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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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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国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企业利益和职员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忠实推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企业依法设置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汇报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所属职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 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大会授予其它职权。     (五)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和重大渎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企业总经理、副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提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职员违法行为和重大渎职行为,责成份管该部门关键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产生     第九条 根据《企业章程》要求,企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含以下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通常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正当权益;     (二)坚持标准,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含有和担任监事相适应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企业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要求选举、委派或聘用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     第十六条 董事、经营班子组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验企业业务及财务情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相关情况汇报。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多种会计表册(包含营业汇报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验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汇报书经监事会表决经过后向股东大会汇报。     监事有权依据企业章程要求和监事会委托,行使其它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验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监事代表企业和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推行监督义务,致使企业利益、股东利益或职员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应该视其过失程度,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要求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应召开一次。      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标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该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监事会组员。     监事应该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监事,能够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与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免职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表决,应该采取举手表决方法和记名表决方法。     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需时,能够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和统计员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会议统计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负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监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监事能够免去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实施或监事会监督实施。对监督事项实质性决议,如对企业财务进行检验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实施;对监督事项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决议,监事应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事推行职责时,企业各业务部门应该给予帮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企业应对监事推行职责行为,提供必需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推行职责,必需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能够代表企业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它教授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企业在相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实施统计制度。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实施或监督实施。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实施情况统计在案,并将最终实施结果汇报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企业章程或损害企业和职员利益时,可作出决议,提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处理。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负担责任,但未推行本条要求提议复议和汇报义务,视为监督渎职并依法负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能够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企业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企业填补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股本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配置有较强业务水平兼职员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确保监事会各项职能落实。     监事会工作人员待遇应比照企业董事会工作人员待遇标正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该为监事会提供必需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根据财务相关要求列支。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是企业监事会和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协调、沟通工作,并立即向监事会提交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要求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规及企业章程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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