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工地劳务队伍管理制度
1.劳务队伍选择及农民工工资发放
(1)要选择信誉好,管理能力强,技术水平优,工程进度快劳务队伍,严把选择关,不合格队伍绝对不能进场,从源头上避免因施工问题而引发劳资纠纷和拖欠工资现象发生。
(2) 对各劳务企业及分包企业建立档案,具体记载该企业所承建工程质量,安全方法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3) 实施履约确保金制度。为规避或降低建筑业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不管是建筑工程分包还是劳务分包,施工队要在签署协议时缴纳一定数量履约确保金。确保金缴纳、用途和返还条件在分包协议中明确细化,避免产生纠纷。作为督促协作队伍全方面推行协议经济手段,其中一部分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资金起源。
(4) 建立奖惩制度,对施工队实施等级评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评级标准之一,一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在进行处罚同时,对其进行降级处理,同时记入企业档案备查。
(5) 农民工工资具体管理措施:
1)建立农民工信息档案,农民工自入场之日起立即个人身份证信息、工种、住址及联络电话等资料登记入档,便于查对。
2)创办实名工资卡,实施一人一卡制,并制订农民工花名册,,按花名册由企业财务部门进行网上工资实名支付,确保工资能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严格要求各劳务企业在工资发放时将工资情况在生活区最少公告7天,确保信息获取透明公开。
4)企业各部门严格监督管理,各项目部上报当月工程量,产值和工资表后,工程部按工程形象进度审查核定工程数量,计算出所使用物料成本,安全部门负责审核工资表上人员名单,最终由财务部进行网上支付,将每个人工资打入个人工资卡。
5)定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将农民工权利作为宣讲内容,让农民工真正认识到怎样保障自己权益。
2.劳务队伍管理措施
(1)劳务队伍应服从项目经理和技术员管理和调度。对不服从技术员合理安排、提议劳务队伍民工:发生第一次时,项目部对该民工处罚30元;发生第二次时,施工处对该民工处罚50元;发生第三次时,施工处有权直接将该民工解聘;因劳务队伍民工本身原因欺侮、漫骂项目部所属职员,将对该劳务队伍处罚1000元,殴打项目部所属职员,将对该劳务队伍处罚5000元,同时将直接责任人送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劳务队伍所属民工必需无违法乱纪统计,必需身体健康,含有和本工程相适应劳动能力。
(3)劳务队伍所属民工进场后,必需立即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名单列表上报到项目部办公室,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暂住证件,费用从劳务队伍结算中扣除,中途离场或解聘民工,要立即通知经理部办公室。
(4)劳务队伍归各技术员管辖,技术、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应服从现场技术员管理,要按技术交底、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若达不到要求,现场技术责任人有权降低或停止劳务队伍支付。
(5)项目部向劳务队伍提供合格钢筋、砼等半成品材料,劳物队伍对施工质量负责,不准偷工减料,不准试用不合格材料,应配置足够业务熟练技术工人及精干管理人员,要确保每道工序必需有一个责任人。如因劳务队伍本身原因出现一次不合格须再次检验,每不合格一次罚款50元;监理提出指令性整改,每次罚款500元;监理提出肯定表彰,每表彰一次奖励300元;对需要停工整理,每次罚款1000元;对停工整理且业主、监理对项目部进行罚款,劳务队伍必需负担罚款并加罚1000元。对因劳务队伍本身原因造成损失全部由施工劳务队伍负担。
(6)劳务队伍所负担工程资料由劳务队伍负担填写,劳务队伍必需配置工程技术人员,每道工序完工后由劳务队伍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资料,然后将资料交给技术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复检合格,再由项目部检验,工程科检验合格,方可由工程科联络监理验收,严禁无资料报验和自行找监理验收。劳务队伍技术人员在填写原始施工资料前,必需仔细阅读图纸和技术规范,原始资料填写必需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上交后如被检验犯错误,将处以10元/份罚款,罚款针对填写人及复核人,并重新填写。
(7)劳务队伍必需严格根据国家安全技术生产要求、规程、设计、施工等文件及和企业签定安全协议制订出对应安全技术方法,保障安全施工;各劳务队伍对自己管辖范围内施工机械、人员安全要妥善管理,认真推行安全协议及实施企业下发相关安全施工相关要求,劳务队伍安全事故所造成损失全部由劳务队伍负担。
(8)劳务队伍应按时完成项目部下达施工任务,各劳务队伍应配置足够机械设备和人员,同时依据甲方和其签定协议上要求工期每个月上报施工计划,项目部审批后下发实施。如超额完成任务,当月奖励1000元,如完不成任务罚款1000元;项目部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劳务队伍计划进行调整。对连续3月不能完成计划,项目部有权对其负担施工范围、内容进行分割。
