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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严厉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适用于港荣食品企业全部用户及销售人员。
三、 窜货定义、类型及查处部门
1、窜货是指未经本企业许可,经销商或下属分销商跨要求区域销售或从其它市场返货行为。
2、窜货根据窜货数量及性质分为以下多个类型: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通常性窜货及恶性窜货:
(1)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是指收货数量不足20件(10-19件)行为;
(2)通常性窜货是指30天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行为;
(3)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有意涂改防窜标识,20件以上且低于企业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相同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又或是在短时期内(三月内达两次及以上)常常性批量、屡教不改窜货行为。
3、窜货事件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处理。
第二章 窜货预防
一、 各地经销商、销售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预防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销售商做好发货登记,并对其发出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识,营销经理和城市主管监督实施;销售部督察管理部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核。
二、 经销商、销售商收到每批货物或发出每批货(5件及以上)全部要求作具体统计,并立即搜集整理,以有效分析、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货物流向。
三、 销售部督察管理部依据各市场反馈回来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深入研究,依据需要立即更新预防方法,并以不定时、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核。
第三章 举报及调查
一、窜货举报:
1、经销商、销售商或营销经理、城市主管、销售代表通常发觉本市场或区域有窜货情况发生全部可举报。
2、本企业产品窜货处理采取谁举报谁举证标准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对应方法帮助调查取证。通常性窜货被窜方市场或区域必需购置货物最少20件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恶性窜货必需收购最少20件(涂改防窜标识)或51件(未涂改防窜标识)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
3、 收货标准:
(1)收货价格标准上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需取得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方法;未经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而高价收货,企业可不予受理。
(2)若在属于本市场供货跨地域连锁超市、卖场等发觉外地货物且低价销售情况,营销经理应首先将情况反馈给销售部渠道管理部,根据渠道管理部要求采取对应方法;严禁各市场在未经渠道管理部同意时私自采取收货方法,不然企业将不予受理。
4、举报步骤:
(1)被窜市场经销商将购置品种、购置数量、生产日期、企业所做防窜标识、当地批发价格、窜货处批发价格、对窜货数量估量、发觉窜货最早时间、连续时间和窜货造成影响等具体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一并提供给被窜方片区经理;
(2)被窜方片区经理对经销商所汇报窜货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必需前往窜货现场给予确定,同时附上全方面、详实、客观资料和相关凭证,以《窜货举报单》(见附件一)形式上报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方便企业立即查询处理。
二、窜货调查及回购货物
1、调查方法
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对市场所反馈窜货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出该批货所发市场及批次、品种、数量、发货日期;如有必需,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派专员到市场核实(调查所发生费用由窜货方负担)。
2、 通知窜货方
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窜货情况通知双方片区经理、再由双方片区经理将窜货情况通知各自区域经销商及办事处,同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督促各办事处查实和反馈结果。
3、购回所窜货物及规范
窜货方经销商在接到销售部督查管理部通知后,必需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市场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同时查出窜货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方法等具体情况说明,片区经理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窜货调查汇报》(见附件二)形式提交销售部督查管理部;《窜货调查汇报》要求窜货方经销商、片区经理签字盖章确定;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收到《窜货调查汇报》,向双方市场确定窜货方经销商是否将货物购回,处理方法是否适当,是否将损失降到最低。
4、如窜货方无故延期收货将视为态度不主动,在处理时给予加重处罚。
第四章 窜货处理
一、处罚及赔偿标准
1、对窜货经销商处罚金额将根据《窜货处罚标准表》(见附件三)所列项目综合评定所得分数及窜货性质进行度量。
2、省级经理:对于不一样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根据上述标准实施;对于同一办事处管辖区域内经营年度内发生窜货事件不多于三起不做处罚,从第四起窜货事件开始按不一样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因为相邻经销区域市场价格差异等特殊原因诱发窜货事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视市场危害程度综合处理。
4、对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查实为市场恶意收货、谎报或动机不纯窜货举报行为,由举报市场经销商、营销经理负担查实费用,并对该市场经销商及营销经理给予重罚。
5、若因为被窜市场终端建设和渠道、价格管理严重不符企业要求,或因和当地销售商、渠道商、零售商关系恶劣等情况,造成区域部分终端主动从其它地方进货,则由被窜方负担关键责任,窜货方收回所窜货物即可,企业不作为窜货事件处理;同时,由营销中心各销售部对该市场以函告形式要求限期整改。
6、在市场特殊时期(企业调价期间、营销人员集训或休假期间等)发生窜货事件,将根据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7、处于考察期经销商若发生窜货行为,将根据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相关文件:
《窜货举报单》
《窜货调查汇报》
《窜货处罚标准表》
窜货举报单
举报方名称
联络方法
地 址
窜货方名称
联络方法
地 址
窜货单价
窜货数量
窜货金额
窜货产品
及条码
(附上相关证据,便于本企业快速处理窜货问题)
举报内容简述
处理意见
(营销中心)署名:
日期: 年 月 日
窜货处罚标准表
行为
分类
违规类别
处罚标准
代理商/分销商
职员
代理商
经销商
销售经理
大区经理
通常
窜货
A类:窜货 件
B类:窜货 件
恶意
窜货
C类:窜货 件
D类:窜货 件
D类:窜货 件
说明:
1.在协议期内,代理商/经销商3次受到“全省通告” 则解除代理/分销协议;
2.以上“窜货处罚标准表 ”是针对直接窜货代理商/分销商而言。如属间接窜货,则企业无权、也不可能处罚间接窜货代理商/分销商;则只对代理商/分销商进行处罚, 处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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