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干旱评估原则
目 录
1 总 则 3
2 术 语 3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4
3.1 一级分区 4
3.2 二级分区 4
4 农业旱情评估 5
4.1 农业旱情级别划分 5
4.2 农业旱情评估 5
4.3农业旱情评估环节 6
4.4农业旱情评估办法与分级 7
4.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级别划分 10
5 牧业旱情评估 11
5.1牧业旱情评估 11
6 农业旱灾评估 11
6.1 农业旱灾级别划分 11
6.2 农业旱灾级别评估 12
6.3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2
7 都市干旱级别 14
7.1 都市干旱指标 14
7.2 都市干旱级别 15
8 都市干旱预警 15
8.1 预警指标 15
8.2 预警级别 16
附录A:干旱评估原则用词说....................................................17
附录B:干旱评估原则条文说....................................................20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抗旱工作指引,统一干旱评估办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原则。
1.0.2 本原则涉及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都市干旱级别及预警两某些。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原则。
农业旱情旱灾评估重要合用于因干旱引起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限度评估。
都市干旱级别及预警重要合用于因供水局限性导致都市干旱而进行干旱级别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
1.0.3 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原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和规范。
2 术 语
2.0.1 干 旱
因供水量局限性,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都市干旱和生态干旱。
2.0.2 农业干旱
因水量局限性,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水分短缺现象。
2.0.3都市干旱
都市干旱是指都市因遇特枯水年或持续枯水年,导致供水水源局限性,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现象。
2.0.4旱 情
干旱体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涉及干旱历时、影响范畴、受旱限度和发展趋势等。
2.0.5 旱 灾
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导致损害。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3.1 一级分区
3.1.1 依照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六个一级区。
3.2 二级分区
3.2.1 依照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
1.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农业种植区(涉及水田和水浇地);
2. 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农业种植区;
3. 草原牧业区: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区域。
3.2.2 按照上述分区办法,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区、16个二级区。见表3.2.2。
表3.2.2 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
一 级 区
二 级 区
编 码
东北区
涉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
灌溉农业区
I-1
雨养农业区
I-2
草原牧业区
I-3
西北区
涉及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及内蒙古中西部
灌溉农业区
II-1
雨养农业区
II-2
草原牧业区
II-3
黄淮海区
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以及江苏和安徽淮河以北地区
灌溉农业区
III-1
雨养农业区
III-2
草原牧业区
III-3
长江
中下游区
涉及湖北、湖南、江西、浙江、上海以及江苏和安徽淮河以南地区
灌溉农业区
IV-1
雨养农业区
IV-2
西南区
涉及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
灌溉农业区
V-1
雨养农业区
V-2
草原牧业区
V-3
华南区
涉及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灌溉农业区
VI-1
雨养农业区
VI-2
4 农业旱情评估
4.1 农业旱情级别划分
4.1.1 依照干旱缺水限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级别。
4.2 农业旱情评估
4.2.1 农业旱情评估涉及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某些:
1. 基本旱情评估用于作物受旱和播种期耕地缺墒(水)状况拟定。
2.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限度鉴别。
