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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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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1 总 则
1.0.1 为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制定本方案。
1.0.2 本方案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在施工中指引性文献
单排脚手架不合用于下列状况:
1) 墙体厚度不大于或等于180mm;
2)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3) 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4) 砌筑砂浆强度级别不大于或等于M1.0砖墙。
1.0.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已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脚手架构造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但在规范第5.1.5条规定状况下,相应杆件可不再进行设计计算。
1.0.4 本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原则“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如下简称规范编制。
1.0.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规定。
2 施 工 方 案
2.1 钢 管
2.1.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标《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碳素构造钢》(GB/T 700)中Q235-A级钢规定。
2.1.2脚手架钢管尺寸应按表2.1.2采用。每根钢管最大重量不应不不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钢管。
表2.1.2 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 图 尺 寸
最 大 长 度
外径φ,d
壁厚t
横向水平杆
其她杆
48
51
3.5
3.0
2200
6500
2.1.3钢管尺寸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旧钢管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8.1.1、8.1.2条规定;
2 钢管上禁止打孔
2.2 扣 件
2.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标《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规定;采用其她材料制作扣件,应经实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原则规定后方可使用。
2.2.2脚手架采用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2.3 脚 手 板
2.3.1脚手板采用、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适当不不大于30kg。
2.3.3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标《木构造设计规范》(GBJ 5)中Ⅱ级材质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不大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镀锌钢丝箍两道
2.3.4竹脚手板采用由楠竹制作竹串板,竹笆板。
2.4 连 墙 件
2.4.1连墙杆材质符合现行国标《碳素构造钢》(GB/T 700)中Q235-A级钢规定。
3 构 造 要 求
3.1 惯用脚手架设计尺寸
3.1.1在符合规范第4.3.2条规定期,惯用敞开式单、双排脚手架构造设计尺寸。按表3.1.1-1、表3.1.1-2采用
表3.1.1-1 惯用敞开式双排脚手架设计尺寸(m)
连墙件设 置
立杆横距lb
步 距
H
下列荷载时立杆纵距lа(m)
脚手架容许搭设高度[H]
2+4×0.35(kN/m2)
2+2+4×0.35(kN/m2)
3+4×0.35(kN/m2)
3+2+4×0.35(kN/m2)
二步
三跨
1.05
1.20~1.35
2.0
1.8
1.5
1.5
50
1.80
2.0
1.8
1.5
1.5
50
1.30
1.20~1.35
1.8
1.5
1.5
1.5
50
1.80
1.8
1.5
1.5
1.2
50
1.55
1.20~1.35
1.8
1.5
1.5
1.5
50
1.80
1.8
1.5
1.5
1.2
37
三步
三跨
1.05
1.20~1.35
2.0
1.8
1.5
1.5
50
1.80
2.0
1.5
1.5
1.5
34
1.30
1.20~1.35
1.8
1.5
1.5
1.5
50
1.80
1.8
1.5
1.5
1.2
30
注:1.表中所示2+2+4×0.35(kN/m2),涉及下列荷载:
2+2(kN/m2)是二层装修作业施工荷载;
4×0.35(kN/m2)涉及二层作业层脚手板,另两层脚手板是依照规范第7.3.12条规定拟定;
2.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应按不不不大于lа/2设立。
表3.1.1-2 惯用敞开式单排脚手架设计尺寸(m)
连墙件设立
立杆横距lb
步距h
下列荷载时立杆纵距lа(m)
脚手架容许搭设高度[H]
2+2×0.35(kN/m2)
3+2×0.35(kN/m2)
二步三跨
三步三跨
1.20
1.20~1.35
2.0
1.8
24
1.80
2.0
1.8
24
1.40
1.20~1.35
1.8
1.5
24
1.80
1.8
1.5
24
注:同表3.1.1-1。
3.2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脚手板
3.2.1纵向水平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宜设立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适当不大于3跨;
2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在水平杆接头不适当设立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距离不应不大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近来主节点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纵距1/3;
2) 搭接长度不应不大于1m,应等间距设立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沿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距离不应不大于100mm;
3) 当使用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立,间距不应不不大于400mm
3.2.2横向水平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节点处必要设立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禁止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中心距不应不不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外伸长度a不应不不大于0.4l ,且不应不不大于500mm;
2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横向水平杆,宜依照支承脚手板需要等间距设立,最大间距不应不不大于纵距1/2
3当使用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上;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不大于180mm。
4使用竹笆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两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亦不应不大于180mm。
3.2.3脚手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立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不大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两种脚手板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要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和不应不不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要支在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不不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长度不应不大于100mm。
3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3.3 立 杆
3.3.1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立底座或垫板。
3.3.2脚手架必设立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不不大于200mm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间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立杆上。当立杆基本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要将高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外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不不大于1m。靠边坡上方立杆轴线到边坡距离不应不大于500mm。
3.3.3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不不大于2m
3.3.4立杆必要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规范表3.4.1采用。
3.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别的各层各步接头必要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上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接头不应设立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距离不适当不大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步距1/3;
2搭接长度不应不大于1m,应采用不少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沿至杆端距离不应不大于100mm。
3.3.6立杆顶端宜高出建筑物高度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3.3.7双管立杆中副立杆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不大于6m。
3.4 连 墙 件
3.4.1连墙件数量设立除应满足规范第5.3节、第5.4.1、5.4.2条计算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4.1规定,
表3.4.1 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脚手架高度
竖向间距(h)
水平间距(lа
每根连墙覆盖面积(m2)
双排
≤50m
3h
3lа
≤40
<50m
2h
3lа
≤27
单排
≤24m
3h
3lа
≤40
注:h——步距
lа——纵距
3.4.2连墙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主节点设立,偏离主节点距离不应不不大于300mm;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立,当该处设立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她可靠办法固定;
3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必要设立连墙件,连墙件垂直间距不应不不大于建筑物层高,并不应不不大于4m(2步)。
3.4.3对高度在24m如下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附墙连接方式。禁止使用仅有拉筋柔性连墙件。
3.4.4对高度24m以上双排脚手架,必要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3.4.5连墙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中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立,当不能水平设立时。与脚手架连接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2连墙件必要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构造。采用拉筋必要配用来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粱、柱等构造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不大于6mm钢筋。
3.4.6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距离不应不不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3.4.7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用抗上升翻流作用连墙办法。
3.5 门 洞
3.5.1单、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构造型式,斜杆与地面倾角α应在45°~60°之间。门洞桁架型式宜按规范图6.5.1规定拟定。
3.5.2单、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排脚手架门洞处,应在平面桁架每一节间设立一根斜腹杆;双排脚手架门洞处空间桁架,除下弦平面外,应按规范图6.5.1图示节间设立一根斜腹杆;
