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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10079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1.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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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麻柳湾幼稚园供给商、承包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是指在企业内从事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在企业内从事多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关键包含:1、依据和幼稚园签订相关协议,在幼稚园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和其它承包多种项目标外来单位或个人。2、经幼稚园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幼稚园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验

2、外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 建立幼稚园合格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名目和档案,依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时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控制方法对承包商、供给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企业对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坚持“谁承接、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标准,凡幼稚园各类协议项目标承接单位负责项目所包含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它外来人员在企业内安全管理。第四条 幼稚园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交叉作业实施统一管理。对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包含协议约定、安全监督检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通知、违章处罚等。幼稚园为确保双方或多方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给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依

3、据各自作业区内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和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分包单位签署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该采取安全方法,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协调,经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相互通知本单位生产特点、作业场所存在危险原因,防范方法及事故应急方法,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情况有一个整体上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和幼稚园相关承包方、供给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企业人员。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幼稚园安全科是企业对承包商、供给商等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署各类安全协议或协议,负责进行承包

4、商、供给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安全监督检验,负责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在幼稚园内多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立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在幼稚园内能源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 幼稚园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在幼稚园内多种火灾、交通等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第八条 幼稚园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协议签署和协议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企业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第九条 各项目承接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标幼稚园下

5、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各类证件和资格预审、签署协议,负责承包方、承租方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第十条 后勤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给、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幼稚园内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幼稚园其它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幼稚园内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幼稚园以协议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接单位必需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正当性、技术水平和安全确保条件进行确定,内容为: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需依法取得对应等级资质证

6、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需含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需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2、承包方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3、承包方安全生产确保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方法是否落实。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含有相关安全资质单位。第十三条 安全确保条件确定完成后,由项目承接单位依据幼稚园协议管理措施要求和承包方签署协议。协议书必需表现安全管理条款,或另行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要求处罚条款。第十四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标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需落实施工(维

7、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方法,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验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立案。第十五条 开工前安全确保条件审核。对需要在企业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项目,由承接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与,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第十六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需做到: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3、环境安全保障部、幼稚园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统计立案。4、项目承接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

8、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方法。5、承包方对项目标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方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统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作业。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需做到:1、现场作业中,必需严格实施幼稚园要求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幼稚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作业。其中,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企业、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幼稚园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企业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2、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使用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

9、求。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相关要求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具。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收幼稚园安全监督和检验,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作业,幼稚园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5、承包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包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环境安全保障部立案。6、为加强对承包方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推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确保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推行协议,无不安全原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幼稚园将收取安全风险抵押确保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觉有不安全原因,违章违纪行为,将根据

10、协议中相关安全协议条款要求处罚,在其风险抵押确保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理,若整理无效,幼稚园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幼稚园以协议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标各承接单位应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对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署租赁协议或协议。审查内容包含:1、承租单位是否含有法人资格,是否含有负担安全生产风险经济能力,是否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2、承租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含有和租赁经营活动对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业务,是

11、否含有对应资质和条件。第十九条 承接单位和承租单位签署协议或协议时,应表现安全管理内容或签署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立案。第二十条 承接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协议中给予表现。承接单位应如实通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危险原因及幼稚园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幼稚园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消防、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租赁方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幼稚园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幼稚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验、考评。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凡在幼稚园工作

12、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需按要求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署劳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要求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企业办公室在和劳务企业签订协议前,应将协议中包含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相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意见,明确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幼稚园违反协议要求,幼稚园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第二十四条 依据幼稚园职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措施,分别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不

13、得从事任何作业。第二十五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需严格遵守幼稚园各项安全管理要求,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安全学习和培训,接收安全检验。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享受对应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幼稚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供给方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给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如物流企业)在企业内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统计。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和各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签署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充足表现安全管理内容,明确协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

14、条 凡进入幼稚园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职员应遵守以下要求:1、服从幼稚园管理,自觉遵守企业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和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收幼稚园安全检验。2、未经幼稚园相关部门许可,严禁进入多种危险作业场所、关键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3、未经幼稚园相关单门审批,严禁私自在幼稚园内进行动火作业、私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4、凡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企业,应严格遵守幼稚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第三十条 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项目部应提前通知企业办公室,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员负责管理。第七章 其它往来人员

15、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其它往来人员关键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验、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非幼稚园人员。第三十二条 其它往来人员安全管理根据“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同意、谁负责”标准,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外来人员在幼稚园内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对其它往来人员在幼稚园内安全管理参考配套(供货)方要求实施。第八章 考评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各单位和责任人,幼稚园将视情节给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和各级安全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第三十五条 幼稚园每十二个月对承包商、供给商等相关方推行职责和义务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对违反本管理制度承包方、承租方按协议约定严格实施考评。如提供产品、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不按幼稚园要求推行法定职责义务,将取消其续约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它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按幼稚园内部安全管理要求实施处罚;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幼稚园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措施要求对责任单位各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考评,如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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