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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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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塞外怡园食品 劳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员招聘和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为规范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职员。 3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 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1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标准,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尤其要求从其要求。 2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全方面考评、择优录用、任人唯贤标准,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员。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要求》相关要求,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3 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4 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职员应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员记录表》。职员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录用后,假如未和其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造成本企业经济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5 职员应聘时必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正当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6 企业录用职员,不收取职员确保金、抵押金(物),不扣留职员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实、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7 企业重视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升职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8 企业培训职员,按要求签署培训协议或在劳动协议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企业负责支付。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企业保留备查。职员违约时培训费用赔偿问题由培训协议或劳动协议约定,由此设定违约金金额以实际培训费用支出为上限。 9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劳动协议,和职员无过失而由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或符合《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职员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章 劳动协议管理 1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员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一式三份,企业、职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立案。 2 签订、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3 劳动协议应该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印章。 4 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5 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内。其中劳动协议期限不满3个月,不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1个月;满1年不满3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2个月。协议期限满三年以上,试用期最长不超出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工作年限。  6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并公告规章制度; (四)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前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7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通知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二)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按国家及本省相关要求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8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要求第二十四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三)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已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9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损害职员权益; (五)因《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其它情形。 假如企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职员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职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未处理完成,职员不得依前两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10 职员未提交辞职汇报,或应该提前30日辞职汇报,而在提交辞职汇报后未满30日景离职,属于自动离职。职员自动离职,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出15天,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11 职员违反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企业将按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追究职员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2 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企业录用职员所支付费用;  (二)企业为职员支付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14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15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提前30日通知职员,并在30日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不再续签,在协议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员。 16 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企业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4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职员,经劳动部门同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累计时工作制,按相关要求实施。 2 职员天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2::00 13:30-17:30 3 休假日: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4 职员其它假期以下: (一)年休假: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二)婚假:职员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2天; (三)丧假: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职员配偶父母死亡,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可给3天以内丧假; (四)产假:正常分娩,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后假50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 企业实施结构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施结构工资制职员工资总额包含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职员基础工资(标准工资)包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2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员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3 非职员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该根据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发给职员基础生活费。 4 职员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职员因私事请假,企业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员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职员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五)扣除职员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理经济性制裁; (六)劳动协议约定能够减发工资; (七)依法制订企业规章制度要求能够减发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浮动工资; (九)职员请事假而减发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6 企业逐步改善和提升职员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员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助。 7 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为职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 女职员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 企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员定时进行健康检验。 2 企业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员含有必需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企业安全问题负责。 4 企业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严禁劳动。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1 考勤要求: (一)职员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需自己打卡(登记),不得委托她人打卡(登记)或替换她人打卡(登记); (三)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登记),必需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证实)方能有效; (四)因事、因病必需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职员能够向企业分管经理反应。职员不得无故旷工; (五)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她人请假,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六)未推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七)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应补办请假手续,不然以旷工半天论处; 2 辞职要求:  (一)职员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部门经理或主管拒绝接收《辞职通知书》,可向分管经理投诉,并直接向分管经理提交《辞职通知书》; (二)部门经理或主管接收《辞职通知书》后,递交企业经理或主管审批。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三)职员依法解除劳动协议过程中受到部门经理或主管有意刁难,可向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提出申诉。 3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需按要求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当合理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员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六)珍惜公物,不得偷窃、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勇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立即开始工作,下班以后无尤其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 安全守则: (一)职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各项工艺指标;做好机器设备保养、维修和用前检验工作; (二)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立即通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动作; (四)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立即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汇报; (五)工作场所和仓库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它危险预防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行为;(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需按要求放置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足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定火、电、气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1 为增强职员责任感,激励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2 职员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足为其它职员标兵者,给通令表彰。 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职员,除给通令表彰外,另给晋升、加薪或发奖金奖励: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二)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含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理适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四)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五)其它应该给奖励。 加薪和奖励标准另行要求。 4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协议四种。 5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给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并给经济处罚50元: (一)委托她人打卡(考勤登记)或替换她人打卡(考勤登记);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次15分钟以上); (三)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 (四)擅离职守或串岗; (五)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六)非机械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七)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 (八)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九)在禁烟区吸烟; (十)违反企业要求携带物品进出厂区; (十一)违反本制度严禁性要求,或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6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并给经济处罚100元;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被记过10次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不良或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或损害企业声誉; (三)上班时间打牌、下棋; (四)将企业内部文件、帐本等内部文件给企业外人阅读(行政机关执法检验除外); (五)在企业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或其它违反宿舍管理要求行为; (六)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7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500元经济处罚: (一)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二)连续旷工超出15日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30日;旷工天天按***元标准处罚。 (三)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企业录用; (四)职员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安排培训,职员拒绝企业安排,或拒不参与培训; (五)职员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依法调整工作岗位,职员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安排岗位; (六)上班期间(或在厂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禁性要求行为; (七)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九章 附则 1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 2 本制度所设置相关警告、记过、经济处罚等名词,仅适适用于本制度所构建范围体系内,和其它法律法规定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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