4.2.2基本旱情评估办法有: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持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等。见表4.2.1。
4.2.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办法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见表4.2.1。
基本旱情评估
区域综合
旱情评估
二级分区类型
雨养农业区
灌溉农业区
草原牧区
受旱面积比率法
水浇地
水田
合用评估办法
土壤墒情法;
降水量距平法;
持续无雨日数法
土壤墒情法;
降水量距平法;
持续无雨日数法
缺水率法;
断水天数法
降水量距平法
4.3农业旱情评估环节
4.3.1农业旱情评估一方面要进行基本旱情评估,然后在此基本上进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
4.3.2基本旱情评估:
1.在二级分区内选取适合本地区评估办法。对雨养农业区和灌溉农业区中水浇地作物旱情及播种期耕地墒情评估,应优先采用土壤墒情法,没有墒情监测点地区可选取降水量距平法或持续无雨日数法。对水田旱情评估,按缺水率法或断水天数法进行。
2.依照上述评估办法记录出受旱面积和耕地缺墒(水)面积。
3.草原牧区旱情按牧业旱情评估规定办法进行。
4.3.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依照基本旱情评估所得出受旱面积,按受旱面积比率法评估区域农业综合旱情。
4.4农业旱情评估办法与分级
4.4.1土壤墒情法
1.计算公式:W=q/Fc*100% (4.4.1)
式中 W —土壤相对湿度〔%〕;
—土壤平均含水量;q
Fc —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2.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按表4.4.1-1拟定
表4.4.1-1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表
播前及苗期
发育前期
发育中期
成熟期
0~20cm
0~40cm
0~60cm
0~60cm
3. 土壤墒情监测点选用应有代表性,在评价土壤墒情时应取评价区内各墒情监测点平均值。
4. 旱情级别划分按表4.4.1-2。
表4.4.1-2 土壤墒情旱情级别划分表
干旱级别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土壤墒情(%)
60>W≥ 55
55>W≥ 45
45>W≥ 40
W<40
4.4.2 降水量距平法
1.计算公式:
Dp=(P) (4.4.2)
式中 Dp —计算期内降水量距平比例〔%〕;
P —计算期内降水量〔mm〕;
—计算期内近年平均降水量〔mm〕。计算期内近年平均降水量 宜采用近30年平均值。
2.计算期拟定:应依照不同季节选取恰当计算期长度。夏季宜采用1个月,春、秋季宜采用持续2个月,冬季宜采用持续3个月。
3.旱情级别划分按表4.4.2。
表4.4.2 降水距平比例旱情级别划分表
季 节
计算
时段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夏季(6~8月)
1个月
-20> Dp≥-40
-40>Dp≥ -60
-60>Dp≥ -80
Dp <-80
春秋季(3~5月、
9~11月)
2个月
-30>Dp≥ -50
-50>Dp≥ -65
-65>Dp≥ -75
Dp <-75
冬季(12~2月)
3个月
-25>Dp≥ -35
-35>Dp≥ -45
-45>Dp≥ -55
Dp <-55
4.4.3 持续无雨日数法
持续无雨日数法合用于尚未建立墒情监测点雨养农业区和水浇地重要作物需水核心期旱情评估。
旱情级别划分按表4.4.3。
表4.4.3 持续无雨日数旱情级别划分表 (单位:天)
评估时段
区号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春季
(3~5月)
秋季
(9~11月)
I-2
15~30
31~50
51~75
>75
II-2
15~30
31~50
51~75
>75
III-2
15~25
26~45
46~70
>70
IV-2
10~20
21~45
46~60
>60
V-2
10~20
21~45
46~60
>60
VI-2
10~20
21~45
46~60
>60
夏季
(6~8月)
I-2
10~20
21~35
36~50
>50
II-2
10~20
21~35
36~50
>50
III-2
10~20
21~30
31~45
>45
IV-2
5~10
11~20
21~30
>30
V-2
5~10
11~20
21~30
>30
VI-2
5~10
11~20
21~30
>30
冬季
(12~2月)
I-2
-
-
-
-
II-2
20~30
31~60
61~90
>90
III-2
15~30
31~50
51~80
>80
IV-2
15~25
26~45
46~70
>70
V-2
15~25
26~45
46~70
>70
VI-2
15~25
26~45
46~70
>70
4.4.4缺水率法
1. 计算公式:
(4.4.4)
式中 Dw —缺水率〔%〕;
W —计算期内可供灌溉总水量〔m3〕;见附录B第4.4节阐明
Wr —同期灌溉总需水量〔m3〕,见附录B 第4.4节阐明。
2. 计算期按1个月为单元。
3. 缺水率法重要用于水田插秧前受旱状况评估。其旱情级别划分按表4.4.4。
表4.4.4 缺水率旱情级别划分表
干旱级别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缺水率(%)
-5>Dw≥ -20
-20>Dw≥ -35
-35>Dw≥ -50
Dw <-50
4.4.5断水天数法
断水天数法合用于水稻生长期干旱缺水评估。
旱情级别划分见表4.4.5
表4.4.5 断水天数旱情级别划分表
干旱级别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断水天数
(天)
南方
春秋季
7~10
11~15
16~25
>25
夏季
5~7
8~12
13~20
>20
北方
5~9
10~14
15~22
>22
4.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级别划分
4.5.1区域综合旱情是指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状况,其旱情级别评估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1.计算公式:
