和保洁 第九条  客运站公共区域(包含站前广场,站西广场、站内停车场、公共厕所等)清扫和保洁,由后勤科负责安排保洁人员进行。 第十条 后勤科负责公共区域卫生责任区划分,专职保洁人员分责任区负责清扫和保洁,并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客运站建筑物、宣传公告栏、公共厕所由后勤科负责安排清扫保洁。各部门、班组使用工作场所,应该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工作各部门、班组,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清扫和保洁。 第十三条 办公室日常卫生由本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它人员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齐。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客运站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严禁将卫生责任区内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多种废弃物。 第十五条 公共走道及阶梯,最少每日清扫两次,并须采取合适方法降低灰尘飞扬。偏僻地段,天天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六条  排水沟应常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通畅。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候车室、停车场纸篓、果皮箱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必需尤其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八条 严禁在建筑物墙面内外张贴多种海报、口号及广告宣传品等其它纸画(客运站统一安排除外)。 第十九条  必需按客运站要求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站前广场、站西广场、站内停车场严禁乱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鸡、鸭、猫、狗等动物进站乘车。 第二十一条 后勤科要安排定时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品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内外及办公区域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 第三章  候车室、售票厅、室内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站务班组全部要建立每日轮番清扫卫生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卫生总要求:地面清洁无果皮、纸屑、口香糖、塑料袋,桌柜整齐无杂物,门窗洁净、墙无蛛网,设备洁净,职员衣着洁净。 第二十五条  候车室、售票厅、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立即把垃圾倒入垃圾桶内,立即倒入垃圾堆放池。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具、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和工作无关物品,个人生活用具应放在固定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七条 候车室、售票厅、室内严禁停放车辆,乱拉线充电。 第二十八条 职员衣着必需衣着洁净,工作期间严禁吃食、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等废弃物。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布在客运站垃圾桶、果皮箱和垃圾堆放池由后勤科负责管理。 第 三十 条  各部门、站务班组产生垃圾、废弃物,应该根据后勤科要求地点、方法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池内。配置给各部门、站务班组洒扫设备、垃圾袋由各部门、站务班组使用并帮助后勤科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  在客运站内外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需立即清扫洁净。 第五章   卫生设施和工具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卫生设施(垃圾堆放池、公共厕所、纸篓果皮箱等)和卫生工具(扫把、拖布等)设置和管理,应该依据后勤科相关要求,由各负责部门、站务班组人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班组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四条  后勤科派人负责站内垃圾堆放池、纸篓、果皮箱等卫生设施保洁、维护,并统一管理,立即联络环卫人员定时来站清运。 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及其它公共场所垃圾桶等工具,职员及驾乘人员全部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做好维护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      奖 罚   第三十六条 后勤科要结合客运站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时进行检验,卫生检验结果要和职员工资挂钩,以促进客运站环境卫生质量不停提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经济处罚,并由后勤科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方法,情节严重不思悔改者作停职学习处理: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 三.使用公共区域后未立即清理打扫,影响站容和环境卫生; 四.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五.不推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后勤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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