2斜腹杆宜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横向水平杆伸出端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50mm。当斜腹杆在1跨内跨越2个步距时。在相交纵向水平杆处,增设一根横向水平杆,将斜腹杆固定在其伸出端上;
3斜腹杆采用通长杆件,当必要接长使用时,采用对 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搭接构造应符合规范第6.3.5条规定。
3.5.3单排脚手架过窗洞时应增设立杆或增设一根纵向水平杆
3.5.4门洞桁架下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3.5.5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杆件端头,均应增设一种防滑扣件,该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扣件。
3.6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3.6.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3.6.2剪刀撑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宜按规范表6.6.2规定拟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不大于4跨,且不应不大于6m,斜杆与地面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6.2 剪刀撑跨越立杆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倾角α
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最多根数N
7
6
5
2高度在24m如下单、双排脚手架,均必要在外侧立面两端各设立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持续设立;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15m
3高度在24m以上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持续设立剪刀撑;
4剪刀撑斜杆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规范第6.3.5条规定;
5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横向水平杆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50mm。
3.6.3横向斜撑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持续布置,
斜撑固定应符合规范第3.5.2条第2款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均必要设立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立一道;
3高度在24m如下封闭型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立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立一道。
3.7 斜 道
3.7.1人行并兼作材料运送斜道型式宜按下列规定拟定:
1高度不不不大于6m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2高度不不大于6m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3.7.2斜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立;
2运料斜道跨度不适当不大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适当不大于1m,坡度宜采用1:3;
3拐弯处应设立平台,其宽度不应不大于斜道宽度;
4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立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不大于180mm;
5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第6.4.1~6.4.6条规定设立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第6.6.2和6.6.3条规定设立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3.7.3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不不大于500mm;
2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板头应压住上面板头,板头凸棱处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3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立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3.8 模 板 支 架
3.8.1模板支架立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架立杆构造应符合规范第6.3.1、6.3.2、6.3.3、6.3.5条规定;
2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立,2m高度垂直容许偏差为15mm;
3设在支架立杆根部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用可靠办法固定。
4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处,其偏心距不应不不大于25mm。
3.8.2满堂模板支架支撑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立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持续设立;
2高于4m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立一道水平剪刀撑。
3剪刀撑构造应符合规范第6.6.2条规定。
4 施 工
4.1 施 工 准 备
4.1.1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脚手架规定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1.2按规范第8.1.1~8.1.5条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1.3经检查合格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洁、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4.1.4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4.1.5当脚手架基本下有设备基本、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要采用加固办法。
4.2 地基与基本
4.2.1脚手架地基与基本施工,依照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状况与现行国标《地基与基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关于规定进行。
4.2.2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低坪50mm。
4.2.3脚手架基本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放线定位。
4.3 搭 设
4.3.1脚手架必要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4.3.2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表8.2.4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垂直度。
4.3.3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座、垫板均应精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不大于50mm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4.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禁止将外径48mm与51mm钢管混合使用;
2相邻立杆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规范第6.3.5条规定;
3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立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依照状况拆除;
4当搭至有连墙件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及时设立连墙件;
5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规范第6.3.5、6.3.6条规定。
4.3.5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2.1条构造规定;
2在封闭型脚手架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4.3.6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规范第6.2.2条构造规定;
2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00mm;
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立在下列部位:
1) 设计上不容许留脚手眼部位;
2) 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三角形范畴内及过梁净跨度1/2高度范畴内;
3) 宽度不大于1m窗间墙;
4) 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范畴内;
5) 砖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畴内;其他砌体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范畴内;
6) 独立或附墙砖柱。
4.3.7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3.2条构造规定。
4.3.8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4节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用暂时稳定办法,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依照状况拆除: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6节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要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4.3.9门洞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5节构造规定。
4.3.10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规格必要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似;
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不不大于40N·m,且不应不不大于65N·m;
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直角扣件、旋转扣件中心点互相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50mm;
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沿长度不应不大于100mm。
4.3.11作业层、斜道栏杆和档脚板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内侧;
2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挡脚板高度不应不大于180mm;
4中栏杆应居中设立。
4.3.12脚手板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规范第3.2.3条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4自顶层作业层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4.3.13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规范第6.8节构造规定外,尚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关于规定。
4.4 拆 除
4.4.1拆除脚手架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与否符合构造规定;
2依照检查成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拆除顺序和办法,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3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4.4.2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要由上而下逐级进行,禁止上下同步作业;
2连墙件必要随脚手架逐级拆除,禁止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不不大于2步,如高差不不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高度(约6.5m)时,先在恰当位置搭设暂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当脚手架采用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脚手架两端,按规范第6.4.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规定设立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4.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禁止抛掷至地面;
2运至地面构配件应按规范第8.1.2~8.1.5条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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