(4.5.1)
式中 I —受旱面积比率〔%〕;
A受旱—受旱作物(含缺墒、缺水)面积〔hm2〕;
A受旱=雨养农业受旱面积+灌溉农业受旱面积;
A耕地—耕地面积〔hm2〕。
2. 旱情级别划分按表4.5.1。
表4.5.1 区域综合旱情级别划分表
干 旱 等 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受旱面积比率I
(%)
全 国
5<I≤ 10
10<I≤ 20
20<I≤ 30
I>30
省 级
5<I≤ 20
20<I≤ 30
30<I≤ 50
I>50
市(地)级
10<I≤ 30
30<I≤ 50
50<I≤ 70
I>70
县(市)级
20<I≤ 40
40<I≤ 60
60<I≤ 80
I>80
5 牧业旱情评估
5.1牧业旱情评估
5.1.1 牧业旱情评估采用降水量距平法。
5.1.2降水量距平法按公式4.4.2计算。
5.1.3计算期拟定:夏季(6~8月)应为1个月;春秋季(3~5月、9~11月)应为2个月。
5.1.4牧业干旱级别划分按表5.1.4。
表5.1.4 牧业干旱级别划分表
干旱级别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降水量距平比例
草甸草原
>400mm
-30>Dp≥ -50
-50>Dp≥ -65
-65>Dp≥ -80
Dp < -80
典型草原
=250~400mm
-35>Dp≥ -50
-50>Dp≥ -65
-65>Dp≥ -80
Dp < -80
6 农业旱灾评估
6.1 农业旱灾级别划分
6.1.1 依照农业受旱成灾限度,将农业旱灾划分为轻度旱灾、中度旱灾、严重旱灾和特大旱灾四个级别。
6.2 农业旱灾级别评估
6.2.1 农业旱灾级别采用综合减产成数法评估
计算公式:
C=I3×90%+(I2-I3)×55%+(I1-I2)×20% (6.2.1)
式中 C —综合减产成数〔%〕;
I 1—受灾(减产1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用小数表达);
I 2—成灾(减产3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用小数表达);
I 3—绝收(减产8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用小数表达)。
6.2.2农业旱灾级别按表6.2.2划分。
表6.2.2 农业旱灾级别划分表
旱灾级别
轻度旱灾
中度旱灾
严重旱灾
特大旱灾
综合减产成数(%)
10<C≤ 20
20<C≤ 30
30<C≤ 40
C> 40
6.3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6.3.1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应涉及下列三某些:
1. 作物减产导致损失,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牧草等;
2.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导致损失;
3. 农业抗旱救灾增长投入。
6.3.2作物减产损失计算公式:
(6.3.2)
式中 P1 —作物减产损失〔元〕;
C粮、C经、C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综合减产系数(用小数表达);
Y粮、Y经、Y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正常年份亩均产值〔元/hm2〕;
A粮、A经、A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当年播种面积〔hm2〕。
6.3.3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计算公式:
(6.3.3)
式中 P2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元〕;
Rd —因旱增长农村暂时饮水困难人数〔人〕;
Sd —因旱增长农村暂时饮水困难牲口数〔头〕;
WR —解决一人饮水困难平均需要运送水量〔m3/人〕;
WS —解决一头牲口饮水困难平均需运送水量〔m3/头〕;
T —平均运送每立方米水成本〔元/m3〕。
6.3.4 农业抗旱救灾增长投入计算公式:
(6.3.4)
式中 P3 —农业抗旱增长投入〔元〕;
Ei —采用抗旱办法消耗第i种材料、燃料等〔吨〕;
PEi —第i种材料、燃料等单价〔元/吨〕;
Gj —采用抗旱办法使用第j种设备时间〔台班〕;
PGj —第j种设备台班费〔元/台班〕,涉及设备折旧和维修费用;
Hk —采用抗旱办法投入人力和时间〔人•日〕;
PHk —平均人员工资〔元/人•日〕。
6.3.5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6.3.5)
式中 P —农业旱灾直接损失〔元〕
P1 —作物减产损失〔元〕;
P2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元〕;
P3 —抗旱救灾增长投入〔元〕。
7 都市干旱级别
7.1 都市干旱指标
7.1.1都市干旱指标采用都市干旱缺水率。
7.1.2都市干旱缺水率是指都市日缺水量与都市正常日供水量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7.1.2)
式中 —都市干旱缺水率(%)
—都市正常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都市实际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7.2 都市干旱级别
7.2.1根据都市干旱缺水率将都市干旱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见表7.2.1拟定。
表7.2.1 都市干旱级别划分原则
都市干旱
鉴别指标
干旱级别
特大干旱
严重干旱
中度干旱
轻度干旱
都市干旱
缺水率(%)
Pg >30
20<Pg £ 30
10<Pg £ 20
5<Pg £ 10
8 都市干旱预警
8.1 预警指标
8.1.1都市干旱预警指标采用都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8.1.2都市供水预期缺水率是指预期内都市缺水总量与该时段内都市正常应供水总量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8.1.2)
式中: = 1,2,3,4…..
