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照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餐饮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诲暂行规定规定及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诲和考核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教诲对象和培训时间规定:第二条 公司重要负责人、部门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四条 公司其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五条 公司新招员工接受有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六条 公司其她员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七条 公司待
2、岗、转岗、换岗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要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第八条 新员工入职,必要接受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诲培训总学时为24学时,其中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教诲培训时间分别不低于8学时。第三章 安全教诲培训内容第九条 公司重要负责人、部门经理安全生产教诲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原则;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解决关于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防止办法; 5、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
3、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她需要培训内容。第十条 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诲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原则;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记录、报告及职业危害调查解决办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内容和规定; 5、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她需要培训内容。第十二条 公司其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教诲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原则;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第十三条 公司特殊工种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依照所从事工种制定安全生产教诲培训筹划进行培训。第十四条 公司待岗、转岗、换岗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诲培训内容:依照员工所转换岗位制定安全生产教诲培训筹划进行培训。第十五条 新职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诲培训内容: 1、新职工(涉及暂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 )都必要进行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经营岗位。2、公司级安全教诲内容: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事故发生普通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防止事故、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急救办法。与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3、部门级安全教诲内容:经营特点及经营生产安全基本知
5、识;经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机电设备、电器等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状况安全处置、安全疏散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防护用品、用品使用基本知识。与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4、班组级安全教诲内容: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畴。新职工个人从事生产工作性质,必要安全生产知识,各种电器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性能和作用。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容易发生事故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经营项目中职工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第十六条:经常性安全教诲1、各生产经营部要在规定期间内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诲工作。2、培训内容:餐饮安
6、全管理有关原则规范、食品卫生有关文献、北京市餐饮公司经营规范、消防安全知识等。3、培训学时:对每一位员工培训时间为每月、每人不少于2次(4个学时),将培训状况及时要有记录。4、依照经营特点抓住五个核心时间点进行教诲:婚宴任务重不注意安全;客人少时容易忽视安全;客员醉酒容易麻痹;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先后思想不稳定,要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教诲。第四章 安全教诲实行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教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厨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其她人员安全生产教诲培训,由公司行政部组织实行。第十八条 部门安全教诲:由部门经理组织,安全员负责实行。涉及对部门管理人员教诲和各点位作业人员教诲,受教
7、诲率达到100%。第五章 安全教诲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安全教诲卡:公司员工安全教诲档案管理由行政部统一规范,为每位在职工工建立职工安全教诲卡。第二十条:惩罚内容:对公司员工无端不参加安全教诲培训或在安全教诲培训时,迟到早退进行惩罚。1、无端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诲培训者,罚款50元。2、部门不按照规定进行部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诲培训或三级安全教诲卡保存和管理不当,处以100-200元罚款,仍不整治报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解决。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北京市地办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北京市地办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