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豪意木制品制造存货采购、验收及领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存货管理和控制,确保留货安全完整,提升存货使用效率,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需贮备关键原燃材料、包装物、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及配件,和已完工入库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第二章 存货采购第三条 存货采购由企业采购部负责。存货使用部门提交采购申请,生管中心核实后确定采购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门组织采购,采购部需对购置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要求进行核实后进行询价。向供给方询价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比选,经
2、审定后立即和供给商签署采购协议。签署协议时应按协议法要求对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供货时间、提货方法、验收标准、运费负担、结算付款方法等有利于企业条款进行约定,签署协议必需有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协议章后方为有效。第四条 对于无法签署采购协议小额急需物资或备品备件,采购部在确定供给商时应就需购置物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格进行约定后制订简易订单。采购员在采购物资时应要求供给商出具随货同行依据,明确所购物资时间、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价格,方便保管验收入库。第三章 存货验收第五条 企业采购物资应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协议在实物到厂时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查对审批物资采购
3、计划、供货企业提供材质证实、合格证、运单、提货单、随货同行通知单等原始单据和待入库货物是否相符;2、对拟入库物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该货物实际交货期和协议订购单中交货期是否一致;3、对待验物资进行型号、数量、质量复核。4、质量验收合格物资应于物资到厂当日以实际数量立即办理入库相关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物资,应立即办理退货和暂缓入库,办理退货和暂缓入库时应由对方经办人、采购部人员和保管共同签字。5、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库而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物资,由采购人员(送货承运人)通知库房保管共同和实际使用部门进行物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再由使用部门按正常程序办理领用手续。保管应按正常入库和领用程序进行处理
4、。6、 保管在对全部进厂物资验收时,对需要过磅存货必需查验企业指定过磅单位磅秤房出具过磅单,无过磅单不得验收入库。7、保管每日须将上一日已入库物资验收单据和供货企业提供材质证实、合格证、运单、提货单、随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一并上报企业采购部,由采购部汇总核实后提交相关单证按审批程序立即将相关结算票据报财务部进行审核入账。 第六条 企业自制存货应由生产部门组织专员对其进行检验,存货保管凭检验合格手续办理入库。第四章 存货保管第七条 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存货应该建立存货明细账,具体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时和财务部就存货物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查对。第八条 存货存放
5、和管理由库房保管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它无关人员接触存货,保管应建立健全存货登记薄,对存货收、发、存立即进行登记,存货摆放处应有登记卡片,并具体标明规格型号。第九条 库房保管应该定时对存货进行检验,确保账表和实物一致,发觉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第十条 存货核实员(开票员)应对已领用到生产现场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进行控制管理,存货使用部门应对所领用存货安全负责,预防浪费、被盗和流失。第十一条 存货核实员应正确核实存货采购成本。采购成本按不含税价计算。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部应该加强和仓储部门常常性账实查对工作,定时进行实物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
6、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情况发生。第十三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应结合年度决算要求对全部存货进行盘点,盘点前由财务部制订盘点计划,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法、参盘人员等。第十四条 企业需盘点时,保管员应提前进行整理,盘点时应确保留货有序摆放、保持盘点统计完整。对于特殊存货,能够聘用专业人员采取特定方法进行盘点。第十五条 存货盘盈、盘亏应该立即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提议,报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后,立即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六条 库房保管应经过盘点、清查、检验等方法全方面掌握存货情况,立即发觉并汇报存货残、次、冷、背等情况。第十七条 企业主材发出计价使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辅助材料及低
7、值易耗品发出计价使用移动平均法,设备计价使用部分计价法,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 采购部和财务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盘亏、毁损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报经同意后,进行会计处理。第五章 存货发放第十九条 生产车间存货领用时,必需有当班领用部门责任人(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签字才能开据领料单,保管凭领料单发货。豪意车间、豪虹车间领用豪森产品,应由生管中心开据产品调拨计划单,保管凭调拨计划单开据产成品出库单后,由领用经办人签字后发货,分企业门卫见单放行。第二十条 保管应依据核实员开据领料单和存货进行查对,确保和存货物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预防人为错发。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管理部门领用材料,应由部门责任人签字。第二十二条 企业已完工库存商品销售发出,必需经生管中心签字同意后,填制产品出库单,出库相关单据应立即传输到财务部进行核实。仓库保管应该依据经审批销售出库单发放货物,并定时将发货统计同销售部门和财务部查对。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之一,处具体经办人100元罚款,处主管责任人2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本制度要求,造成企业资产损毁、缺失,由经办人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适用于企业控股各子企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从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