—都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W —预期内都市正常应供水总量(万立方米)
w1—预期内水库(湖泊)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2—预期内河道(河网)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3—预期内地下水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4—预期内其他水源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其中,“预期”普通可选取计算日至下一种来水季节前,也可以依照实际状况选取一种时间段,并加以阐明。
8.2 预警级别
8.2.1根据都市供水预期缺水率将都市干旱预警划分四个级别,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按表8.1.1拟定。
表8.1.1 都市干旱预警级别划分原则
都市干旱
预警指标
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
(特大干旱)
Ⅱ级预警
(严重干旱)
Ⅲ级预警
(中度干旱)
Ⅳ级预警
(轻度干旱)
都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Py>30
20<Py£ 30
10<Py£ 20
5<Py£ 10
附录A
干旱评估原则用词阐明
A.0.1 降水量距平
计算期内降水量与近年同期平均降水量差值。
A.0.2降水量距平比例
降水量距平值与近年同期平均降水量比例。
A.0.3持续无雨日数
在作物生长期内持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有效降雨指:春季3~5月份和秋季9~11月份,一日雨量不不大于3毫米降水;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不不大于5毫米降水。
A.0.4 缺水量
某一时段内可供总水量与同期总需水量之差。
A.0.5 缺水率
缺水量与总需水量比例。
A.0.6 土壤墒情
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湿度状况。
A.0.7 土壤含水量
一定体积土壤中所具有水分比例,又称为土壤含水率。普通有重量含水量和体积含水量两种表达办法。
A.0.8 田间持水量
田间土壤能稳定保持最高含水量。
A.0.9 根层土壤平均含水量
作物根系吸水层深度内各层土壤含水量平均值,按公式(A.0.9)计算:
(A.0.9)
式中 平均—根层土壤平均含水量〔%〕;q
—第i层土壤含水量〔%〕;iq
—第i层土壤厚度〔cm〕;ih
H—作物根层深度〔cm〕。
A.0.10 根层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作物根系吸水层深度内各层土壤田间持水量平均值,按公式(A.0.10)计算:
(A.0.10)
式中 Fc平均—根层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第i层土壤田间持水量〔%〕;iFc
别的符号意义同前。
A.0.11受旱作物
因供水局限性使作物正常生长受到明显抑制,导致长势不良作物。
A.0.12受灾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10%以上面积。
A.0.13成灾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30%以上面积。
A.0.14绝收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80%以上面积。
A.0.15正常年份
指旱、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较轻年份。
A.0.16减产成数
与正常年份相比农作物单产减少比例计算按公式:
(A.0.16)
式中: Y当年为当年农作物单产〔T/ hm2〕;Y正常为正常年份农作物单产〔T/ hm2〕。
正常年份农作物单产等于前3年同种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平均值。
A.0.17综合减产成数
不同限度受灾面积农作物减产比率综合平均值。
附录B
干旱评估原则条文阐明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农业旱情和旱灾分布特点受气候、地形、水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国内地区辽阔、自然气候条件跨越湿润区、半湿润区、半干旱区和干旱区,年降雨量从东南沿海不不大于mm逐渐下降到西北内陆区局限性50mm。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别很大,农业受旱因素、发展趋势和导致危害也各不相似。因而,对农业旱情和旱灾评估需分区进行。干旱评估分区基本原则是:(1) 考虑气候和水资源特点,使分区基本可以体现干旱分布规律;(2) 考虑农业类型,使旱情评估可觉得农业生产服务;(3) 考虑行政分区,使旱情和旱灾记录和评估具备可操作性。
3.1 一级分区
长期以来,国内农业旱情和旱灾监测、记录、上报是以省(市、自治区)及其下属县(市、区)等行政区为单元开展。因而,拟定一级分区时,在一方面考虑气候、地理位置和水资源条件前提下,尽量按照省(市、自治区)界限分区,本规范一级分区中,内蒙古、安徽和江苏三省(市、自治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跨了两个一级区。
3.2 二级分区