(9)为规范现场文明施工,工地沿线除设置必需质量警示牌、施工里程牌、多种宣传口号牌外,整个施工现场应做到布局整齐、文明责任区明确,并有显著标识;每一个施工步骤必需做到不因施工而给已完工程及其它工程造成损伤或影响,施工现场不得出现因为施工组织不合理而造成停工现象;施工管理人员及关键工种应佩挂证卡,全部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工地各项管理制度,避免和降低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10)项目部统一提供质量警示牌、施工里程牌、多种宣传口号牌、旗帜等,劳务队伍有义务进行保管、摆放,各劳务队伍在日常生产中要负责保管、摆放好自己所属责任区内质量警示牌、施工里程牌、多种宣传口号牌、旗帜等,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劳务队伍按价赔偿。
(11)项目部依据工程进展情况下发给各劳务队伍半永久材料、周转材料或租赁给劳务队伍小型机具,由劳务队伍本身负责使用、保管,不准私自转让,一经发觉依据情况扣款,若有丢失或损坏,必需照价赔偿。
3.施工工地劳务队伍结算及支付措施
(1)结算、支付依据双方签定协议且劳务队伍完成工程项目进度,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合适调整,全部支付金额数量由项目经理确定并签字后方能支付。
(2)各劳务队伍每个月应按计划完成工程量,经现场技术责任人审核后上报项目经理,经相关责任人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3)劳务队伍属现场技术责任人直接管辖,现场技术责任人可依据劳务队伍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调整其支付金额;若劳务队伍不服从现场技术责任人管理,现场技术责任人可拒绝其支付申请。
(4)各劳务队伍必需确保材料、机械正常使用,如不实施机械材料规章制度,项目经理能够拒绝其支付申请。
(5)各分项工程原始资料及检验资料在该分项工程完成后48小时内交项目部,要求正确无误并经现场技术责任人及监理签字齐全。项目部按其已上报资料工程数量占完成工程数量百分比调整其支付数量。
(6)劳务队伍应确保全部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并定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如发觉挪做她用,项目部将停止其下期计量支付。
(7)本工程以监理工程师签任并经现场技术人员签任后数量结算;项目部使用零工通常以小段包工为主,若使用人工,通常8个小时为一个工日;使用机械,按每小时单价进行结算。
(8)项目部提供钢筋、成品砼、波纹管、钢绞线等用于工程永久性材料,最终以图纸设计数量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由劳务队伍自负;对于劳务队伍领用模板、架管、木材等周转性材料,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劳务队伍负责赔偿,并从每个月结算中扣除,对于租用企业机械设备要确保其正常运转,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劳务队伍负责赔偿,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9)劳务队伍暂住证费用、地方需交其它费用由项目部代交,费用在每个月支付款中除。
4.施工工地临时工管理措施
(1) 所招临时工年纪应在18-35周岁之间。特殊工种或技术工年纪可放宽,但决不能招收18周岁以下童工及病残人员。非特殊岗位不得招收女工。
(2) 所招临时工必需有身份证并无任何犯罪统计。必需时,应要求提供户籍所在地开具证 明。
(3) 临时工需用数量、工程或增减必需由各工种责任人报项目经理同意并报企业立案。
(4)临时工上岗前必需经过安全、技能、质量、纪律等培训。
(5)临时工招收后应由项目部立即和其签署《劳动协议》,明确要求工资、安全、纪律、技能等方面责权要求。
(6)临时工直接管理人为各班组责任人。
(7) 各班组责任人必需做好对临时工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杜绝临时工人员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企业纪律或违法犯罪等行为。
(8) 临时工标准上不得安排其从事驾驶、控制、仓库保管等关键工作。
(9) 技术工待遇按企业相关要求或特殊实施。
(10) 临时工必需挂牌上岗,工作牌上应注明其工种,并帖照片。
(11)正式职员《行为守则》适适用于对临时工管理。
5. 施工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多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 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和维修工);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 必需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疾病和生理缺点;
(2) 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 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评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4)凡企业需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评、发证,操作证到期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因为学员考评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与培训复审费用,由个人负担。
(6) 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要求,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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