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措施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价格竞争,严禁价格垄
2、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主管机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照合理、公开和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标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依据不一样
3、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 高级住宅区写字楼、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区物业和高级住宅区物业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原因,制订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对应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基准价要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订公布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物业
4、收费等级,按对应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 实施市场调整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含有管辖权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受或负担物业服务计费方法。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百分比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
5、业管理企业,其它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受或负担物业服务计费方法。 第十一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组成包含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包含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组成通常包含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要求提取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该经过专题维修资金给予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她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按时将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告通报。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撤销或退出后,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全部,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立即转交新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业主全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以外支出。
7、 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并每十二个月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立即回复。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中日常维修养护费,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六个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立案制。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应该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立案使用期为三年,立案期满后应该重新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立案登记应提交下
8、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立案记录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相关商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议纪要; (六)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立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一)立案材料不全; (二)立案材料有虚假; (三)收费标准和对应服务等级标准不符,且无正当理由; (四)其它条件不符合。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立案期间,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物管企业资质等级降低、管理面积降低、服务管理质量相对下降
9、等情况,经服务双方约定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对应调整,应该重新办理物业收费标准变更立案手续。不变动收费标准,待立案期满后重新报备。 http;/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要求,实施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经核准立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对应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在海南价格网(网址:)上公布,接收社会监督和群众查询。 第二十条 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依据,必需严格实施。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要求立案
10、,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完工但还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根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70%计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该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11、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收委托代收上述费用,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措施另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该在取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利益应该关键用于补充专题维修资金,也能够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收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对应收取服务费用,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该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推行物业服务协议,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措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当服务双方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出面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厅会同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