不同农业类型区旱情和旱灾评估重点是不同。例如:雨养农业区对气象干旱非常敏感,而水文干旱对其影响较小;有灌溉条件农业区则受气象干旱影响较小,受水文干旱影响较大。因而,干旱评估二级分区按农业类型划分。考虑到草原牧区旱情特点与农业区有所不同,将草原牧业区单列为一类。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农业种植区,涉及引河水灌区、水库灌区、井灌区和井渠结合灌区;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农业种植区,采用抗旱点种、坐水种和小型集雨灌溉地区也属于雨养农业区;草原牧业区重要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天然草原牧区,有灌溉条件人工灌溉草地应属于灌溉农业区。
4 农业旱情评估
4.1 农业旱情级别划分
依照干旱缺水严重限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级别。有些地区习惯采用小旱、中旱、大旱、特大旱,可相应转换为本原则规定四个旱情级别。
4.2 农业旱情评估
农业旱情评估分为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某些。基本旱情评估办法考虑了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土壤干旱等不同形式干旱影响,针对不同耕地类型提出了降水量距平、持续无雨日数、缺水率、土壤墒情、断水天数等评估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可依照状况选取其中一种。有墒情监测地区,应以土壤墒情法为主。区域综合旱情评估考虑了自然因素,也包括抗旱因素。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重要考虑简便易行,容易被各地接受。
4.3农业旱情评估环节
按二级分区规定分区先进行基本旱情评估,以此为根据记录出不同类型区受旱面积,再依照受旱面积进行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综合旱情评估。
4.4 农业旱情评估办法与分级
土壤墒情是鉴定作物受旱限度重要指标之一。由于不同质地土壤保墒性能不同,为使评价指标具备通用性和可比性,采纳通用土壤相对湿度法。对于雨养农业区在墒情监测点尚未建立状况下可采用降水量距平法或持续无雨日数法。
降水量是评价农业受旱限度基本指标之一。考虑到各地以往使用习惯,本原则采用了降水量距平和持续无雨日数两种评估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可任选一种。
降雨对农业旱情影响有持续性,旱情严重限度与前期雨量大小和分布关于,用降水量距平法评价农业旱情时,须选取恰当计算期,春秋季节采用相对较长时段计算,夏季应采用相对较短计算时段。
本原则把灌溉农业区耕地分为水浇地和水田两种类型。鉴于水浇地与雨养农业区耕作种植相近,对其旱情鉴别可采用雨养农业区办法。
水田区在水稻插秧前可用缺水率法评估旱情。
缺水率是指某一时段内可供灌溉总水量与灌溉总需水量差值比例。
可供灌溉总水量可觉得河道、蓄水工程、地下水能供应水量之和,也可以是单一形式可供水量,各地可依照实际状况选定。各类形式可供水量计算请参照有关资料。
某一时段内不同作物灌溉需水量可采用作物系数法和彭曼公式计算,也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农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拟定。
断水天数是指水田地表从肉眼观测不到水面时开始计算天数。断水天数重要用于水田区水稻生长期受旱限度鉴别指标。
4.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级别划分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重要是对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限度评估,统一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5牧业旱情评估
由于牧业与农业有所不同,本原则将牧业旱情评估单独列为一章。因草原类型较多,本原则重要选取了对牧业影响较大两种类型。
5.1牧业旱情评估
由于国内牧区年降水量地区差别较大,不同水分条件形成了不同草场类型。经资料分析,在降水量大体相等状况下,草甸草场牧草受旱限度重于典型草场。考虑到当前牧业干旱评估仍用降水量多少来衡量,因而,本原则采用降水量距平法。在评估旱情时,应考虑草场类型。
6 农业旱灾评估
6.2 农业旱灾级别评估
本原则拟定评估农业旱灾级别指标是综合减产成数。综合减产成数是不同限度受灾面积比例与相应面积上平均减产成数乘积之和。由于受灾面积定义为减产1成以上作物面积,包括成灾(减产3成以上)面积和绝收(减产8成以上)面积,因而,计算综合减产系数公式(6.2.1)中,相应平均减产9成面积比例是I3;相应平均减产5.5成面积比例是(I2-I3);相应平均减产2成面积比例是(I1-I2)。
6.3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本章规定了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办法,涉及作物减产导致损失,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导致损失和为农业抗旱救灾而增长投入。
农业旱灾间接损失当前尚无计算原则和确切评估办法,因而,本原则暂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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