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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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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激励发明发明,调整职员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发明发明和其它智力劳动结果同企业发生权益关系,依据《中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专利法》、《中国协议法》、《中国商标法》、《中国著作权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机构:设置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企业办公室及技术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管理标准: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全方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制订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验督促计划目标实施。 2、审议、决定企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项。 3、办理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负责对企业职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宣传和培训。 5、会同法律事务部门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协议。 7、管理专利文件、商标文件和其它知识产权文件并提供服务。 8、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和其它职务知识产权发明者奖励、支付酬劳等手续。 9、支持、组织职员发明发明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相关咨询。 10、做好企业著作权管理,关键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1、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方法,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职员在实施企业任务,利用企业名义和物质技术条件和享受企业待遇所完成智力劳动结果所取得权益。 1、在本职职员作中取得智力劳动结果,即在实施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协议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推行其它所在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取得智力劳动结果。 2、 “智力劳动结果”是指经过发明性智力劳动取得多种试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结果、试验原始统计和多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试验装置和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多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它文艺作品等结果。 第六条 本《措施》所保护知识产权包含: 1、专利权: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2、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含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多种资料、图片和国家和单位保密管理措施所要求科学技术秘密等。 3、软件著作权:指单位拥有注册和还未注册软件产品。 4、商标、服务标识:指单位拥有注册和还未注册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实商标。 5、版权:指由企业职员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发明条件并负担责任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和其它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版权。 6、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用户名单、涉外合相同。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按本《措施》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发明及其它职务智力劳动结果所形成知识产权和企业委托她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知识产权,其申请和全部权利必需是企业,但有协议或协议并在协议或协议中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对在知识产权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部门和人员给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给重奖。 第九条 对未按本《措施》及相关专题管理措施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受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标给企业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给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措施》造成对其它单位知识产权侵权,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视情节轻重给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措施》,在维持专利权、技术贸易、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企业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经济纠纷给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应该从优奖励,重大专利(申请)项目最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专利(申请)技术实施年效益达100万元以上。 2、专利实施许可费一次标金额达10万元以上或累计实施许可费达30万元以上。 3、专利(申请)项目获浙江省科技结果一等奖。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授权后其奖励金额为:发明不少于5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设计不少于元,重大专利项目标奖金以两倍发给。其它知识产权根据效益大小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出元。 第十四条 奖励和酬劳分配标准 1、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酬劳:所获酬劳分配标准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占70%,参与实施或许可贸易人员占20%,管理部门占10%。 第十四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无效宣告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权利恢复费、年费、著录项目变更费、商标注册、续展、著作权登记费及专利基金和多种奖励、宣传培训费用等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和上级相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和上级相关规章实施。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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